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取保的情形汇总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对不能取保的相关情况进行汇总,以下情形犯罪嫌疑人不能取保候审:

1、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3、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汪剑律师: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办理全国各地案件,取得众多法院轻判,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检察院不起诉、不批捕,公安机关终止侦查、取保候审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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