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法学前沿》集刊2023年第4卷

为进一步推动法学法律学术研究成果的传播应用,2019年起上海市法学会与中国知网战略合作,每年在线出版24卷《上海法学研究》集刊,中国知网全文收录。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集刊AMI综合评价报告(2022年)》,《上海法学研究》集刊已获评“AMI(集刊)入库集刊”。其中,依据线上24卷内容在上海人民出版社线下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精选本,已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集刊)遴选办法》入选为CSSCI(2023-2024)收录集刊。

为更好支持高品质学术生产和品牌化学术传播,上海市法学会全面优化调整“上海法学研究系列刊群”的学术出版与传播:线下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CSSCI来源集刊)每年固定出版4卷,刊印法学研究原创首发优秀学术作品,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同步全文刊发所有作品;线上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系列刊群”出版形式和年度出版总量不变,进一步聚焦明确六个主题方向,力求能持续提升出版物质量,尽快形成中国法学法律界高识别度的品牌内容和出版风格,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信公众号选发部分特别优秀的作品,现焕新推出其第三种——《法学前沿》。

——新时代航运法治建设文集

无人船海事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张清宝海上交通肇事入罪标准的修正与完善郑梦涵海运价格监管制度的比较与借鉴王 祺风险社会下预备行为类型化探究章春燕我国自贸试验区国际航运市场准入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从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理论视角施元红新时代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现状、困境及发展路径研究陈锦鹏 曲亚囡

民法典对船舶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影响——以海商法的修改为视角刘一鸣临港新片区船舶登记法律制度问题研究唐梦瑶我国船舶扣押制度法律问题研究——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平衡为视角陈国卿 曾 加民法典背景下国内航次租船运输中滞期费司法适用的误区 、风险与规范王 宁海商法修改背景下实际托运人的定义探析与权利重塑徐 一 李 根绿色航运背景下BIMCO CII运营条款研究

尹 凡

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效力性研究孟梧茜区块链技术下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徐 帆论提单管辖权条款之契约效力审查陈泽坤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所得分配赵婉婷船舶保险合同中“第一受益人”条款的理论溯源与实践分析桑罗婷 杨文丛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8年修正案的保险法律评析张 丽 王申舟无人船舶碰撞责任保险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吉鹏成 吴惟予

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中非漏油船舶责任问题研究唐丽云强制清污背景下清污单位与污染责任人之间的请求权基础——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典型案例分析为视角王 磊船载散装化学品污染赔偿责任限制研究罗永明大豆热损案件船货责任的司法审查要点郑文辉 叶 晔新时代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监管悖论及纾解策略

刘明珠

海事仲裁效率价值影响因素分析与优化路径探讨王 飒ISDS改革视野下国际多边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构建方案及实施路径于占洋论引入选择性复裁机制的路径郭镜钰中国自贸区建设视域下构建海事临时仲裁立法制度研究易彦辰国际商事仲裁复裁机制比较研究刘 巍构建长三角地区海事临时仲裁制度的路径研究——以上海临港新片区为视角

单心怡

作者:张清宝(天津东疆海事局三级主办)

内容摘要: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无人船从概念逐步走向现实。航运界和世界主要造船国对无人船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近来,无人船已成为航运业的焦点。随着无人船技术的逐渐成熟,无人船将成为未来的趋势。然而,无人船的出现将给航运业带来巨大变化,对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严峻挑战,对海事监管提出新要求。目前迫切需要加快无人船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国际海事组织、船旗国、港口国等海事监管主体,应加快制定无人驾驶船舶的海事监管法律法规,并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为无人船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此对无人船海事监管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涉及四个方面:船舶国籍登记、船舶法定检验、船舶安全检查和领海无害通过。

