滥伐属于自己所有权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所滥伐的林木不再追缴

滥伐属于自己所有权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所滥伐的林木不再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8号)

第十四条 针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其他林木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关于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追缴退赔范围

对于盗伐林木犯罪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退赔权利人,对此,并无疑义。但是,对于滥伐林木案件的涉案林木应当如何处理,实践中则存在不同认识。对此,《1993年批复》规定:“……被告人滥伐属于自己所有权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其行为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所滥伐的林木……应当作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考虑到上述规定与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已不一致,为依法妥当处置涉案林木等涉案财物,保证案件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解释》第14条对上述批复作出调整,规定:“针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其他林木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摘录:周加海、 喻海松、李振华:《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滥伐属于自己所有权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所滥伐的林木不再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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