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更换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满足特定条件可解除限高措施

作者:初明峰 刘磊 郑梦圆

高院:更换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满足特定条件可解除限高措施

裁判概述:

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已发生变更,并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后仍然能够对被执行单位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或对债务履行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案情摘要:

1. 因被执行人康得新光电公司、康得新材料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肖鹏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 肖鹏向南京中院提出纠正申请,申请解除对其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并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目前不能够对被执行单位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或对债务履行负有直接责任。

3. 南京中院裁定驳回肖鹏的纠正申请,江苏高院撤销南京中院的前述裁定并解除对肖鹏的限制消费措施。

争议焦点:

是否应当解除对肖鹏的限制消费措施?

法院认为:

高院:更换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满足特定条件可解除限高措施

案例索引:

(2020)苏执复24号

相关法条:

高院:更换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满足特定条件可解除限高措施

实务分析:

实践中,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单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同时,通常也会对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重点关照,即采取同样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第(2)项也对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提供了救济途径,本案便是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申请法院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成功典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第(2)项的规定,即使被执行单位的原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仍需完成“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举证证明,才可以被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中,被执行单位的原法定代表人的举证思路大致为:通过提交被执行单位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证明其目前已不担任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提交被执行单位的年度报告、另案生效判决书、股东名册、离职证明、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等材料,证明其自身目前并不担任被执行单位的任何职务,也不是被执行单位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法对被执行人债务的履行产生影响,并且还通过这些材料证明了被执行单位的实际控制人身份。法院在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核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仍然能够对被执行单位的经营管理产生影响或对债务履行负有直接责任,最终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实践中,如果有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欲申请法院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举证思路值得借鉴,特此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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