作者:郑梦涵(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立法与司法并未关注到海上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人员失踪后果的特殊性,无论是单纯以人员伤亡抑或是重大财产损失作为入罪标准,都不能完全契合对于海上交通肇事行为的规制要求。一方面,人员失踪与死亡、重伤结果并不等同,在现行刑法下不能以人员失踪作为单独结果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另一方面,人员失踪的后果在社会危害性方面与人员伤亡具有相当性,故应当在入罪标准方面独立化设置。标准设置方面,人员失踪的入罪标准应当较死亡的标准更高一些,比重伤的标准要低;而在以财产损失作为入罪标准时,整体上要比陆上交通肇事时更高。

作者:王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海运价格变化反映航运市场供需关系,近几年由于众多因素,海运价格出现大幅变化,引发的滞期费上涨、零运价等法律问题值得研究。以运价为视角探究中国航运市场公平竞争与反垄断竞争现状,研究运价调整的合法性标准,探讨运价备案制度存在的权利分离、处罚力度小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予以改进。美国2022年航运改革法规定了更具体的市场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值得我国借鉴。未来中国对于航运市场的规制手段,应当结合时代背景的变化以及本国的法律基础,同时借鉴美国航运改革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公正、高效的管理体系,使航运市场达到公平、合理的竞争效果,实现可持续发展。

作者:章春燕(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风险社会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生活的不安定性,社会整体对各方面安全的需求日益增强,刑法的预防作用日渐凸显,期望依靠预防刑法理论发挥一般预防作用,从而有效规制和预防风险,所以刑法提前干预对风险进行预防和规制逐步成为立法修法趋势。预备犯罪作为刑罚处罚前置化的典型代表,在风险社会中也呈现出新的特征,其带来刑罚权滥用的潜在风险也是不可磨灭的。通过对风险社会下预备行为进行类型化的理论进路分析,从法益侵害程度出发,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谦抑性的基础上,对预备行为进行类型化的理论进路探究,从而为预备行为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又能充分发挥刑法一般预防功能的类型化标准。

作者:施元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国际航运市场准入制度是航运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我国正进行的自贸试验区建设具有明确清晰的逻辑发展主线,符合目前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由于国际航运市场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效益,航运市场集中度和进入壁垒高。尽管这些年一直强调航运自由化,且在我国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背景下,国际航运市场总体上朝着更加开放和自由的方向发展,但是其一直保持着以垄断竞争结构为基础的航运市场特点。纵观自贸试验区国际航运市场准入制度的发展脉络,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理论均为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国际航运市场准入制度创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为此,从一个跨学科、多领域的视角深入分析我国自贸试验区国际航运市场准入制度的基础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陈锦鹏(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曲亚囡(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我国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生成主要基于历史基因、政策支持、涉外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三个要素。航运是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培养可以促进我国的航运业发展,提高我国国际航运市场的竞争力。当下我国逐渐重视涉外航运法治发展及人才培养,但发展过程中存在单独培养困难、涉外语言领域发展不足、教育与实践衔接困难、航运法律人才认同感缺乏的问题。对此可通过多角度联合培养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完善涉外航运法治语言领域教学、案例教学衔接教育与实践、提高涉外航运法治认同感的方式进一步推动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

作者:刘一鸣(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确立“自由转让+禁转特约”抵押物转让模式,基于私法规则的制定上与适用上的连贯性,此模式对海商法现行有效的“同意生效”模式的船舶抵押物转让规则形成冲击。“同意生效”模式依海商法自身的特殊成因及利益衡量制定,但其偏重保护船舶抵押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过于单一,不适应新时代的航运发展。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所确立规则的指引下,船舶抵押物转让规则应以“自由转让+追及效力”为中心原则,“可能损害+提前清偿”和“禁转特约+登记”规则为保障手段,实现船舶抵押物转让的多方利益平衡。

