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达成和解协议能撤销吗

□河南法制报记者 胡斌 通讯员 谢培鹤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张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李某、张某、保险公司三方经协商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一次性赔偿李某人身损害赔偿金两万余元,后保险公司依约履行完毕。

  经李某申请,司法鉴定机构于2023年5月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和解协议,并判令张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及赔偿数额存在重大误解,导致结果显失公平,故对李某请求撤销案涉和解协议的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许昌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后,于2023年11月作出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和解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一种观点认为,案涉和解协议是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不存在可撤销的事由,不应被撤销。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达成的协议显示公平,可依法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伤达成赔偿协议后,出现伤情与签订协议时的认识、判断和预见存在重大差异并因此导致重大损失的情况时,受害人可以以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协议。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协议时并未对其是否构成伤残进行鉴定,无法对因事故产生的实际损失作出准确判断,且该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李某的实际损失相差甚远,李某基于对其身体受伤程度的错误认识与相关赔偿义务人达成的协议显失公平,该行为已构成重大误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和解协议可依法撤销。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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