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分析二之盗窃罪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江某到东莞市××镇××村××巷××号,入户盗窃被害人刘某2黄金项链1条(价值不详)、铂金戒指1个(价值不详)、硬盒中华香烟2条(价值900元)、港币现金约1000元。

2022年8月22日20时许,江某到东莞市××镇××村××路××巷××号××房,入户盗窃被害人王某华为平板电脑1台(价值不详)、人民币现金300余元。

2022年8月24日20时许,江某到东莞市××社区××街××号××房,入户盗窃被害人蒋某华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不祥)、被害人刘某1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不祥)。

2022年8月31日20时许,江某到东莞市××镇××村××路××巷××号××房,入户盗窃被害人朱某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1799元)、港币现金100余元。案发后,涉案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已发还朱某。

2022年8月31日20时许,江某到东莞市××镇××村××路××巷××号××房,入户盗窃被害人李某华为牌手机1部(价值807.88元)、苹果牌手机1部(价值660元)、铜制戒指1枚(价值33元)、二代身份证1张(姓名钟志竞)。案发后,涉案华为牌手机、苹果牌手机及身份证已发还李某。

2022年8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江鹏在东莞市××镇××路××号门口被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江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江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江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刘某2900元、港币1000元或等值其他货币;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00元;退赔被害人朱某港币100元或等值其他货币。

三、随案移送的蓝色三星手机、银色华为平板退回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查清权属后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案例分析】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分析点一:什么是盗窃罪

刑事案例分析二之盗窃罪

1、被告人江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分析点二:什么是累犯?

刑事案例分析二之盗窃罪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4-01-19 12:25
下一篇 2024-01-19 13:4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