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学习教育专题集萃:百年党史中的检察征程(二)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90年前,在党的领导下,何叔衡、梁柏台、董必武等人民检察先驱,将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列宁法律监督与法制统一思想同中华法文化传统相结合,在党和红军中,在苏区人民群众中,进行了一次系统深刻的社会主义法制启蒙实践,开启了人民检察的征程,开创了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国化道路。

一、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苏维埃运动发展历经三个阶段:一是从1927年9月秋收起义至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阶段,二是从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至1934年10月中央红军主力开始长征阶段,三是1935年10月中央主力红军到达陕西至1937年9月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式成立阶段。检察制度也随上述三个阶段,分为三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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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芽时期

由于革命斗争的严峻形势,各苏区地方政权组建之初并未设立专门的检察机构。1931年7月,鄂豫皖区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委员会和工农监察委员会,在人民委员会之下设革命法庭,在革命法庭内设国家公诉处,配置国家公诉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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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时期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的系统化创立创造了条件。1931年11月7日,中国共产党在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建立了中华苏维埃政权体系,确立了包括检察制度在内的司法制度,人民检察制度从此诞生。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在中央人民委员会之下设九部一局,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是九部之一,承担执法监督、查处贪污腐化和行政监察等职能。同时,在九部一局之一局即国家政治保卫局设立检察科;在初级、高级两级军事裁判所所在地,建立对应的军事检察所;在临时最高法庭配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在省、县裁判部配置检察员。上述四个检察部门互不隶属,独立行使检察权,形成富有苏区特色的检察机构体系。

1934年1月至2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项英兼任委员会主席,隶属于中央人民委员会的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随之更名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临时最高法庭更名为最高法院,配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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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时期

1934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中央红军开始长征。中共中央长征到达陕北后,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驻西北办事处,下设工农检察局,事实上,是把此前的工农检察委员会更名为工农检察局。1937年2月,中央司法部相继颁布第一、第二号训令,确定建立和健全裁判部;省、县二级裁判部设国家检察员,最高法院则由司法部设国家检察长,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谢觉哉任国家检察长。

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尚不成熟,但其与新中国检察制度一脉相承,是人民检察制度的不同发展阶段。

二、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开创了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国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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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列宁法律监督与法制统一思想何以能够中国化

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包括公诉、职务犯罪检察、军事检察、行政检察和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制度,是建立在列宁法律监督与法制统一思想基础之上的人民民主的检察制度。它与我国此前的封建监察御史制度和民国检察制度,理论基础截然不同,根本性质更是水火不容。

列宁法律监督理论中的“法律”是指国家所有法律,“法律监督”是指对国家所有法律实施的监督,而不仅仅针对刑事法律的实施,更不仅仅是提起公诉。列宁这一学说在苏区检察制度设计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党希望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检察机关,绝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也不仅是公诉机关加诉讼监督机关,而是融合列宁法律监督与法制统一思想和中华法文化传统合理内核、人民监督与“以官治官”思想相统一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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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是列宁法律监督与法制统一思想同中华法文化传统相结合的产物

(1)列宁法律监督与法制统一思想同“以官治官”的中华法文化传统相契合。“以官治官”是我国法文化的一个传统,通过“体制内”“内部监督”追求法制统一。在我国古代,御史承担对皇帝、官吏进行谏言、弹劾,对行政和司法活动进行监察的监督职责,以保证政权良性运行。御史制度的实践,培育了权力需要监督制约的观念和监督机构需要独立设置的基本思路。

