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案例

2012年10月份,高某将自己的一辆四轮运输车卖给顾某,未办理过户手续。顾某雇佣驾驶员孙某驾驶该车。同年11月10日,孙某经顾某同意,与某工厂达成协议,由孙某驾驶该车为该工厂做产品广告宣传,该工厂每天支付50元费用给车主,运行路线由工厂安排。

11月12日,孙某经工厂长安排,驾车去接该厂业务员。与同向骑自行车的周某发生碰撞,致周某受伤死亡。后经交警认定,孙某负全责,周某无责任。

周某的父亲周某某等几个亲属将高某(车辆所有人)、顾某(实际车主)、孙某(驾驶员)以及工厂告上法庭。要求几被告承担死亡赔偿费用、丧葬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等10余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顾某承担赔偿责任。周某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改判顾某和工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中涉及到了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以及赔偿费用的相关问题。

一、责任划分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

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辆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

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如果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责任承担的步骤:

(一)一般情况:

1.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1万,伤残死亡11万,财产损失2000元)

2. 有商业险的,交强险范围赔偿后,由商业赔偿。

(二)特殊情况(车主和肇事者分离的情况下)

两个标准:

一是运行支配权,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谁应作为责任主体。

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谁应作为责任主体。

上述案例中,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其标准是谁对车辆的运行享有支配控制权和车辆运行的利益归属。本案工厂在使用顾某车辆时,其驾驶员孙某在厂方业务员的陪同下按其规定的行驶路线做产品广告宣传,晚上该车停放在工厂内,此时该车运行支配权已完全由工厂控制,故双方形成的是车辆租用关系。

另,工厂在该车的运行中做产品广告宣传,其目的是通过广告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工厂既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也可以从车辆运行中获得收益,故当然是本案责任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顾某是车辆实际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高某已将车辆卖与顾某,对该车的运行无法控制,也不能从中获利益,故不应承担责任。对于要求孙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要求,因孙某受顾某雇佣,应由顾某承担责任,顾某承担了赔偿费用后,孙某无须再承担。但顾某承担以后,可向孙某追偿。

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其他情形。

1、 盗抢车辆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雇员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雇主承担责任。

3、未过户车辆造成交通事故。

已签订转让合同但未交付,责任主体仍为卖方;车辆已交付,所有权尚未转移,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取得运行利益的车辆实际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4、出借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出借人存在过错责任。

(出借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出借不能上路行驶的车辆的;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没有尽到资格审查义务;借给虽有驾驶证但不符合安全驾驶的人员比如醉酒的人员。

5、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损,承运人承担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6、分期付款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购买人承担责任。

7、打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出租车公司承担责任。若责任不在其,可在赔偿打车人之后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另一方追偿。

四、受害者可主张赔偿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可以提出以下几类赔偿项目。

(1)一般损害: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

(2)致人伤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3)致人死亡:治疗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死亡赔偿金、办理丧葬事宜所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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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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