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讲理 | 来~律师和你一起关注消费这些事儿→

本期嘉宾:

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 陈金杰 律师

说法讲理 | 来~律师和你一起关注消费这些事儿→

本期节目内容:关注消费

说法讲理 | 来~律师和你一起关注消费这些事儿→

(从左至右:主持人 宇平、嘉宾律师 陈金杰)

案件简介

买到过期商品怎么办?

2020年3月15日,陈先生在万达茂广百家超市花了350元买了十盒玉林牛巴,打算用于请客送礼、接待客户,却发现这款牛巴竟然已经超过保质期了,陈先生觉得自己不仅浪费了时间和金钱,还在客户面前丢了面子,超市应当对于自身疏于管理的行为承担违法成本。于是陈先生便愤而将该超市告上邕宁区人民法院。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超市向陈先生退还货款350元,另外超市向陈先生支付赔偿金3500元,同时让超市承担了该案的诉讼费用。

说法讲理 | 来~律师和你一起关注消费这些事儿→

主持人

请问法院让超市赔偿的3500元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陈律师

根据《食品安全法》148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者生产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涉案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仍经营的,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经营者主张实际损失三倍或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主持人

原来如此,那怎么才构成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陈律师

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就是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和规定,而且不属于食品标签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对消费者不构成误导的瑕疵,就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主持人

这个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解释很专业也很严谨,但是由于专业性太强,我感觉一般的老百姓还是不好辨别怎么样才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陈律师

用老百姓的话来讲,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就是“谋财害命”,一款产品只要比如以次充好、货不对板、滥竽充数、名不符实,欺诈误导消费者就属于“谋财”,一款产品如果是有毒有害,影响人的身体健康,那就是“害命”,我们一般可以理解为,只要食品存在“谋财害命”的情况,都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主持人

原来如此,那为什么超市出售过期产品的行为,就构成了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了呢?

陈律师

首先,我们的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了禁止销售过期产品,再者,消费者食用到过期产品本身比起适期产品存在更高的食品安全隐患,所以兜售过期产品的行为本身就构成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主持人

但是过期食品也未必不能食用,如果买的产品虽然过期了,但是经过检测,还可以继续食用,是否还会构成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呢?

陈律师

哪怕售卖的过期产品还可以继续食用,也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因为商品的标签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安全性的唯一途径,既然涉案产品超过了标签标注的保质期,就说明涉案产品的安全性存在隐患,不可能苛责消费者每个产品都拿去检测检验一下看看是否安全再继续食用,所以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法律推定过期的产品不能排除食品安全隐患,继续销售就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

主持人

在本案当中,当事人陈先生并没有食用过期的牛巴,按理说没有对他造成食品安全隐患,为什么法院依然支持了他“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呢?

陈律师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消费者行使主张十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的权力时,是不需要以实际损失为前提的,这是因为超市的销售对象往往是广大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如果惩罚性赔偿需要以产生实际损害为前提,那么知道产品有问题但是没有产生损害的消费者就没有积极性去纠正产品的问题,从而会让问题产品继续流入市场,如果被其他消费者买到了,就有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

主持人

除了诉讼以外,还有其他的维权途径吗?

陈律师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除了诉讼,当然也可以直接和经营者协商或者找相关的行政机关,比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进行解决,但我个人更倾向于走诉讼途径。

一是私底下解决时,超市相对于消费者来说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和经营者进行协商,不排除经营者会对消费者进行打击报复,比如南宁过往就发生过有超市以协商为名,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对消费者进行围殴的情况,还有的商家恶人先告状,将维权消费者说成是敲诈勒索,给维权民众带来无妄之灾,比如著名的郭利毒奶粉维权案。

二是行政机关不像法院那样,会召集各方当事人来公开开庭调查案件经过,权衡之下,诉讼途径是最为公正、最为安全的维权途径,虽然它消耗的时间成本会更多一下。

主持人

那么陈律师,如果消费者买到了过期产品,都去法院起诉的话,会不会造成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呢?

陈律师

消费者只是发现问题的人,疏于监管的商家才是制造问题的元凶,所以消费维权案件频发不是消费者维权造成的,归根到底是违法商家造成的,如果以浪费司法资源为由限制或者索性禁止消费者维权,事实上并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反而会让违法经营者更缺乏监管的耐心,也就会让问题产品更多地出现和流入市场,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去解决问题反而想着解决提出问题的人,这其实是一种自欺欺人的懒政表现。

主持人

那么陈律师,请问假设消费者决定通过诉讼进行维权,请问消费者要怎么证明涉案产品是从商家处购买的呢?

陈律师

消费者只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义务就可以了,一般消费者去大型商场购买产品,商超都会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小票,这张小票就是买卖合同的凭证,只要持小票就足以证明与商家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如果商家要否定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则由商家一方进行举证,举证不能的,推定买卖关系成立。

主持人

假如超市否认这个涉案产品购买时已经过期了,消费者要如何举证呢?

陈律师

确实,超市一般都会抵赖涉案产品在购买时已经超过了保质期,以此逃避法律责任,在这里,我可以教大家一招小技巧,就是在发现过期商品时,打开手机的录像功能,全程录下整个购买过程,中途不要停顿,直到超市打印完购物小票,然后再拍摄购物小票的全貌,这时才关闭摄像头,那么刚才拍摄的一整段视频就可以作为涉案产品在购买时已经过期的证据。虽然是有些繁琐,但是可以让证据链更完整。

主持人

但如此刻意的“保留证据”,会不会被商家指责说是明知涉案产品已经过期了还购买索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呢?

陈律师

对于这个知道涉案产品有问题还购买索赔的行为,早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商家以消费者明知涉案产品存在问题还购买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因为如果不允许知道产品存在问题并且懂得维权的消费者维权,那么不知道产品存在问题或者不懂得取证维权的消费者肯定也不会去维权,结果就是所有的人无论是否知道产品存在问题都无法维权,不仅会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还会因为没人能维权,违法企业会更加猖獗的生产销售违法产品,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就完全得不到保障。

主持人

那么商家会不会认为,明知产品存在问题还购买索赔的不属于消费者,不能行使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呢?

陈律师

目前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涉案产品有问题还购买索赔的不属于消费者,反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23号指导案例,倒是非常明确地规定了两点,一是定性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概念,任何人只要不是将产品二次投入市场销售,都属于消费者。维权经历和消费动机不能作为商家抗辩赔偿的理由,指导案例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为了鼓励大家积极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行使惩罚性赔偿,震慑和打击商超的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的营商环境。

《说法讲理》节目由990新闻台与南宁市司法局联合制作播出。

播出时间:每周二、周六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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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市司法局 、990《说法讲理》栏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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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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