“以官治官”传统历史悠久。《史记·五帝本纪》记载,黄帝时期设置“左右大监,以监万国”。秦汉以来,御史就从“负责图书秘籍和记录帝王言行的御史,改变为负责纠察弹劾官吏的御史大夫”。“利用一种特殊的监督权力来制约各级官吏,推行政治高压手段,以巩固其封建专制统治,维护皇室利益。”逐步形成“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的“三府分立”格局。为了保证监督机构不受其他政务机关左右,秦汉之后的御史机构基本上都是单独设立,与行政互不隶属,自上而下垂直领导,不受其他官僚机构和地方行政的掣肘。御史机构不仅监督、纠察、弹劾官吏的贪腐渎职行为,也参与和监督司法。唐朝以来实行包括御史台参与的会审制度,通过复审、录囚等形式实现了司法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和检查,通过司法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较好地解决了在专制体制下多发的冤案和滞狱问题。

“以官治官”的传统法文化思想影响深远。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权分立”思想就继承了“以官治官”的传统,国民政府“监察院”设置就是基于“五权分立”思想;而鄂豫皖苏区工农监察委员会的建制也明显承继了“以官治官”的传统法文化。一个国家,难免会滋生一些不良分子,如官僚主义、腐化堕落、贪污挪用等等,不可避免地侵袭共和国肌体,损害工农利益,最终导致国家的消亡。必须设立一种纠正、检举惩罚它的机构,来清除这些恶性肿瘤。

(2)列宁法律监督与法制统一思想弥补了中华法文化“以官治官”传统的缺陷。在封建统治时期,“以官治官”从来没有根本解决官员滥权、腐败等问题,尤其自秦开启大一统始,“以官治官”的监督机构叠床架屋,至明代走向极致。“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同时,也送来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送来了列宁法律监督与法制统一思想,送来了人民监督这一终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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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时期如何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严格地说,人民检察制度自1931年创立,至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立新中国检察制度框架,1955年底完成全国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建设,1956年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至新时代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三重改革叠加”大背景下检察体制机制重构,都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列宁法律监督与法制统一思想中国化、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国化的探索过程。这一过程始于中华苏维埃时期,始于中央苏区。

(1)让马克思主义、列宁法律监督与法制统一思想中国化。中华苏维埃时期,不论是党中央、中央政府领导人毛泽东、张闻天、项英等,还是深谙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董必武、梁柏台等,都没有去翻译或者著文介绍马克思主义、列宁法律监督与法制统一思想,而是结合苏维埃工作实际,在人民群众习惯的中华法文化传统语境下,阐释马克思主义、列宁法律监督与法制统一思想,把其基本观点、思维方式体现在起草、颁布的宪法大纲、法律、法令、训令之中,体现在所作的相关报告、署名发表的社论、评论之中,甚至有关批评、论争文字之中。

(2)让马克思主义、列宁法律监督与法制统一思想走入千家万户、寻常百姓。一是让苏维埃宪法、法律、法令、政策措施走入千家万户。严格执行法律法令,模范遵守法律法令,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苏维埃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措施为人民群众知晓、了解、接受和信服。二是让检察工作走入千家万户。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吸引和组织工农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监督苏维埃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监督检查苏维埃法律法令的执行情况,参与马克思主义、列宁法律监督与法制统一思想的具体实践;坚持检察监督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相结合,将检察工作成果,包括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办案进展、案情、起诉书、判决书,包括突击队、轻骑队工作成果等,在《红色中华》《斗争》《红星》等报刊及时披露,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检察的力量和温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检察是“工农的检察”。

三、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树立了人民检察制度的基本要义、基本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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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的绝对领导下独立行使检察权

党与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的关系是人民检察制度中的核心关系之一。

(1)脱离和削弱党的领导,不是人民检察;以党代检也不是人民检察。“党是苏维埃思想上的领导者,应经过党团指导苏维埃。”“苏维埃各机关的党团须执行党的指示。这些机关的党团,都须绝对执行党的指示,且一切最主要的政策,都该由该地党委员会批准。”“苏维埃政权之正确的组织,是要以党的坚固的指导为条件的。”

