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辩护律师所拥有哪些权利你知道吗?

当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变成被告人,此时被告人的律师也就成了辩护律师即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作为辩护律师所拥有哪些权利你知道吗?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作为辩护人,拥有辩护权,具体包含受案权,会见通信权,知情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申请权,发表或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的权利。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的权利也不完全一样。

侦查阶段

有对案件有关情况的知情权;会见、通讯权即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申请权即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或者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并提出复议;发表意见权即有权对是否应当逮捕发表意见,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书面意见,对管辖权发表意见;申诉、控告权即;作为代理人与受害人进行协商、和解;取证权。

审查起诉阶段

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阅卷权即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会见和通讯权即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取证权、发表意见权、申请取保候审权、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权。

审判阶段

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接受出庭通知书的权利、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权、质证权、申请权、辩论权。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作为辩护律师,明确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去行使权利履行辩护律师应尽的义务,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辩护律师所拥有哪些权利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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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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