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5个大坑!保证期满后,保证人就真不用承担还款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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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到期后保证期间开始计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齐精智律师提示在司法实践中即使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依然有可能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又在“还款承诺函”上签字的,应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适用对象是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目的在于防止将保证人单纯的签字收到催款通知书的行为认定为新的承诺。《还款承诺书》不同于催款通知书,不适用上述批复,不能以该批复否定《还款承诺书》所确定的法律责任。

本案《还款承诺书》不同于一般的催款通知书。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邀约和承诺,承诺是针对要约内容的确认。本案《还款承诺书》直接确认了承诺人的还款义务,且并未区分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应当认定各“承诺人”共同与债权人形成了新的债务履行协议,从而在各保证人原本所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的基础上,再次确认了保证人的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适用对象是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目的在于防止将保证人单纯的签字收到催款通知书的行为认定为新的承诺。本案《还款承诺书》不同于催款通知书,不适用上述批复,不能以该批复否定《还款承诺书》所确定的法律责任。

案件来源:高山、董文新与三明市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安市永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621号]。

▌二、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又向债权人出具《保证承诺书》的,不得主张免责。

裁判要旨:本案中,杨书杰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郑亚菲向二七信用社的借款提供担保,在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后,杨书杰又于2013年7月12日向二七信用社出具《保证承诺书》,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承诺书对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期间等均有明确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合同内容要件,应当认定在二七信用社与杨书杰之间又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关系。

案件来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郑民三终字第313号。

▌三、对到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承诺不构成担保。

裁判要旨:保证人在债务到期后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承诺提供担保的,该行为在性质上不应认定其为保证,而应以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来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涉及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行使权利保证人免责的问题,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件来源:《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诉北京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机床总公司、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北京正一机电技术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刘敏 《商事审判指导》【总第5辑(2004.1)】

▌四、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云南、河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高法[2003]69号《关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的请示》、(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认定已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的民事责任的请示》和川高法[2003]69号《关于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日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五、保证人在保证期满后认可债务但未订新保证合同的无需担责。

裁判要旨:债权人与债务签订借款合同,并由保证人为债务人进行担保。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清偿责任,保证人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并偿还了部分借款。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人偿还借款的行为应属于其自愿履行债务,并非以明示方式同意为债务提供新的担保。债权人未能证明该书面通知系其与保证人订立的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对保证期间届满的其他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来源: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869号,《人民法院报》2014年8月28日刊载。

综上,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依然有可能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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