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律师杨显光|离婚案件争取抚养材料——祖父、母《情况说明》

背景

随着时代的进步,妇女地位提高和社会思想的转变,离婚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常言道“捆绑不成夫妻”,婚姻从来都是冷暖自知,一段不幸的婚姻带给人心理上的创伤和痛苦是别人永远无法感同身受的,所幸我们国家的法治也越来越健全,赋予了夫妻双方离婚自由的权利。

民政部《2019年民政事业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的数据,2019 年,全国共有婚姻登记机构和场所共计 5594 个,其中婚姻登记机构 1068 个,全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927.3 万对,比上年下降 8.5%,其中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 4.9 万对。结婚率为 6.6‰,比上年降低 0.7 个千分点。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470.1 万对,比上年增长 5.4%,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404.7 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 65.3 万对。离婚率为 3.4‰,比上年增长 0.2 个千分点。自2015年以来,结婚率持续走低,离婚率持续走高,离、结比例达到了惊人的达到了50.7%。

盘州律师杨显光|离婚案件争取抚养材料——祖父、母《情况说明》

离婚纠纷作为最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是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最常办理的案件。在我最初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行业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也办理了大量的离婚案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针对常规的离婚案件使用的《民事起诉状》、《离婚协议》等法律文书,无论是律师还是网络平台,都已经有了很成熟、很优秀的格式化模板,但是针对相对较少用到的其他文书、材料的撰写,却鲜有研究和经验分享。

本文中所引用的文书,是我在承办的一起离婚案件中所制作和使用的文本。在一审判决孩子随对方生活后,二审我以司法解释规定为出发点,将孩子的祖父、母意见为重要参考意见并协助制作书面材料呈送法院,成功争取到孩子抚养权。今天将归纳、总结的撰写此类文书的写作要旨及示例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经同步生效、实施,该文本内容仍然符合新法规定,能够继续适用于以后的离婚案件实务中。

写作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本解释中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意见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十分明确和具体,因此对文书的制作要求并不十分严格。结合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育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的特征,材料的写作主要应当从几个维度着手:物质条件、生活环境(家庭氛围、充分的陪伴等)、良好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优势。

具体写作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该类文书的行文风格,应当区别于专业性、目的性强的法律工具文书,着重体现出与孩子的情感联系,适当口语化,尽量客观记录孩子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的真实语言,表达出真诚,让阅读者感同身受;用词不能过于正式、书面(示例文章中,以常见的《情况反映材料》为标题,同时并不表述“审判员、审判长”等专业称谓,便是基于此目的),否则会适得其反,让阅读者觉得“表演气息”过浓,甚至产生抵触心理。

2. 端正家长态度,明事理,对是否离婚的问题不做干涉,不指责和纠缠另一方,不进行人身攻击。“公道自在人心”,离婚案件与其他的民事案件不同,并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因此法律规定是重要的参照,而不是全部;除此之外,公序良俗、社会大众的情感认知也会对案件的最终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离婚没有赢家,无论结果如何,都代表着一段婚姻中存在着种种需要解决的问题,指责和纠缠不能挽救婚姻,也不会对裁判结果产生正面的作用,只会留下“蛮横、刻薄”等坏印象,进而陷入不利。

3. 语言精练,篇幅不宜过长,点题即可,不记“流水账”。诉讼离婚的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进行审理,区别于律师,法院的承办人员的工作量决定了不能在单个案件上耗费过多的精力,因此重复啰嗦的文字往往会弱化文书想要体现的目的,让阅读者失去继续阅读的兴趣。

4. 指出问题,并阐明己方有利条件。在本案中,委托人一方家庭环境客观上确实有一定的优势,但是男方当事人的性格冲动,在庭审和法院组织谈话、调解时情绪自控能力差,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幸得孩子的祖父、母通情达理,平日孩子的生活和教育几乎是由二位老人负责,二审承办法官对该情形予以了考虑,悉心听取了意见,并最终使得案件结果朝有利的方向发展。因此,我在该材料的撰写中,第三段、第四段直接指出了夫妻双方及女方父母缺乏照顾孩子的精力和经济基础的现实问题,一定程度上打动了承办法官的内心。

以上总结出的经验,对此类文书的写作要点进行了大致的归纳,如果细化还可以继续展开,但限于文章篇幅,为了方便阅读便不再赘述。最后,附上文书示例以供参考(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均为化名)。

文书示例

情况说明

尊敬的各位法院领导:

我们两夫妻是张大宝的父母,孩子张小宝的爷爷、奶奶。对于我的儿子张大宝和儿媳王美丽离婚的事情,我们从内心来说是不愿意的,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作为父母我们当然希望子女能够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我们老两口也能够安享天伦之乐;但是同时我们也尊重他们的选择,不能干涉,毕竟捆绑不成夫妻。

然而,我们的孙子张小宝从出生以来,就一直是由我们夫妻二人带大,孩子同我们感情深厚,离开我们的照顾对孩子的成长肯定是不好的,我们也难以割舍。同时,儿媳现在还很年轻,并且在和儿子闹矛盾的时候就明确表示今后要带孩子去远处去,一辈子都不在和我们相见。如果将孩子判给儿媳,那么孩子和我们很有可能就是永别了,这对于我们、对于孩子,都是极大的伤害。

从实际情况上来说,儿子和儿媳都还很年轻,都处于正在打拼的年纪,本身都还离不开老人的帮补,平日也不可能像我们夫妻有更多的精力来照顾孩子、陪伴孩子;而且,自孩子出生以来,孩子的奶奶便一直在家专门的照顾孩子,这一点是儿子儿媳在离婚后都无法做到的。

并且,如果孩子跟随我们的儿媳王美丽生活,因为孩子的外公、外婆没有固定的劳动收入,作为老人来说,能够为照顾孩子提供的帮助也是更有限的。然而孩子的爷爷在煤矿上班多年,有固定工资,我们老两口的经济条件是更好的。

从内心来说,我们愿意尽我们最大的力量帮助照顾孩子直到孩子长大成人,孩子随我们生活也会得到更好的照顾。因此,我们肯定各位法院的领导,能够给予考虑。

说明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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