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背后的“杀妻骗保案”再引关注

闪婚背后的“杀妻骗保案”再引关注

夫妻生前“恩爱”画面

闪婚背后的“杀妻骗保案”再引关注

犯罪嫌疑人李良

婚后3天为妻买保险,2个月后妻子溺亡

近日,本报曾经报道过的发生在2013年的杀妻骗保案再度回到公众视野。这起案件又为何再度引发广泛关注?

案件发生在4年前,丈夫李某与妻子廖某某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仅相处了13天就闪婚了。婚后,丈夫对妻子的照顾无微不至。不过奇怪的是,领证后的第3天和第5天,他接连为妻子购买了两份人身意外保险及一份旅游意外险,保险金共计达450万元。更为“巧合”的是,婚后两个月零5天,妻子骑电瓶车时居然淹死湖中……

2013年5月10日上午7时许,江苏常州龙虎塘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一电子产业园人工湖里漂着一具女尸。当天16时,一名李姓男子到派出所报警称,其妻廖某某5月9日晚骑新买的电动车外出后至今未归。经李某辨认,从人工湖里打捞上来的死者即为廖某某。

民警深入调查时发现:李某2013年2月离婚,当月20日就通过微信认识廖某某并闪婚。而在李某在为廖某某购买了3份意外险后,还把受益人从“法定继承人”改为“李某本人”。5月9日,廖某某死亡。

警方从廖某某手机通话记录中发现,案发前几日,一个尾号“716”的手机号曾发短信邀请廖某某去案发现场。经过进一步查证,该号码事发前可能为一名周姓男子使用。而周某是李某的老乡,两人系同学,长期跟着李某“混”。在确认李某和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警方决定实施抓捕。

貌似斯文的李某在面对警方多大25次的审讯后,依旧撒谎对抗,甚至威胁民警。直到周某交代了作案过程,李某才详细交代并自行书写了伙同周某实施杀害廖某某骗取高额保险金的犯罪事实。

原来,李某认识廖某某并与之结婚的目的,就是为了杀妻骗保。他因无力偿还巨额债务等原因而产生了罪恶念头。为了让“事故”更加真实,李某让朋友周某采用美男计勾引廖某某。周某通过送廖某某电动车等礼物,与廖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013年5月9日,周某约廖某某出来,骑电动车载她在电子产业园里兜风,故意将车开入人工湖中,他将廖某某的头按在水中,致其溺亡。廖某某死亡时,距其结婚仅仅两个月零5天。

事后,检察机关就李某、周某故意杀人案、保险诈骗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宣判,该案件犯罪意图险恶、犯罪计划周密、犯罪后果严重、对抗审查明显,几大特点集于一身实属罕见。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犯罪嫌疑人早已伏法,但事情并未到此结束。保险受益人李某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已经丧失保险受益的权利。而廖某某家人认为,他们具有保险金的继承权,因而要求承保的上海某保险公司对廖某某的人身意外保险进行理赔,但遭到拒赔。廖某某家人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30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保险公司辩称:李某系本案保单的投保人。虽然本案投保单中投保人处填写的是廖某某,但根据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李某购买”涉案保险及相关证据,购买涉案保险是李某的意思表示,是李某实施的行为,其是在为了谋财害命而实施的保险诈骗,咨询、购买、支付保费均是李某的行为,李某符合投保人的特征,李某将廖某某作为投保人的做法,只是其实施保险诈骗的手段。

而根据刑事判决,李某购买涉案保险,并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事故,涉案保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无需支付保险金。且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被告无需支付保险金。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涉案保单的投保人。

首先,保险合同系书面合同,应以书面记载为准。本案中,保险单明确记载投保人为廖某某。其次,法院认为,廖某某本人对本案保单的存在明确知晓,亦可佐证廖某某应对其本人为投保人系为知悉,进而佐证廖某某对于本案投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因此确认,涉案保单的投保人为被害人廖某某。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近日,法院因此判决:保险人应当向原告支付保险金300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至此,这起轰动一时的案件终于告一段落。

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长喜告诉本报记者,投保人是受害人本人的名字,保险公司就会要求投保人本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上签字,这就意味着投保人本人对保险事项知情。如果投保人是被害者丈夫,就有可能通过欺骗行为骗取保险合同,被害人就有不知情的可能。

虽然被害者家属最终赢了官司,但在这起荒唐又恶劣的案件中,并没有真正的赢家。被害者家属虽获得赔偿,失去女儿的代价与伤痛显然无法用金钱弥补;貌似斯文的李某为偿还赌债竟起杀机,债未还,命已偿;周某为了所谓哥们儿义气以身试法,做出色诱、杀人的行径,在狱中度过余生;而年仅27岁的被害人廖某某,在面对恋爱婚姻时草率轻浮,婚后随即出轨丈夫的朋友,白白送了性命。每一个人,都要为自己的选择,最终付出相应的代价。 (陆隽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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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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