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肆虐导致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前置性要求: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多次延期,大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无法入职。雪上加霜的是,今年6月2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其中明确要求了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及托管、服务等机构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要求,具体有哪些呢,就跟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团队一起看看吧: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哪些岗位人员需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下列从业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要求,除了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之外,公募、托管、服务机构等相关基金行业从业人员都需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而在私募证券投资业务中,不论是销售岗、开发岗、投资交易岗等需要基金从业资格,财务管理岗也需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可以看出,协会进一步提高了私募基金从业者的行业标准。
二、关于从业资格注册与考试科目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按照其从事的基金业务类型对应的考试科目组合具体如下表:
从事的业务类型
需要通过的考试科目组合
公募基金管理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股权除外1)
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
证券类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2等。
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或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简而言之,证券类基金管理不论是私募还是公募,都需要考取相应岗位的科目,而非证券类则仍旧沿用过去标准,科目一科目二或者科目一科目三皆可。说明协会落实了“专业的人从事专业的投资活动”,尤其是证券类基金管理。
三、关于资格注册协会规定的认可情形
基金从业资格注册认可情形对照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安排、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符合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有关条件:
序号
适用人员
认定条件
(1)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董事、监事,公募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具备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但最近五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
(2)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1
通过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 1000万元以上。
(3)
全部基金从业人员
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相关资格考试或者完成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
(4)
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香港专业人员2
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布的第 4(就证券提供意见)/9(提供资产管理)类金融牌照。
(5)
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台湾同胞
获取台湾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资格。
(6)
境外基金专业人才
经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聘用,且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专业人才,已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3。
对于资格认定,协会增加了相应的认定情形,对于从事资管业务多年的相关从业者,给予了一定的政策倾斜,毕竟衣不如新人不如旧嘛。
四、关于其他考试成绩认可的安排
通过下列相关科目考试首次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含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应当在注册之前两年内完成不少于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或者重新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序号
适用人员
认定条件
(1)
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发行与承销》
(2)
基金从业人员
1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
2科目一和《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销售业务的从业人员
通过科目一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
五、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要了解的其他规定
(1)自从业资格首次注册次年起,或者在从业资格注销后重新注册当年起,每年度完成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有关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15学时,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5学时。
(2)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当在情形发生五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从业资格注销:
1从业人员由于离职、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基金业务的;
2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受到金融监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禁入措施、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受到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或者不再持续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条件的;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连续四年以上未从事基金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从业资格,应当在注册之前两年内完成不少于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或者重新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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