作者:唐梦瑶(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船舶的利用和发展历来都是一国航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充足的船队是国家航运实力的突出体现,船舶的归属和占有问题便成为国家发展航运业的重要考虑因素。临港新片区作为自贸区的先行试点,有着优渥的地理位置和开放的政策条件,成为船舶登记制度创新的排头兵和试验田。通过研究船舶登记制度的国内实行现状,分析新片区框架下该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厘清具体原因,指出在我国进行船舶登记制度创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在自贸区框架下阐述了我国先行先试的成果,以此为基础,提出关于在新片区实行船舶登记制度创新的制度建议。

作者:陈国卿(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研究生),曾加(上海海事大学教授)

内容摘要:我国当前的扣船法律体系中,存在部分条款对申请人在申请扣船时的义务和被申请人在该保全程序中的法律救济途径规定不明的情况。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扣船申请人的责任承担方面,应当明确其在申请时有提供担保反担保的义务,如申请人无力提供,再由法院自由裁量。同时,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义务,提供的相关证据应达到“较大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在被申请人的法律救济途径上,应将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过高担保数额纳入错误扣船的认定范围。同时,在认定错误扣船时应采取主观标准,并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然而,在经审理申请人的海事请求完全没有得到认可,同时申请人也能够证明其在申请扣船方面不存在主观过错这一特殊情况下,应采用公平责任原则,分摊因扣船造成的损失。

作者:王宁(南京海事法院二级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国内水路货物运中,航次租船运输的出租人对滞期费的司法适用往往存在认识误区并因此存在构成非法留置货物和胁迫的违法风险。正确认识应是:无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出租人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无效,其无权主张适用滞期费条款,即使运输船舶具有营运证件或出租人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质也不影响合同无效的认定;滞期费不具有法定适用性,只有当事人明确约定时才能主张;在发生装卸货滞期时,滞期费条款具有阻却延滞损失请求权成立效力和优先违约金条款适用效力。出租人应当守法经营,科学约定滞期费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合理分配风险负担,并依法审慎留置船载货物,以充分实现滞期费债权。

作者:徐一(南京海事法院连云港法庭一级法官),李根(南京海事法院连云港法庭三级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我国海商法第42条借鉴汉堡规则引入两种托运人的定义,但是关于第二种托运人—实际托运人的定义及其应当享有何种权利的讨论自海商法颁布起持续至今,未有定论。FOB贸易条件下当事人主体身份多样、法律关系复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认定实际托运人、厘清运输合同及提单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颇为困难。因此,明确实际托运人定义、划分两种托运人的权利,成为海商法修改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从司法实践经验出发,通过比较法分析国际公约关于实际托运人的定义,指出海商法托运人定义困境,并对实际托运人定义提出完善建议。同时,结合航运实践剖析实际托运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为海商法进一步建构实际托运人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作者:尹凡(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为控制航运碳排放,促进航运可持续发展,IMO制定了初步战略并实施短期措施——碳强度指标。针对这一新规,BIMCO专门为定期租船合同设计了有关碳强度指标的营运条款。该条款首次将碳强度新规要求落实到合同私法领域,创新地要求承租人对船舶碳减排承担义务,打破原有关系,加强合作互通,对绿色航运发展助益颇多。但与此同时,该条款也存在许多现实问题,不同国家对初步战略的接受度不同、权利义务分配不均、责任制定不够明确合理,这些因素综合导致其使用率不高。通过和GHG评级条款比较分析,得到改进条款的启示:增加船东在船舶技术方面的义务,放宽对承租人的要求,明确违规责任、兼顾约束和奖励手段、遵循适度原则,协调经济发展和绿色需求。

作者:孟梧茜(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航次租船运输中,承运人经常依据租船合同签发提单,由于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实践中对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效力存在争议。在国际航运实践中,绝大部分国家都肯定了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可行性,但在有效并入的方式选择上存在差异,主要分为以英国为代表的一般并入和以美国为代表的特殊并入。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完全遵循特殊并入的裁判路径,但由于缺乏统一判断标准,绝大部分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我国应尽快出台细化“特殊并入”判断标准的司法解释,明确有效的特殊并入不仅包括以书面形式在提单的正面明确载明“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还要将并入的租约特定化。此外,康金提单1994是一种国际海事惯例,肯定其对租约仲裁条款的并入效力有利于和国际接轨。