(2)党创立了检察制度,也一直领导着检察工作,指引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苏区检察工作乃至整个法治建设事业,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法治宣传,通过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模范守法行为,把党的主张、路线、方针、政策转变为人民群众可以信赖的苏维埃法律法令,从而得以顺利展开。苏区检察的历史告诉我们,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苏区检察制度;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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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制度派生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检察机关产生于国家权力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与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的关系是人民检察制度的又一核心关系。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随第一个全国性人民民主政权的诞生而诞生、随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创立而创立,作为中华苏维埃国家制度的一部分,派生于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是新中国检察制度的雏形,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是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雏形,人民检察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派生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检察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是中国共产党人创建检察制度重点探索的内容之一。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作为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工农检察人民委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临时最高法庭检察长、副检察长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任,检察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由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作为中央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各根据地延续了这一探索,直至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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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法制统一

在中央苏区,检察机关公诉人被称为“国家原告人”;在鄂豫皖苏区,革命法庭配置检察机构被称为“国家公诉处”,公诉人被称为“国家公诉员”。“国家原告人”“国家公诉员”强调检察机关履行职务是代行国家职责。“国家原告人”“国家公诉员”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都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蕴含的逻辑前提是,向法庭指控追究犯罪、保障革命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是国家的职责所在,是检察机关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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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承担法律监督职能

前文提及的四机构中,工农检察部负责贪污腐化、官僚主义犯罪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军事检察所对军人涉嫌犯罪案件、敌探内奸案件等涉军刑事案件独享公诉权。国家政治保卫局检察科负责对保卫局管辖的反革命案件预审、公诉,重大案件则由国家政治保卫局或省分局领导同志亲自出庭公诉。临时最高法庭(最高法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省、县裁判部检察员,依法对“一切案件”享有公诉权。同时,上述四机构都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享有相应的法律监督职能。苏区时期,军事检察所、政治保卫局检察科分别负责对本部门侦查案件的预审、把关,对本部门侦查活动具有监督职能。反革命案件由政治保卫局侦查、提起公诉;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工农检察部(委员会)侦查、告发,法院(裁判部)配置检察人员提起公诉,或者由工农检察部(委员会)直接提起公诉;普通刑事案件由内务部刑事侦查局侦查、法院(裁判部)配置检察人员提起公诉,都要受法院和裁判部配置检察机构的制约。审判机关配置检察机构除行使公诉权外,更多的是通过对各侦查机关侦查预审案件的“再预审”实施侦查监督。苏区检察机关的这一制度,就具体职能看,与我国现行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的审查职能相似。至于各级工农检察部(委员会),其组织条例明确规定,监督国家企业和机关,及有国家资本在内的企业和合作社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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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法律)监督源于人民监督,终须融入人民监督

苏维埃是工农劳苦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生活的机关,是革命战争的组织者与领导者。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一是通过选举的方式,选举各级苏维埃代表,由苏维埃代表选举产生苏维埃组成人员、决策重大事项;二是通过监督的方式,监督苏维埃工作人员是否忠实履行职责、准确执行苏维埃政策法律。“苏维埃政权,从其成立的第一天起,就应号召广大的劳动群众起来反对苏维埃政府中办事人员可能作出的各种流弊,如官僚主义、办事迟钝和滥权舞弊等等。”如何“号召广大的劳动群众起来”监督苏维埃,使之不懈怠、不滥权、不腐化?党中央、中央政府把担子交给了检察机关。党中央、中央政府明确要求苏区检察机关不仅要忠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成为苏维埃各部门的模范,还要吸引、组织工农群众一道参与检察监督,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开展工作,使检察监督成为人民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人民群众监督苏维埃的引领者、组织者,引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一道监督苏维埃,共同守护和建设新政权、新秩序、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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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人民检察事业是党的伟大事业的一部分,检察监督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检察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革命与战争是苏维埃时期的时代主题,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也是当时检察工作的主题。苏区各级检察机构把检察事业融入党的事业、融入党和苏维埃工作大局,反“围剿”,支援革命战争;反颠覆,严厉打击各种反革命组织和活动;反封锁,推进苏区经济建设;反腐败,促进苏区廉政建设,为检察后人树立了光辉典范。

来源: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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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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