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合同尚未订立,定金为何不能返还?

书面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重要形式,但书面形式并非订立合同的必然要件,口头、行为等方式也是合同的订立方式。即使未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只要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照样成立。

近日,富阳法院审理的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中,就涉及到口头合同的成立及相应定金担保的处理。

案情回顾:

口头达成合同并支付定金后反悔了,能要回定金吗?

2021年初,小王与老李口头达成店铺转让协议,并支付定金3000元。两人约定三天后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交付商铺及商铺内物品,并支付剩余转让款。

三天后,小王来到老李商铺,准备签订书面合同及办理相关事项。过程中,双方对仓库内的物品是否在商铺转让范围内存在较大争议。为此,小王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及支付剩余价款,并要求返还定金。老李则认为小王出尔反尔,故意找茬,且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双方交易不成,拒绝返还定金。

书面合同尚未订立,定金为何不能返还?

于是,小王一纸诉状将老李告上法庭,要求老李双倍返还定金6000元。

法院审理:

口头合同成立,交付定金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收受定金方无需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李、小王在交付定金前就口头确定了商铺转让价格,之后小王也多次前往商铺就现场交易物品内容进行了核实,并在核实后支付了定金,且双方也未约定以事后订立的书面合同作为本次交易成立的必需要件,故应认定双方就商铺转让的意思表示成立、有效。合同履行初期,小王对转让物品范围持有异议,而老李予以否认,小王也提交不出所持异议的证据,小王自应继续履行原有口头约定义务,小王现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自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书面合同尚未订立,定金为何不能返还?

订立合同要注重内容与形式,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合同不仅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达成,还能通过口头、微信甚至行为订立。当然,为了在纠纷中有迹可循,当我们有意达成一份协议时,最好借助现代工具把权利义务固定留痕,同时需要注意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合同生效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

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也成立,所以我们固然要注重合同成立的形式,但也不能一味将形式作为我们合同订立的标准,还应当从现实出发,从交易习惯、常识等方面做出判断与处理。

本案中,小王、老李具有一定的合同保障意识,小王支付了定金,但双方对定金作用及遇到合同履行风险时如何处理定金存在理解误区。根据担保法及该法司法解释规定,定金种类有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等。生活中应用最多的是违约定金,小王、老李约定的定金就是违约定金。违约定金具有债权实现担保功能: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综上所述,在订立协议时,不仅要重视其内容,也要重视协议的形式、效力,产生纠纷时的解决措施以及责任承担等事项,这样才能较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使双方达成的合意能够更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文中图片源自网络

撰稿|民二庭 陈水英

来源: 富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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