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考主观题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题目和答案

2019 年 12 月 1 日,为实施旧城区改造,甲县政府发布《关于宏大小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与《征收补偿协议》,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对宏大小区范围内的房屋实行征收,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县政府设立的改造工程指挥部;签约期限为 45 天,搬迁期限为 30 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附件为《征收补偿方案》。上述内容在当地报纸上刊载公布。孙某于 2009 年购买了宏大小区房产,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该房屋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经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该房屋面积 120 平米,估价 35 万元。孙某不认同该评估面积和金额,经多次协商未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成一致意见。孙某表示不同意征收拆迁,拒绝签署《征收补偿协议》,未明确同意将其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2022 年 2 月 14 日,甲县政府对孙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孙某对该补偿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改造工程指挥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孙某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对屋内物品未进行保全和清点登记。2022 年 5 月 29 日,孙某以其房屋内的财产受到违法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赔偿被拆除房屋损失 50 万元,屋内物品损失 5 万元,过渡期内租房补贴 2 万元。

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25 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28 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问题与答案:

1.《关于宏大小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答: 属于。该行为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系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权,具有法律效果,影响权利义务,是单方行政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虽然没有具体指明相对人,但其范围是确定的,因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孙某针对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应当如何确定被告?为什么?

答:应当以甲县政府为被告。县住建局接受甲县政府设立的改造工程指挥部的委托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其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机关承担,该局不应作为被告。改造工程指挥部作为甲县政府的临时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设立机关既甲县政府承担。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25 条中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什么性质?为什么?若针对补偿协议提起诉讼,诉讼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答:属于行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符合《刑诉法解释》关于行政协议的界定,具有主体行政性,目的公益性,内容行政法律性以及双方合意性,同时也属于该司法解释列举的行政协议种类。

诉讼的性质是行政诉讼。鉴于该协议具有行政协议属性,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协议引发争议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既属于行政诉讼案件。

4.强制拆除决定是否违法?为什么?若违法,本案应该如何确定赔偿标准?

答:违法。依照《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县政府自有征收的决定权,而无强制执行决定权,其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决定。

5.对于孙某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如何确定举证责任?为什么?

答:孙某应当举证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情况,但由于县政府对房屋强制拆除未对房屋内物品保全和清点登记,因此由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

6.对于孙某提出的房屋价格的赔偿数额,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答:不予支持。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违法征收房屋的损失赔偿不少于被征收人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据此,孙某房屋估计35万元,其提出的50万元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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