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大战过谁?黑猫警长、孙悟空、猪八戒,完全被脑洞折服

葫芦娃大战过谁?黑猫警长、孙悟空、猪八戒,完全被脑洞折服

葫芦娃大战过谁?黑猫警长、孙悟空、猪八戒,完全被脑洞折服

葫芦娃大战过谁?黑猫警长、孙悟空、猪八戒,完全被脑洞折服

葫芦娃大战过谁?黑猫警长、孙悟空、猪八戒,完全被脑洞折服

葫芦娃大战过谁?黑猫警长、孙悟空、猪八戒,完全被脑洞折服

葫芦娃大战过谁?黑猫警长、孙悟空、猪八戒,完全被脑洞折服

葫芦娃大战过谁?黑猫警长、孙悟空、猪八戒,完全被脑洞折服

葫芦娃大战过谁?黑猫警长、孙悟空、猪八戒,完全被脑洞折服

裁判要旨

1、合理使用的认定应当限于特殊情况、且与作品的正常使用不相冲突、亦无不合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为了在新作品中说明某一问题,如被引用作品原有的艺术价值和功能在新作品中发生了转换,在此基础上,即使在新作品中引用作品不是必需的,也会构成合理使用。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258号二审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730号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合议庭陆凤玉、徐燕华、杨馥宇书记员沈晓玲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裁判日期2016年4月25日一审裁判结果驳回美影厂的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沪知民终字第730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钱建平,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柏立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梦岩,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童军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王忠磊,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美影厂在原审中诉称,美影厂拥有动画片《葫芦兄弟》中“葫芦娃”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拥有动画片《黑猫警长》中“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影年代公司)制作的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宣传海报上使用了美影厂拥有著作权的“葫芦娃”和“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且有所变动。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还发布了该电影的涉案海报。美影厂认为,新影年代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葫芦娃”和“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构成对其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华谊兄弟的行为,构成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并与新影年代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故美影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新影年代公司和华谊兄弟在《新闻晨报》或同级别纸质媒体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新影年代公司和华谊兄弟停止侵犯美影厂拥有的“葫芦娃”、“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3、新影年代公司和华谊兄弟连带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31,750元。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涉案美术作品“葫芦娃”、“黑猫警长”的著作权归属

涉案美术作品“葫芦娃”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曾有过争议,并引起诉讼。2012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判决中,就胡进庆、吴云初与美影厂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作出过终审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并认定,1985年底,美影厂指派其员工胡进庆、吴云初担任美术设计,二人绘制了“葫芦娃”角色造型稿。葫芦七兄弟造型一致,其共同特征是:四方的脸型、粗短的眉毛、明亮的大眼、敦实的身体、头顶葫芦冠、颈戴葫芦叶项圈、身穿坎肩短裤、腰围葫芦叶围裙,葫芦七兄弟的服饰颜色分别为赤、橙、黄、绿、青、蓝、紫。结合“葫芦娃”创作当时的时代背景、历史条件、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法院判决认定“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即本案涉案作品)属于特定历史条件下胡进庆、吴云初创作的职务作品,由美影厂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

2014年5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闽民终字第223号判决书中,就美影厂与福建黑猫警长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南华集团侵犯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过终审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并认定,美影厂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拍摄了《黑猫警长》动画片,片中“黑猫警长”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即涉案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为时任美影厂厂长的戴铁郎。“黑猫警长”形象为身着黑色制服,配有红色肩章,头部圆形,戴白色盖黑色鸭舌帽,两色中间有黄色底色蓝色箭头圆形图案,脸部上半部为黑色,黑色覆盖两个翘起的双耳,下半部为特有的白色,眼部外圈金黄内圈黑色,留有笔直的长胡须,白色手套、腰挎一把手枪,背带为白色。法院判决,动画片《黑猫警长》由美影厂享有著作权,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参与拍摄制作该片的人员均是美影厂工作人员,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美影厂享有“黑猫警长”美术作品(即本案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二、美影厂主张新影年代公司和华谊兄弟侵权的相关情况

