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绿本房”买卖合同有效案例,拿走不谢

深圳:“绿本房”买卖合同有效案例,拿走不谢

作者|张茂荣

房地产争议解决专家、信荣律师团队 首席律师

主攻:房地产大要案、小产权房(含农民楼、历史违建、绿本房拆迁买卖析产)纠纷

2020年,笔者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代理一绿本房买卖合同效力确认之诉败诉,而且是缺席判决的败诉,理由是绿本房不允许上市交易买卖,委托人所签《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真是崩溃~~~)

案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直到今年春节前几日才收到《书面审理通知书》,遂补交本文案例,现发出来便于当事人或者律师同仁遇到类似争议时查找。

案例均认定绿本房买卖合同有效,既有笔者代理案件的一审法院(案例6、7),也有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1-5),部分案例不但认定了绿本房买卖合同有效,而且认定买家可以排除证载权利人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案例1、2021年12月10日(2021)粤03民终9276号案

裁判观点:

同样是绿本房、不允许上市交易的深圳海关房改房,判决认定2009年4月24日曾志海与梁爽所签《房地产转让合约》合法有效。

案例2、2020年12月25日(2020)粤03执异1202号案

裁判观点:

同样是绿本房、不允许上市交易的私宅,判决买卖合同不但合法有效,且可以排除证载权利人的强制执行。

案例3、2020年02月27日(2019)粤03民终10037号案(笔者代理)

裁判观点:

同样是绿本房、不允许上市交易的私宅,一二审判决均认定连环买卖合同均为合法有效,驳回证载权利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案例4、2019年09月18日(2019)粤03民终2894号案

裁判观点:

同样是绿本房、不允许上市交易的私宅,判决认定涉案房产所在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不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故涉案房产交易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有关限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涉案合同有效。

案例5、2017年04月26日(2016)粤03民终22009号案

裁判观点:

同样是绿本房、不允许上市交易的私宅,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转让房屋合同书》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

案例6、2021年11月25日(2021)粤0307民初21306号案

裁判观点:

同样是绿本房、不允许上市交易的私宅,一审法院不但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而且可以排除证载权利人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案例7、2019年09月30日(2019)粤0307民初19352号案

裁判观点:

同样是绿本房、不允许上市交易的私宅,一审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送达期限错误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8425号案发回重审。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一审法院以涉案房产为不允许上市交易买卖的绿本房,认定笔者委托人所签《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明显混淆了行政管理和民事合同、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别,绿本房买卖合同有效是已被审判实践确认、不争的事实。

附:一审败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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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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