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法检“两长”同庭审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莲都区法检“两长”同庭审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莲都区法检“两长”同庭审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浙江检察网丽水1月30日讯 今天上午,随着法槌声响,刘进君涉嫌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该案由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小刚作为国家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法院院长李美顺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该区各单位两百多位正科以上领导旁听庭审。

被告人刘进君在担任莲都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主任、莲都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76753.1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6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共计人民币71697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庭审中,王小刚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及量刑情节依法进行充分论证,对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予以答辩,并在发表公诉意见中对在场人员进行法庭教育和法治宣传,他指出:“领导不是代表着名利,而是意味着责任,职务越高,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洁身自爱、廉洁奉公,是确保正确履行职责的基本素养。”本次论证充分展现了公诉人职业水准,指控犯罪有理有据,答辩有理有力,法理与情理结合,为公诉人出庭作出标准示范,也使旁听干部群众受到了一次生动的法律教育。

“当初作茧为房愁,何曾想过囚?如今身败名裂,妻儿靠谁守?身躯倦,母已老,鬓也秋。任将夙愿,付与东流!……苦酒已酿,恶果已尝,覆水难收!这是无法挽回和弥补的,人生也没有后悔药。前车之鉴,后事之师,莲都的科局长们,千万千万不要像我这样,错一事,悔一世,错一时,毁一生啊!”这是被告人刘进君在羁押期间所写的悔过书中的几句话,字里行间流露出其深深的悔恨之意。

整个庭审庄严、有序、严谨,法庭当场宣判:刘进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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