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由新影年代公司投资制作,于2014年2月21日正式上映。涉案海报的内容为:上方三分之二的篇幅中突出部分为男女主角人物形象及主演姓名,背景则零散分布着诸多美术形象,包括身着白绿校服的少先队员参加升旗仪式、课堂活动、课余游戏等情景;黑白电视机、落地灯等家电用品;缝纫机、二八式自行车、热水瓶、痰盂等日用品;课桌、铅笔盒等文教用品;铁皮青蛙、陀螺、弹珠等玩具;无花果零食,以及涉案的“葫芦娃”、“黑猫警长”卡通形象,其中“葫芦娃”、“黑猫警长”分别居于男女主角的左右两侧。诸多背景图案与男女主角形象相较,比例显著较小,“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形象与其他背景图案大小基本相同。海报下方三分之一的部分为突出的电影名称“80后的独立宣言”以及制片方、摄制公司和演职人员信息等,并标注有“2014.2.21温情巨献”字样。

2014年3月7日,美影厂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显示:“华谊兄弟上海影院”微博于2014年2月22日发布有关涉案电影海报的微博,内容为:“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讲述了当代80后年轻人在走出校门后,放弃了城市优越的生活环境,放弃了父母为其铺设好的平坦大路,而是选择去到条件相对艰苦的乡下打拼事业,自主创业的故事。影片中,‘富一代’父母的教育方式也成为了电影中的亮点之一”,微博下方配有涉案电影海报。其后,经www.baidu.com,网址,搜索“80后的独立宣言海报”,对相关搜索内容进行链接,网页上显示电影网、新华网、搜狐娱乐、腾讯网、网易娱乐多家媒体网站上配有涉案海报。据此,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了(2014)沪东证经字第3371号公证书。

经当庭比对,涉案海报中被控侵权形象与美影厂主张权利的“葫芦娃”、“黑猫警长”角色美术形象特征基本一致,美影厂主张新影年代公司涉嫌擅自修改的部分为:美影厂“黑猫警长”形象肩章上有两条白色横杠,“葫芦娃”形象头顶葫芦上的叶子有两片,项圈上也有两片树叶,而涉案海报“黑猫警长”形象肩章没有两条白色横杠;涉案海报“葫芦娃”形象头顶葫芦上的叶子只有一片,项圈上没有树叶。

三、其他相关事实

《80后的独立宣言》是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审查通过并正式公映的电影片,涉案影片中未有涉及“葫芦娃”、“黑猫警长”的情节或内容。

根据国家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相关规定及电影故事片(胶片、数字)送审须知相关规定,电影片送审材料包括相关剧照若干或海报(1-2张)并附光盘,新影年代公司就该影片共制作了两张海报,除涉案海报外,另一张海报内容与“葫芦娃”、“黑猫警长”无涉。涉案海报系由新影年代公司提供给华谊兄弟,华谊兄弟为配合电影上映宣传,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了本案涉案海报。

另,美影厂为本案维权共支出公证费1,750元。关于律师费部分,因美影厂无法提供相关发票,故律师费请求由法院酌情确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美影厂是否享有涉案美术形象作品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二是新影年代公司在电影海报中对涉案美术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三是华谊兄弟涉案行为的定性。

一、美影厂是否享有涉案美术形象作品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关于“葫芦娃”权属的问题,在相关权属确认诉讼中均有所提及,法院的生效判决也均予以了回应;关于“黑猫警长”权属的问题,在侵权纠纷中若被控侵权方就权属提出相反意见,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就该争议焦点作出认定,并无不妥。本案中新影年代公司、华谊兄弟并未提出相反证据,实际也未发生直接涉及权属争议的诉讼,故原审法院确认,美影厂享有涉案“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形象作品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二、新影年代公司在电影海报中对涉案美术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新影年代公司在审理中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是,涉案电影讲述的是80后青年创业故事,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是为了说明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合理使用的一种情形是指“适当引用”,是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判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应当综合考虑被引用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会对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市场销售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予以认定。

