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遇法定节假日,工资怎么算?

来源:中工网

牛年春节将临。如果职工病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应当按正常出勤标准支付,还是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不久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相关纠纷。

宋某病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

宋某于2005年4月5日入职梵示达公司任会计。2018年7月3日起,宋某向梵示达公司连续递交病假单:7月4日起休息14天(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神经根型×××疾病)、7月18日起休息14天(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神经根型×××疾病)、8月1日至8月14日休息(上海市中医医院,×××疾病)、8月15日起休息30天(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神经根型×××疾病)、9月17日至9月30日休息(上海市中医医院,×××疾病)。

2018年10月8日,宋某向梵示达公司负责人郑某提出“本周休5天”。10月9日,郑某称:调休申请未得到我事先批准未生效,请立即返岗。郑某随后要求尽快处理年假或加班调休,年底过后按过期处理。10月10日,宋某回复称“调休结束返岗”,郑某答复“那就好”。10月15日晚上,宋某在微信群中表示因加班调休须在年底前用完,故要求将504.5小时(折63天)的调休自10月15日起全部休完后再回公司上班。郑某对此称“你有那么多调休,我都不知道;上海、海宁有许多财务人员协助你工作……我不提倡日夜加班”。但宋某仍未上班。2018年10月22日,梵示达公司向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梵示达公司按3000元/月的基数,于2018年10月12日,向宋某支付2018年9月的工资136.36元(按宋某一天出勤计算);于11月8日,向宋某支付2018年10月的工资652.17元(按宋某五天出勤计算)。

宋某与梵示达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对于宋某于2019年10月15日至10月19日期间未至公司上班,一审法院认定属于旷工。故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宋某要求梵示达公司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

对于宋某2018年9月和10月份的工资,究竟应当如何支付呢?

一审法院认为,9月宋某休病假,其中第八人民医院8月15日开具病假单载明休息30天,该病假休息至9月13日;中医医院9月17日(周一)开具休二周的病假单,该病假休息至9月30日。宋某于9月14日调休,故9月份中除9月14日及9月24日(中秋节)可获全天工资外,其余时间梵示达公司可按宋某病假支付工资。10月,除三天法定节假日及10月8日至10月12日5天调休应支付工资外,其余时间宋某无正当理由未出勤上班,梵示达公司则无需向宋某就此支付工资。最后法院判决按照宋某月均工资10,796.77元的差额计算宋某9月、10月的工资。

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定节假日不能仅支付病假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另外,根据2008年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年3号文),月工作日(365天-104天-11天)÷12月=20.83天。即在统计月工作日时,不仅剔除了双休日,还剔除了法定节假日。而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即在统计计薪日的时候,只剔除了双休日,并未剔除法定节假日。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是计薪的,只有双休日才是不计薪的。

本案中,尽管2018年9月宋某是在休病假期间遇到中秋节,但是法院还是判决在中秋节这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全天工资,即按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不是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当然,在10月份的三天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也应按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同理,如果职工病假期间遇到牛年春节,在2月12日(初一)、2月13日(初二)、2月14日(初三)这三天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应当按正常出勤标准支付;在2月11日(除夕)、2月15日(初四)、2月16日(初五)、2月16日(初六)等休息日,不支付工资。在非法定节假日或非双休日休病假的,依法支付病假工资。

病假是否连续计算应合理判断

根据本市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由此可见,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和超过6个月的疾病救济费支付标准是不一样的。这里的员工患病6个月指的是连续请病假6个月,当中未曾中断过。如果中断过病假了,就要清零后重新计算连续病假是否满6个月。

那么,如果职工连续病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且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标准支付,这是否意味着其病假中断计算呢?

当劳动者在连续病假内遇到法定节假日,其连续病假并没有中断,只是在法定节假日按规定享受正常支付工资的待遇而已。

如果连续病假期内含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计算连续病假的时候就要中断计算,请问这世上还有超过6个月的连续病假吗?事实上在日历中的任何6个月内,一定会遇到法定节假日。

所以只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没有正常出勤,还是应按连续病假计算工资。比如说1月15日起连续休病假的,到7月14日就是连续休病假6个月。

以上是历法计算法。虽然不太准确,但是与日历相吻合,使用比较方便,尤其是计算长期间比较便利。

此外还有自然计算法和月制度工作日计算法。自然计算法又称固定计算法,即30天为一个月。劳动法中的月制度工作日计算法,即20.83天为一个月。如在计算“病假医疗期满一个月”的时候,可以用历法计算法或自然计算法。

当然,用历法计算法或自然计算法计算病假满一个月,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不予剔除;而用20.83天计算病假满一个月,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据《劳动报》报道 文 周斌 摄 贡俊祺)

责任编辑:蔺凯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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