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99条:违反从义务也可能构成根本违约

第五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如下: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本条是关于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等从给付义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出卖人违反交付及转移所有权的主合同义务,必然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出卖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主义务,却违反从义务,没有如约交付上述单证资料,是否就无关紧要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未交付上述单证资料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同样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因此在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出卖人对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也就是相关单证资料的交付,也应当给予充分的重视。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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