作者:徐帆(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现代贸易和科技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电子提单。其克服了传统提单流转速度慢、成本高等缺陷,但是由于技术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多实践难题使其未能得到广泛的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伪造、公开透明等特点,为电子提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但由于电子提单相关制度构建不完善,使区块链电子提单在应用中也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运用障碍,难以广泛推广适用。因此应当结合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全面分析区块链电子提单在运用中所存在的法律困境,明确区块链提单的法律地位,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并构建监管机制,为区块链技术在电子提单领域的推广应用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作者:陈泽坤(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我国立法长期忽视提单管辖权条款的契约效力审查,既没有规定准据法的确定方法,又没有归纳出效力审查要件。实践中,法院多以格式条款为由否认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但存在违背提单的证明功能、承运人的提示义务门槛过高等问题。也有部分法院肯定了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司法实践相互抵牾。此外,法院普遍否认提单管辖权条款不能约束保险人,但理由不充分且逻辑不自洽。我国宜尽快规定提单管辖权条款契约效力审查准据法的确定方法,在海事诉讼法或其司法解释中形成契约效力审查的基本路径与要件,淡化提示义务之形式审查,突出公平性之实质审查,并肯定提单管辖权条款对保险人的约束力。司法裁判应将维护司法管辖权的任务交于诉讼效力审查,使契约效力审查回归到对合意的客观理性评判上来。

作者:赵婉婷(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为解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所得合理分配问题,实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利益平衡,首先明确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所得产生分配争议的两种情形,其次从两大法系概念认定不同于相关法律规定不明两个角度分析产生分配争议的原因,最后分别深入阐述两种情形下就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所得分配的解决方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剩余求偿权竞合时,以被保险人优先受偿为解决分配争议之一般规则,当事人约定为例外规则;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所得存在超额利益时,超过保险赔偿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自愿赔付额与利息作为特殊情形单独论述。

作者:桑罗婷(南京海事法院一级法官),杨文丛(南京海事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保险实务中,大量船舶保险合同在格式条款之外特别约定了第一受益人条款,其主体基本可以分为银行以及船舶实际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等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的船舶相关利益主体两类。第一受益人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司法实务尺度不一。整体而言,司法实务对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时的态度差异较大,而对船舶相关利益主体作为第一受益人时的态度则相对统一。对该条款如何解读,主要有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债权转让、权利质押几种基础理论。经论证,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最符合第一受益人条款的目的。而这一特别约定如何发挥各方主体的期待作用,则有赖于立法对财产保险合同第一受益人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作出更明确的约定。

作者:张丽(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申舟(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8年修正案的规定,海员在海盗劫持期间或者武装抢劫船舶期间应当继续享有工资请求权,但这项权利在现有海事法律框架下还很难有效、快捷地实现。海盗对现代的世界航运仍然具有显著威胁。海盗会劫持海员为人质来向船东索要赎金,海盗赎金在海上保险中共同海损特殊费用的法律性质虽然在中国等存在理论争议,但英国等的司法实践通常会依法认定海盗赎金共同海损特殊费用或者施救费用的法律性质,荷兰海商法和德国商法典明确规定赎回船货的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的法律性质。海盗劫持期间海员工资请求权等就业协议下的权利问题,国际、国内法律曾一度空白,各国司法实践不一。虽然2018年修正案明确了海盗劫持期间的海员就业协议及工资请求权的持续性法律效力问题,鉴于多种因素影响,最终采纳船东组的意见,认为海盗劫持期间的海员工资可以由现有相关保险或者其他财务担保所覆盖,没有为海盗劫持期间的海员工资支付建立强制财务担保制度。应从共同海损、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2014年修正案(以下简称“2014年修正案”)所涉及的强制财务担保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论证现有保险法律体系无法覆盖海盗劫持期间的海员工资,或者存在诸多适用方面的限制。海盗劫持期间海员工资权利的有效、快捷实现,还需要国际法的进一步完善来加以保障。

