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肆意增资扩股,小股东为避免股权稀释,竟然用了这一招!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决议增资的,需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实践中,公司大股东往往利用此规定实施增资,小股东即使反对,仍然无法阻止增资的实施,眼看着自己的股权比例越来越小,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那么,在大股东决定增资的时候,小股东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吗?下述案例可以给小股东一些启发。

大股东肆意增资扩股,小股东为避免股权稀释,竟然用了这一招!

【案例介绍】

天汉投资公司(化名)诉海城水务公司(化名)、京南瑞琪公司(化名)股权确认纠纷,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期间,于2009年2月12日冻结京南瑞琪公司所持有海城水务公司100%股权,冻结期限至2012年1月4日。一审判决后,天汉投资公司不服而上诉,又由山东省高级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鲁商终字第115号终审判决:确认天汉投资公司持有海城水务公司80%的股权。

判决生效后,天汉投资公司向济南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济南市中级法院立案执行后,在威海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时得知,在该案二审审理期间,威海工商局未事先告知执行法院更未取得执行法院许可,已根据海城水务公司的申请,于2011年4月22日为其办理新增股东京澄公司及增加注册资本的登记手续,自此,海城水务公司股东变更为京南瑞琪公司、京澄公司,京澄公司注资600万元,海城水务公司注册资本由原500万元增至1100万元人民币。

济南市中级法院因而向山东省高级法院请示,山东省高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向最高法院请示:对于股权确认纠纷,工商部门能否在法院冻结股权的情况下办理增加股东及增加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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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批复】

最高法院向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答复: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在人民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本案在按判决执行股权时,应向利害关系人释明,作为案外人的其他股东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起异议之诉,要注意从程序上对案外人给予必要的救济。【详见最高院(2013)执他字第12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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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院的上述答复,如果在大股东决议对公司增资时,公司股东的股权存在被法院冻结的情况,则公司不得进行增资扩股变更登记。这也算是小股东避免股权被稀释的另类处理方式吧。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股权冻结期满或者被解除后,公司仍可以进行增资扩股的变更登记,上述方式并不能彻底解决公司的增资争议。如小股东欲维护自身权益,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可以事先通过章程和股东协议等文件进行特殊约定,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丨李彦军律师 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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