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按份共有房屋,子女能否以其占有90%份额为由处分房屋

父母出大头、女儿出小头共同买房,后来因为装修问题和父母闹翻,女儿能否排除父母的所有权?

一起来剖析一个真实案例。

刘某、周某系夫妻,刘小某系二人的独生女。2012年夫妻双方购买房屋一套,合同约定刘小某占90%,刘某、周某各占5%。2014年房屋交付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载明权利人为刘某、周某、刘小某,但未对产权份额予以明确。

后来女儿与父母因装修问题发生争议,刘小某书面通知父母停止装修该房屋未果,刘小某遂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上述房屋中属于父母的10%的房屋产权部分分割归刘小某所有,由刘小某给付父母相应的补偿款。审理中,刘某、周某表示不愿将其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转让。

刘小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父母与子女按份共有房屋,子女能否以其占有90%份额为由处分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刘小某占有90%的份额,大于2/3, 的确有权决定该房屋的处分;但是家事领域要考虑的不仅仅是法理,还要考虑情理。

本案中父母子女是以居住为目的购房,从购房的相关证据看,大部分房款由父母出资,购房时将大部分财产份额登记在女儿名下,超出女儿出资部分,具有赠与性质,系父母疼爱子女善良风俗的具体表现。

虽然刘小某后来提交的《承诺书》中承诺,父母将10%的份额转让给自己后,房屋一直由父母居住,不卖此房。但双方信任缺失,父母担心女儿取得完全产权后变卖房屋而导致无房居住,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结合民法典的第8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院认为刘小某要求父母转让财产份额的诉求与善良风俗、传统美德的要求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总结:

按份共有的: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可以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共同共有的: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可以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但在家庭关系领域,要平衡法与理,考虑公序良俗,考虑精神上赡养父母的伦理道德要求,为避免亲情关系恶化,在父母不同意处分的情况下,子女处分房产的诉求不会得到支持。

·骆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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