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被责令改正,涉昌吉市国投私募债项目

中新经纬11月9日电 因在昌吉市国投私募债项目中存在多项问题等,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被责令改正。

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被责令改正,涉昌吉市国投私募债项目

新疆证监局网站截图

新疆证监局网站9日公布的监管信息显示,经查,新疆证监局发现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质量控制方面及对昌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法律业务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昌吉市国投私募债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防控制度,不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试行)》)第七条规定。

二、在出具《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关于昌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及《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关于昌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过程中:

1.对法律意见书中所依据的文件资料未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未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亦未见对法律意见书的讨论复核记录,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及《执业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2.未按规定制作和保存工作底稿。一是查验发行人主体资格过程中,缺少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化时相关机关颁发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等文件资料和查验记录。二是查验发行人的关联担保仅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未见相关担保合同及到相关开户银行等进行查证、确认。三是工作底稿中未见发行人发行上述私募债的授权和批准的相关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材料。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执业规则(试行)》第十九条、二十六条规定。

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与此同时,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黄生荣也被警示。

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被责令改正,涉昌吉市国投私募债项目

新疆证监局网站截图

据《关于对黄生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新疆证监局认为,黄生荣作为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任昌吉市国投法律顾问,是上述昌吉市国投私募债项目的经办和签字律师,对上述检查发现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黄生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天眼查APP显示,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6年,该所律师均在昌吉区域执业,目前拥有15名执业律师。该所在债券发行、股权改造、融资租赁、投资担保及金融机构债转股、房地产业务等多类建筑领域提供法律服务。(中新经纬APP)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1-26
下一篇 2024-01-2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