作者:吉鹏成(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科研助理),吴惟予(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随着数字技术赋能航运业的深入发展,无人船舶正逐渐由试验探索转向实践应用,但其“智能化”“无人化”等特征对船舶碰撞保险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现阶段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构建的船舶碰撞责任保险制度无法涵盖不同等级的无人船舶。无人船舶适用传统碰撞责任保险主要面临概念界定不统一、不具备适航要求和新型主体责任难以确定等困境,通过借鉴自动驾驶汽车的承保模式,可以考虑在船舶碰撞责任保险中引入无过错责任,并由保险人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以提升受害人获得保险赔付的效率;同时,为避免系统制造商承担过重责任,可由船舶所有人对内承接部分产品责任,以此构建出既能承保“人”的风险又能承保“系统”风险的无人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模型,保障无人船舶产业健康发展。

作者:唐丽云(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互有过失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案件中,非漏油船方的责任承担存在法律认定争议,司法实践认识不统一,责任承担形式与责任限制制度之间存在衔接冲突问题。把握我国海商法的修订契机,通过逐个分析有关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的学理争议,在遵循法律基本框架下结合司法实践,对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中非漏油船责任承担形式提出完善方案。

作者:王磊(南京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三级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在船舶油污事故中,现行法未对受海事行政机关指派开展清污作业的清污单位与污染责任人之间的索赔问题予以规定。《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82条规定了清污单位可以就清污费用直接向污染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但在此之前的审判实践中,各家海事法院对于这一问题存在诸多完全不同的处理方式。按照基本的法律思维方法,应对法律问题的请求权基础进行全面而完整的检查,最终得出清污单位可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请求权向污染责任人主张清污费用。

作者:罗永明(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目前在中国船舶污染领域,不仅没有专项立法,而且现有法律条文也不足以完全解决问题,尤其是对于大量发生的散装化学品污染事故尚无定论。不仅如此,在立法处于相对空白的船舶污染制度中,更是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船舶油污制度的规定明显相较于散装化学品污染制度更为丰富。通过对船载散装化学品污染赔偿责任限制的研究,探讨、分析并总结不足之处,借鉴成功经验,并基于此给出相应建议。

作者:郑文辉(南京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法官),叶晔(南京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我国在大豆领域逐渐由出口大国转变为进口国,并逐步发展成为当前全球大豆进口量最大的国家,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我国与沿线国家的农业经贸合作也越来越密切,大豆等农作物进口贸易增长势头迅猛。海外进口的大豆基本依赖于海运,随着进口贸易的增长,运输过程中的货损引发的纠纷也呈增长趋势。以公开可查的大豆热损案件裁判文书为基本依据,参考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以及专家学者的学术观点,梳理总结了大豆热损案件船货方责任分摊的司法审查要点,以供参考。

作者:刘明珠(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国家生态文明战略的持续推进,在新时代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诉讼手段成为海洋环境治理的重要方式,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有力武器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效。但是,实践中存在明文赋权的监管机关消极诉讼,积极起诉的社会组织屡驳屡诉等悖论现象。监管机关职权的模糊和海域管理的复杂等都会催生助长悖论现象的发展,以期通过明晰监管机关的职权、探索社会组织参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方式来实现对海洋环境监管公益诉讼悖论的纾解,完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而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建成海洋强国。

作者:王飒(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追求深度的公正价值取向不同,海事仲裁更突出效率优先兼顾公正。囿于我国仲裁制度通过行政手段设置、比照诉讼推行,使得仲裁制度具有诉讼化倾向,我国海事仲裁制度效率价值则有待凸显。结合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最新进展,聚焦海事仲裁发展的新方向,解构影响海事仲裁效率价值发挥的焦点问题,完善临时仲裁制度设计、细化紧急仲裁员制度、推动元宇宙仲裁模式、优化司法审查机制等角度使有关法律规则同海事仲裁效率性相契合,推动我国仲裁制度与国际实践接轨,提升我国海事仲裁公信力。

