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律师事务所可以担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 行伦行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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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建平 律师

88篇原创好文,正文3175字

2024-03-21星期四 13:28

行伦行家办导言:

行伦行家办《判例暨法理集》

1、哈哈,家族信托的委托人赢了!

2、中国家族信托被执行第一案 |:行伦行家办《判例暨法理集》(二)

3、法院:本院没有侦查权!当事人要求本院调查对方名下银行信息,不予支持 | 行伦行家办《判例暨法理集》(3)

4、最高院:不予准许调查取证申请的做法,程序违法!| 行伦行家办《判例暨法理集》(4)

5、最高院:天策诉伟杰营业信托纠纷,股权代持无效,发回重审 | 行伦行家办 | 《判例暨法理集》(5)

6、最高院: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依法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行伦行家办 | 《判例暨法理集》(6)

7、最高法:集团对人员、业务、财务统一管理,不能直接认为集团与子公司存在横向人格混同 | 《判例暨法理集》7 | 行伦行家办

8、农民在自家院内屠宰2头生猪,被罚款4万多元 | 《判例暨法理集》(8) | 行伦行家办

9、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属程序违法!| 《判例暨法理集》(9) | 行伦行家办

10、承租人的协议为以租抵债协议而不是租赁协议,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判例暨法理集》(10) | 行伦行家办

11、第28条:被冒名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判例暨法理集》(10) | 行伦行家办

12、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律师手里的屠龙刀 ,示案说明 | 《判例暨法理集》(15) | 行伦行家办

13、只有一套房,居住权大过债权,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判例暨法理集》(13) | 行伦行家办

14、最高院: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判例暨法理集》(14) | 行伦行家办

利益冲突背后的原理是律师伦理禁止双方代理。

近亲同事同案件,绝对不能受委托。

同一律师事务所可以担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 行伦行家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第39条仅规定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而并未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1)第50条第(五)项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但该文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代理律师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担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第39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49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第50条 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绝对利益冲突(51条)

第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 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 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 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 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 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2、相对利益冲突(52条)

第52条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主动提出回避情形,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

(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 -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注意不是同一案件,要和绝对利益冲突的同一案件区分开)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6)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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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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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同一律师事务所可以担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 行伦行家办

案例二

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诉吉林辛禾公司与兴安盟医院共同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做代理人,明显程序违法

【裁判要旨】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并未限制在同一案件中,诉讼参与人不得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作为代理人。故即使存在该情形,亦并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据此,当事人以此申请再审称存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510号

案例三

最高法裁判:同一律所两名律师分别代理原、被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五)项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但该文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017)最高法民再246号

案例四

广宇公司再审审理过程中主张,本案二审过程中广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汇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诉讼过程中存在委托诉讼代理人操纵诉讼的情形, 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该主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不予审查。——(2015)民申字第425号

案例五关于一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系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问题。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但并未对不同律师的代理权限作出限制,故该代理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并且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已不存在该问题,该事由亦非为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故对凯兴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2014)民申字第898号

案例六楼颂春与祁连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及施伟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原被告双方的委托,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并无禁止性规定。

本案施伟伟在一审中被追加为原告,但其与一审被告农牧局、方泰公司和方泰青海分公司并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其与农牧局虽然均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并未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楼颂春在一审期间对此亦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允许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代理施伟伟和农牧局参加诉讼虽有不当,但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楼颂春以此主张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3)民一终字第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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