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无端被辞 法援律师巧维权

由:劳动争议

指派单位:天津市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

人: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玉华

案情简介:受援人户某某,女,1965年生人,经济困难(领取低保)。户某某自2013年4月起与和平区某物业管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每周单休,节假日休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物业管理公司未安排户某某休年假。2016年2月2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20天为由,单方与户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且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户某某曾申请仲裁未予受理,故希望通过诉讼维权,因欠缺法律知识,故来到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审查,户某某符合援助条件,中心当即受理了该申请,并指派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王玉华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王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受援人,研究证据材料,经过仔细分析认为:该案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户某某应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单休,应按200%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未安排劳动者休年假,应按300%支付年假工资。

确定以上诉求点后,王律师首先帮助当事人起草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况下,及时起草诉状,到人民法院立案,并将受援人请求具化为: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6000余元。

庭审中,王律师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代理工作,使受援人的劳动关系和加班事实得到法律确认。同时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者旷工、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承办律师提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本案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的规章制度是案外人佳某公司的员工手册,该公司虽与用人单位为关联公司,但明显为不同法人主体,虽该手册有受援人签字,但案外人的规章制度显然不能作为本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故应认定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87条和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赔偿受援人双倍经济补偿金。

承办结果:经过开庭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支付受援人加班费、年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5800元。

案件点评:本案中,承办律师对法律精准的理解,在受援人因旷工20日被辞退无异议的情况下,最大限度为其争取到合法赔偿。户某某特送来锦旗,对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和王律师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表示肯定与感谢。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4-05 11:15
下一篇 2024-04-05 11:2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