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订《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新增这些内容

4月28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主要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已于2021年3月10日正式印发,自4月10日起施行。

大众日报记者提问:此次新修订的《规定》,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有哪些新内容和新特点?

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迟丽华介绍说,省司法厅在修订《规定》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问题导向,既体现改革精神,又不“抢跑”“越位”的指导原则,做到重要制度设计于法有据,制定的条文反映改革方向,符合改革要求,又脚踏实地、务实管用。

主要特点有:一是保持了多部门多行业联动的特点。省12部门会签印发该《规定》,会签部门基本涵盖了律师执业所涉及的主要部门和行业,是目前国内参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部门数量最多的一份文件。二是内容上更加全面。保障的律师执业权利既有刑事诉讼也有民事诉讼及其他业务中的执业权利,基本涵盖了律师的主要业务活动和执业过程,在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基础上作了进一步拓展和细化。三是机制上更加健全。《规定》对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及责任追究机制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的法治环境。四是体现了中央精神和改革的最新成果。《规定》依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吸收和借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中央政法机关改革性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在内容修订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细化了律师会见权利的内容。《规定》吸纳了两高三部的相关规定,对看守场所律师会见室不足情况、携带律师助理等做了进一步补充,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内容、禁止性要求做了具体规定。二是明确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律师辩护权利。《规定》吸纳了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律师对量刑的建议权,人民检察院应就是否采纳律师量刑意见作出说明。三是明确了辩护律师羁押必要性审查请求权。《规定》对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相关内容,规定辩护律师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辩护律师。此外,《规定》就律师证据材料调取、知情权、出庭权、有关申请权等方面的权利做了修改,明确了司法机关的配合义务。(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戴玉亮 报道)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1-22
下一篇 2024-01-2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