从被引用作品的性质来看,“葫芦娃”、“黑猫警长”是动画片中的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动画片已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播出,因此涉案被引用作品均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从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来看,新影年代公司认为,其在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海报中使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并与出现在海报中的其他具有时代特征的形象相组合,是为了突出说明电影主角的身份和年龄层,体现80后群体生长年代的时代特征。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影片讲述了一个当代80后年轻人自主创业的励志故事,影片名称也明确指向了这一年龄段群体。“葫芦娃”、“黑猫警长”形象均诞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相关动画片播出的时间亦集中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该时期恰是国产动画片繁荣鼎盛期,涌现出了大量经典的荧屏动画形象,《葫芦娃》、《黑猫警长》更是其中代表之作,两部动画片多集系列的情节铺展,拟人手法的角色设计,充满童趣、想象力的故事内容,朗朗上口的主题歌曲等共同赋予了角色形象生动丰满的艺术生命力,再结合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少儿文娱产品供给集中度较高、受众覆盖面较广、知晓度较高的特点,“葫芦娃”、“黑猫警长”形象确可称之为“80后”动漫明星,机智勇敢的葫芦娃、惩恶扬善的黑猫警长成为“80后”群体闪亮的童年记忆,与年代特征的结合度较高。新影年代公司制作的海报背景中,除了“葫芦娃”、“黑猫警长”形象外,还包括身着白绿校服的少先队员参加升旗仪式、课堂活动、课余游戏等情景;黑白电视机、落地灯等家电用品;缝纫机、二八式自行车、热水瓶、痰盂等日用品;课桌、铅笔盒等文教用品;铁皮青蛙、陀螺、弹珠等玩具;无花果零食等,皆属80后成长记忆中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景,这些元素相组合后确具较强的时代带入感,符合新影年代公司所述为配合说明影片“80后”主题进行海报创作的创意构思,故法院认定新影年代公司使用被引用作品是为了说明某一问题,即涉案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

从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来看,被引用作品只是属于辅助、配角、从属的地位。从海报的外观来看,涉案海报突出的是电影男女主角,约占整个海报的二分之一,“葫芦娃”、“黑猫警长”两个形象与其他二十余个表明“80后”时代特征的元素均作为背景使用,占海报面积较小,且比例大致相同,“葫芦娃”、“黑猫警长”的形象并未突出显示。因此,原审法院认为属于适度的引用。

从引用是否会对美影厂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来看,涉案海报的使用未对美影厂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涉案电影于2014年2月21日上映,公开上映时间为一至两周,电影内容中并没有出现任何有关“葫芦娃”、“黑猫警长”的内容,除了海报中的使用,电影宣传文案中也未涉及“葫芦娃”、“黑猫警长”内容,不至于吸引对该两个美术作品有特定需求的受众,进而产生对两部作品具关联性的联想,因此,原审法院认为新影年代公司在海报中为辅助说明电影主角年龄特征使用“葫芦娃”和“黑猫警长”,与美影厂自身作品的正常使用没有冲突,在市场上未形成竞争关系。需要指出的是,《80后的独立宣言》是新影年代公司的产品,从海报配合电影市场推广的功能属性来看,在海报中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确属商业性使用,但原审法院认为,合理使用制度并不天然排斥商业性使用的可能,商业性使用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仍然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综合本案情况,新影年代公司在电影海报中为辅助说明电影主角年龄段特征,适度引用美影厂业经发表的上述作品,未影响到美影厂对其作品的正常使用。另,海报中虽未对“葫芦娃”、“黑猫警长”标注作者姓名,但未署名并不当然影响对作品合理使用的认定,仅可能涉及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况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形,还要结合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予以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例如,在文字作品中引用他人文章中的表述时,应该通过脚注或尾注等方式予以注明,但是,根据海报等宣传画的作品属性和创作特点,也基于海报画面完整性要求,未在画作中标注被引用形象作者的做法亦属正常且合理。综上,新影年代公司在电影海报中对“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的使用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

