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法律工作者,为何律师受追捧,古代讼师却要挨骂?

讼师在中国古代一直是一个神秘的群体,与如今律师的地位不一样,古代的讼师是一个隐蔽而灰色的职业。他们通常被称为“讼师”、“刀笔先生”,或被蔑称为“讼棍”。从讼师界的祖师爷——春秋时的邓析开始,讼师的日子就缺少阳光。我们知道,邓析的结局是被郑国执政者子产以非议政事为由所杀。不知道这算不算是一种先兆,因为后世的讼师从业者也都为官府所厌恶。讼师行业经过2000多年的发展,一直没有合法地位,长期处于灰色地带。

同是法律工作者,为何律师受追捧,古代讼师却要挨骂?

说到讼师,就不得不提到代理,现在一般认为,诉讼代理起源于西周,《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命夫者,其男子为大夫也;命妇者,其妇人为大夫妻者。躬,是亲自的意思。简单来说,如果当事人是身份地位比较高的人,那本人是不用亲自到法庭上进行诉讼的。这体现了西周在适用礼刑上的重要原则,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周礼》的代理规定只是特权在司法活动中的一种体现,不具有普遍性。诉讼没有作为一个行业繁荣发展起来,而承担代理活动的也多为当事人的下属、子弟或其他亲属,并没有专门从事这一行业的人群。

到了春秋时期,讼师界的祖师爷——邓析开始闪亮登场了。据《吕氏春秋·离谓》记载,邓析已经达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的程度,因此,求助邓析进行诉讼的人非常多,邓析使得原有的助讼制度更加面向平民化,令更多的人享受助讼的权利,不得不说其为我国古代助讼制度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

到了秦朝,地位较高的人仍然享有由他人代为诉讼的权利,1975年在湖北省出土的秦墓竹简《封诊式》里,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某里公士甲捆送大女丙,控告说“本人是某里伍大夫乙的家吏,丙是乙的牌女。乙派甲来说丙强悍,请求对丙施以黥劓。”这里的“伍大夫”,相当于商鞍变法时规定的二十等爵中的第九级。由于乙有爵位,所以不用亲自出庭,派家吏代讼,将牌女送官府请求惩处。

大家都知道,封建统治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并不是让人们知法用法,其根本目的只是想要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为了防止讼师挑唆词讼,唐朝开始在法典上禁止或限制讼师的活动。《唐律·斗讼》规定,“诸为人作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答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即受雇诬告人罪者,与自诬告同,赃重者坐赃论加二等,雇者从教令法。”也就是说,唐朝开始禁止助讼人员在诉状中擅加内容和进行诬告的行为,违者还要被处刑,这一规定被唐后的一些朝代不同程度的吸收、使用。

同是法律工作者,为何律师受追捧,古代讼师却要挨骂?

到了明清时期,封建专制发展到了顶峰,讼师的活动却并没有销声匿迹,反而在民众生活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据《福惠全书·刑名立状式》记载“凡原告状准发房,被告必由房抄状,被告抄状入手,乃请刀笔讼师,又照原词破调,聘应敌之虚情,压先攻之劲势。”意思是说,允许被告人聘请讼师根据起诉状副本,写出答辩状。这一时期虽然受到严厉的打压,但由于民间的诉讼观念已为人们普遍接受,在好讼之风的劲吹下,讼师活动的空间更为广泛。

随着近代西方律师制度进入中国,律师制度的优点克服了传统讼师的顽疾。1912年9月,民国政府公布实施了《律师暂行章程》,正式规定了担任律师的条件,标志着中国传统的法律服务者终于结束了地下讼师的隐秘的生活,开始了光明正大的执业活动。

与古代讼师不同,律师是拥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在处理纠纷时,律师会运用其丰富的专业知识,整理清楚案件发展的脉络,懂得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应当采取什么保护措施,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在法庭上更好的争取权益,如何制定周全的诉讼计划等等。

当下的中国,经济越来越发达,法律越来越完备,法律纠纷也随之水涨船高。那发生纠纷时要不要请律师呢?关于这个问题,一般会有三种不同的选择。一种人认为,只要自己有理,请不请律师都无所谓;第二种人认为,律师费高,只要自己多跑几个律所,多问问,积累了经验,自己出庭,不请律师也行;第三种人认为,自己不懂法律,咨询再多也抵不上专业律师,宁愿花高额律师费,也不愿输了官司,大家可以想一想,自己会是属于哪一种呢?

同是法律工作者,为何律师受追捧,古代讼师却要挨骂?

大部分人可能都不太了解,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一般都要经过立案,开庭、判决、执行这四大阶段。尤其是开庭审理,需要经过法庭调查、法庭举证、法庭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过程,是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面对面的较量,庭审中的唇枪舌战,要求律师在庭审中要思维敏捷,快速反应,这样才能与对手针锋相对,最终打败对手。当然,如果以上所有程序你都能应对自如,那就不需要聘请律师了。

可能大家在决定是否聘请律师时还会有一个顾虑,由于封建统治者对讼师长期的舆论压制,使大家经常陷入一种潜意识,认为讼师,或者说现在的律师大多是唯利是图、播弄是非、颠倒黑白的,这可就有点冤枉律师这个行业了,其实任何一个行业都是良莠不齐,都有害群之马,关键在于怎样去甄别,今天就教大家几个小方法,在遇到纠纷需要请律师的时候可以借鉴一下。

第一个就是,凡是拍胸脯表示“稳赢”官司的律师不要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如果遇到承诺一定会赢的律师,最好不要请。因为这些人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

第二个就是要了解律师的道德素养和执业水平了,你去到一个律师事务所之后,肯定要跟律师交流,交流的过程就是对律师这个人的认知过程。你可以多向律师咨询几个问题,通过律师的回答,判断律师的道德素养好坏和职业水平的高低。

总之,聘请律师,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希望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赢得官司。但是,律师是按照法律来办事,很多时候能够达到的结果远远不如当事人想要的效果。所以,在聘请律师之前一定要跟律师充分的沟通。

好了,说了这么多,我们来总结一下,古代的讼师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需要用理性的眼光来看待。虽然讼师行业口碑不好,饱受诟病,但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讼师代表着一股企图对抗专制政治束缚的力量,代表着一种非国家本位的倾向,代表着对司法公正的朦胧追求。在当代,律师已经成为人们维护个人权益的不二人选,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说:“如果依法治国是一汪水,律师就是这水里的鱼,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作为一名律师,弘扬法治、捍卫正义,仍然是我们继续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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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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