作者:于占洋(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随着ISDS正当性危机和国际投资治理观念的革新,目前世界各国均提出了各具特色的改革方案,但由于政治视角、经济利益等的不同,ISDS改革的三大主要派别提出的方案繁多,较为凌乱和模糊,难有定论。因此,构建一个国际多边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具有重要意义。从构建方案上看,包含“仲裁上诉机制—投资法律咨询中心”的双支柱灵活判断体系;从实施路径上看,通过多边中心择入公约完善规则衔接,延伸并扩大该中心的时间和空间适用范围,有利于平衡ISDS改革各方的复杂利益。中国作为投资大国,应当在最大化本国利益的基础上,展现大国风范,作出中国选择,为我国占领ISDS规则改革的话语权高地提供方案。

作者:郭镜钰(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传统理论下,仲裁以其一裁终局性特征赢得国际商事主体的青睐,成为其在法院之外快速解决纠纷的替代性方式。复裁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纠错机制,在许多仲裁制度先进的国家得以运用,并成为仲裁机构影响力与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中国目前仅在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中初步引入复裁机制,事实上却并未实现真正的施行。作为国际商事仲裁“属”的一个种类,海事仲裁对于内部纠错机制需求更加显现。针对复裁机制规则构架浅显、应用不强、支持力度缺乏的现状,借鉴国际上复裁机制构建的先进与成功经验,紧抓仲裁法修改契机,探索现阶段在我国引入选择性复裁机制的必要性,并通过细化规则内容、寻求立法支撑、提供效果保障等方式促进复裁机制的应用与实践。

作者:易彦辰(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临时仲裁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在海事领域,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我国目前各机关单位对中国构建海事临时仲裁制度付出了多种努力,特别是中国海商法协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18日同步发布的《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标志着我国海事仲裁开始接轨国际惯例,引领国内临时仲裁服务发展。但受现行仲裁法的限制,临时仲裁在我国无法完全施展。针对此种现状,可借鉴英国伦敦海事仲裁LMAA的先进经验,以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为契机,探讨我国在立法层面构建完善的海事临时仲裁制度的可能性。

作者:刘巍(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仲裁作为当下一种重要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在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然而,尽管仲裁便捷与高效的优势受到业界的广泛青睐,但其所固有的“一裁终局”性却引发了一系列关于裁决公正性和当事人权益保护等问题。一方面,仲裁的“一裁终局”可能会产生不公正的裁决,另一方面,它还限制了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尤其是在复杂的国际商事纠纷中,当事人可能需要多方面的复核与审查。为了弥补这些缺陷,引入复裁机制便成为一种更为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有必要综合考虑并借鉴各国引入复裁机制的有益经验,以实现公正、高效和可信赖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单心怡(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作为国际航运中心的上海要建立亚太仲裁中心就必须建立完善的海事仲裁制度,但目前临时仲裁制度并未得到我国法律的承认。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引入了临时仲裁,但仅允许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纠纷当事人通过“专设仲裁庭”解决纠纷。现有临时仲裁探索规范与仲裁法存在冲突、司法协助在临时仲裁规范试行中缺位、临时仲裁裁决书无法被直接执行、仲裁员选任与责任监督机制仍不完善。有鉴于此,应当从立法上肯定临时仲裁地位、在法院司法协助下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将其转化成公文书执行、采用“三八两高”兼采推荐名册和负面清单制度创新仲裁员选任机制以及明确仲裁机构和法院介入界限,破解仲裁程序僵局,加强司法协助。

目录|《法学前沿》集刊2023年第4卷

往期精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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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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