本案中,新影年代公司和华谊兄弟抗辩,因动画片的制作为一秒多帧,涉案海报中形象与美影厂作品间出现差异可能源于不同场景,其只是选取了不同场景下的形象,并未对“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作过修改。原审法院认为,动画片具动态性,同一角色造型在不同场景下出现细微变化属合理,但新影年代公司和华谊兄弟未能有效举证证明本案中的差异确因上述缘故所致。然,根据著作权法相关修改权的规定,结合本案情形,两者所涉细节之处的差异尚未达到改变作品基本内容及形式,进而改变著作权人意志的程度,尚不足以导致美影厂声誉受到损害,况且美影厂亦未就其声誉遭受损害进行举证,故对美影厂主张新影年代公司侵害其作品修改权,难予支持。

三、华谊兄弟作为影片放映方涉案行为的性质认定

鉴于新影年代公司的涉案使用方式属于合理使用,且未侵害美影厂的修改权,故华谊兄弟在微博上发布涉案电影海报的行为也不具有侵权性。对美影厂就华谊兄弟提出的侵权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美影厂对新影年代公司、华谊兄弟的侵权主张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美影厂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原审判决后,美影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1、两被上诉人停止侵犯上诉人享有的“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的著作权;2、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万元。其上诉认为,一、两被上诉人对涉案作品的使用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理由如下:(一)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使用涉案作品是为了说明某一问题,即涉案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不当。其一,年龄特征不需要通过涉案作品来说明,因为通过海报上的电影名称,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就一目了然;其二,被上诉人也未实施“说明”的行为,被上诉人将涉案作品放置海报上,仅仅是为了契合电影主题丰富海报内容,不符合“为说明某一问题而使用”的定义。(二)原审认定涉案作品占海报面积小,并未突出显示,属于适度的引用,该认定与法律规定相悖。本案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不需要引用涉案作品说明,且涉案作品知名度高于两主演,故不论涉案作品排版如何,都不能构成“适当引用”。(三)原审认为被上诉人使用涉案作品与上诉人自身使用在市场上没有竞争关系,对著作权人权利不构成不合理的影响,上诉人对此不认可。二、被上诉人使用涉案作品侵犯了上诉人的修改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新影年代公司答辩称:一、是否不可避免的引用并非构成合理使用的要件。二、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是否公开发表、引用目的、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比例、是否对原作品正常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认定本案构成合理使用,并非只考虑涉案作品在海报中的比例、位置。三、涉案作品和其他八十年代时代符号共同出现,并非独立使用,被上诉人并非通过涉案作品谋取利益,也并未与著作权人使用形成竞争,故未侵害上诉人利益。四、电影海报是在电影宣传期或上映期使用,目前电影已下档,不存在停止使用海报,停止侵权的问题。关于连带赔偿,合理使用不存在赔偿损失,被上诉人行为不会对上诉人作品正常使用和销售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故被上诉人新影年代公司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华谊兄弟答辩称:对原审事实认定、判决理由和适用法律均表示无异议。同时还认为,一、涉案作品这两个形象产生于八十年代,具有社会意义,且已被广泛使用。二、被上诉人是在宣传电影时使用海报,符合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规定。故被上诉人华谊兄弟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案当事人在二审中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在电影海报上使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就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的审查判断标准以及如何认定适当引用的问题,本院赞同一审的观点,即合理使用的认定应当限于特殊情况、且与作品的正常使用不相冲突、亦无不合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具体适用上述认定标准时综合考虑引用作品的目的、引用作品在新作品中的比例、是否影响权利人正常使用、是否对权利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等等。一审法院从这几个方面所作的分析认定,本院予以认同。

