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监察委委员受贿72万元,已用于个人消费

“80后”监察委委员受贿72万元,已用于个人消费

株洲市芦淞区纪委副书记张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株洲市纪委监委指定,目前正接受攸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张曦简历

张曦,男,汉族,1980年2月出生,本科文化,株洲市渌口区人。2004年3月参加工作,200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4年3月至2008年10月,任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科员;2008年10月至2011年4月,任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教导员;2011年4月至2013年2月,任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局局长;2013年2月至2016年5月,任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任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任株洲市芦淞区纪委常委、区监委委员;2019年4月至今,任株洲市芦淞区纪委副书记。(攸县纪委监委)

“80后”监察委委员受贿72万元,已用于个人消费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223刑初237号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曦,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学文化,曾任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案发时系株洲市芦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芦淞区监察委员会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攸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3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攸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起群,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刑诉[2019]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曦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洁、检察官助理唐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曦及辩护人高起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因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经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曦利用其担任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廖某1、谭某共计人民币72万元,被告人张曦将收受的赃款已用于个人消费。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受廖某1(系江西省吉水县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廖某2的姐姐)所送人民币现金62万元。

1、2015年11月13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对廖某2涉嫌向张家界市原副市长程丹峰行贿一案立案侦查。廖某1得知廖某2被立案侦查的消息后,便主动找时任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曦(分管反贪局、负责侦办该案)了解廖某2案的侦办情况。廖某1约张曦见面,并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请求张曦对廖某2一案予以关照。

2、2015年12月的一天,为求得张曦对廖某2行贿案的关照,廖某1决定送30万元给张曦。廖某1从廖某2的朋友万某1处借得30万元现金后,便约张曦到枫溪苑××附近的枫溪小院茶馆见面,廖某1将人民币30万元送给张曦,并请求张曦多多关照廖某2。此后,张曦应廖某1的请求,授意时任反贪局副局长的章某多次安排廖某1等人与廖某2会见。

3、2015年12月25日廖某2被取保候审,廖某2授意廖某1准备30万元送给张曦。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廖某1约张曦在枫溪小院茶馆见面,并将人民币30万元送给张曦,一方面感谢张曦对廖某2的关照,另一方面向张曦提出了对廖某2行贿一案从轻处理的请托事项。

二、收受谭某(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所送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张曦为了关照律师谭某的业务,向廖某1推荐谭某作为廖某2行贿案的代理律师,并提出律师代理费为30万元,廖某1为求得张曦的关照,主动接受了张曦的建议。2015年12月19日,廖某1在芦淞区品构精品酒店与谭某见面,签订律师代理协议,并向谭某支付了30万元的律师代理费。谭某收到该代理费后,便送了人民币10万元给张曦,以表示对张曦的感谢。

案发后,被告人张曦及家属已经将涉案赃款人民币72万元退缴攸县监察委员会。

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资料、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任职文件、银行流水、住宿证明、到案经过、攸县监察委员会关于涉嫌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张曦从宽处罚的请示、株洲市监察委员会关于攸县监委对被调查人张曦从宽处罚请示的批复、攸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张曦从宽处罚的建议等书证、证人廖某1、廖某2、章某、谭某、陶某、万某1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曦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曦已全额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曦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但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人高起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曦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部退赃,请求法院对张曦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攸县监察委员会在掌握张曦受贿的犯罪事实后于2019年6月13日对本案立案调查,次日即对张曦采取留置措施。张曦于2019年7月21日第一次作出收受廖某1人民币6万元或7万元等财物的供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张曦的供述、证人廖某1、廖某2、谭某、胡某、夏某、万某1、万某2、廖某3、刘某、章某、陶某、邓某、林某、蒋某、邹某、彭某、柳絮的证言、廖某1、廖某2对张曦的辨认笔录、干部履历表、年度考核登记表(2004年-2017年)、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检察官等级变动审批表、考察材料、职务任免通知、芦淞区人民检察院院领导分工文件等履职文件、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廖某2涉嫌行贿案件的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拘传证、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审批表、检察文书审批表、监视居住决定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涉案财物入库清单、讨论案件笔录、侦查终结报告、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撤销案件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处理报告、涉案财物出库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等案件材料、廖某1、廖某3、廖某2等人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流水、廖某1、夏某株洲农村商业银行取款凭证及收条、委托代理协议及收条、谭某、胡某的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芦淞区品构酒店住宿证明、张曦与廖某1、廖某2短信记录、廖某2在株洲市中心医院就诊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款物文件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解除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涉案款物文件清单、移送涉案款物文件清单、张曦银行账户流水清单、廖某2的自书材料、张曦涉嫌受贿案的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攸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对涉嫌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张曦从宽处罚的请示、株洲市监察委员会关于攸县监委对被调查人张曦从宽处罚请示的批复、攸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张曦从宽处罚的建议、张曦忏悔书及自书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曦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曦及辩护人提出“张曦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本案中,攸县监察委员会系在掌握张曦的犯罪事实后于2019年6月13日对本案立案调查,并于6月14日对张曦采取留置措施。张曦到案后并不存在阻碍其进行如实供述的客观原因,其在被采取留置措施一个多月后才供述部分犯罪事实。综上,张曦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及供述的及时性,故对其不应认定为自首。对被告人张曦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张曦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曦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张曦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部退赃”的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曦的刑期自2019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贺湘华

审 判 员

文亚苗

人民陪审员

罗坤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80后”监察委委员受贿72万元,已用于个人消费

6月14日,株洲市芦淞区纪委副书记张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株洲市纪委监委指定,接受攸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简历显示,张曦,1980年2月出生,株洲市渌口区人,长期在芦淞区检察院工作,后转隶成为芦淞区纪委监委干部。本应该时时刻刻以纪法为本、以反面案例为戒,做正风肃纪的守护者,然而他却执纪违纪、执法犯法,最后倒在自己人“枪口”之下,不得不说令人叹息、心痛不已!

张曦被查并非孤例,据省纪委三次全会报告指出, 2018年湖南立案查处纪检监察干部310件、处分297人。一系列“害群之马” 被清除,充分表明中央纪委监委和省纪委监委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保持“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坚决清理门户、防止“灯下黑”的坚强意志。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实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实现了人员转隶融合,构建了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但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和“避风港”,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只有严格从自身做起,才能挺直腰杆去监督别人,才能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期待。

刀刃向内,管好“自家人”。 “治人者必先自治” 。目前,虽未公布张曦案案情,但无论其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哪个工作岗位,只要逾越纪法红线,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本属人民赋予的权力,竟然成了张曦之流换取人情、谋取私利的工具。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要猛药去疴的决心永不减、壮士断腕的勇气永不泄,及时打扫庭院、清理门户、纯洁队伍,努力建设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时刻警醒,练就“金钟罩”。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更加重大的历史使命,也经受着更加艰巨的考验。纪检监察干部对腐败没有绝对的“免疫力”,一旦放松了自我要求,动摇了理想信念,就很容易在权力和利益面前、在别有用心之人的“围猎”中迷失方向,触雷踩线,沦为队伍中的败类,成为人民唾弃的罪人。执纪者必先守纪,任何时候都必须坚定理想信念、砥砺党性心性,忠诚履职尽责,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强化内控,扎紧“制度笼”。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力促纪检监察机关扎紧制度笼子、强化自我约束,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健全内控机制,让自我监督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将制度转化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始终保持“零容忍”,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李书兴)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法律人夜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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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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