本院还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其中,为说明某一问题,是指对作品的引用是为了说明其他问题,并不是为了纯粹展示被引用作品本身的艺术价值,而被引用作品在新作品中的被引用致使其原有的艺术价值和功能发生了转换;而该被引用作品在新作品中亦不是以必需为前提,即使在新作品中引用作品不是必需的,也会构成合理使用。

上诉人提出涉案电影海报中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不需要通过使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来进行说明,况且使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也不具有说明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的目的。本案中,正如一审判决所分析认定的,“葫芦娃”、“黑猫警长”是八十年代家喻户晓的少儿动画形象,对于经历八十年代少年儿童期的人们可谓深入人心,因此,“葫芦娃”、“黑猫警长”动画形象自然亦是八十年代少年儿童的部分成长记忆。涉案电影海报中不仅仅引用了“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还引用了诸多八十年代少年儿童经历的具有代表性的人、景、物,如:黑白电视机、落地灯、缝纫机、二八式自行车、热水瓶、痰盂、课桌、铅笔盒、铁皮青蛙、陀螺、弹珠、无花果及着白绿校服的少先队员升旗仪式、课堂活动、课余游戏等时代元素,涵盖了八十年代少年儿童日用品、文教用品、玩具、零食以及生活学习场景等多个方面,整个电影海报内容呈现给受众的是关于八十年代少年儿童日常生活经历的信息。因此,电影海报中引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不再是单纯的再现“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的艺术美感和功能,而是反映一代共同经历八十年代少年儿童期,曾经经历“葫芦娃”、“黑猫警长”动画片盛播的时代年龄特征,亦符合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因此,“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被引用在电影海报中具有了新的价值、意义和功能,其原有的艺术价值功能发生了转换,而且转换性程度较高,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为了说明某一问题的情形。上诉人关于涉案电影海报不需要通过引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说明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因而不构成合理使用的上诉理由,因合理使用的审查认定并不以是否需要引用作品为要件,故该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关于涉案电影海报引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并不能说明电影主角年龄特征这一主题之上诉理由,因“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与其他背景图案综合反映了涉案电影海报的主题,故该上诉理由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提出涉案电影海报完整展示了“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原审认定适度引用不当。至于引用适度性的问题,本院认为,对此还应审查不得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之合理使用之构成要件。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涉案电影海报中所使用的包括“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在内的时代元素均构成电影主角的背景图案,“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与其他背景图案比例协调,并不存在相对于其他背景图案突出呈现且比例过大的情况,而相对于突出呈现的电影主角来看,“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的比例是较小的,符合背景图案的功能。“葫芦娃”、“黑猫警长”是八十年代代表性少儿动画形象,其如今以美术作品单纯的欣赏性使用作为正常使用的情况不多,因此,相关公众对该作品的使用需求通常情况下不太可能通过观赏涉案电影海报就能满足,从而放弃对原有作品的选择使用。因此,涉案电影海报中作为背景图案引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不会产生替代性使用,亦不会影响权利人的正常使用。同时,涉案电影海报引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旨在说明80后这一代八十年代的少年儿童的年代特征,此创作应属特殊情况,不具有普遍性,而且涉案电影海报的发行期短暂,随着电影播映期的消逝,该电影海报的影响也会逐步减小,因此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本院认为,对此应当认定为适当引用。上诉人关于引用不适当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涉案电影海报为说明八十年代少年儿童的年代特征这一特殊情况,适当引用当时具有代表性的少儿动画形象“葫芦娃”、“黑猫警长”之美术作品,与其他具有当年年代特征的元素一起作为电影海报背景图案,构成合理使用。

上诉人还提出被上诉人侵犯其修改权之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对“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实施修改行为,且动画形象由于场景不同会导致细微差异,对此一审判决已作详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

裁判结果

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上诉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陆凤玉

审判员  徐燕华

审判员  杨馥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晓玲

案例来源:知产宝网站(www.iphouse.cn)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3-04
下一篇 2024-03-0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