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劳动法》:劳动者日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不由单位来决定!

在劳动生涯中劳动者难免会遇到加班或者请假的情况,加班工资或者请假扣工资对大家的到手薪酬有直接的影响,加班或者扣工资都是以员工的日平均工资为基数来计算的。比如说,周末加班,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是以2倍日平均工资来计发,而请事假则是扣除当日工资。因此,劳动者的日平均工资怎么计算尤为重要。

2019年《劳动法》:劳动者日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不由单位来决定!

小张和小莉是同事,两人同时进的单位又是同一部门,工资都一样;前不久由于部门在赶一个项目,要求周末全员加班,但是小张因为家里有事,不仅周末没有加班,还另请了4天假。到了月底发工资的时候,两人一看工资条发现不对劲,两人的加班工资和请假扣除项目金额不是一样的。按理说,小莉周末加班两天应该计发4倍日工资;小张请假4天也应该扣除4倍日工资,两人工资基数一样,两项的金额应该一样才对。

小张的扣除金额比小莉的加班工资要高一些,在询问财务以后,才发现单位的加班工资的日平均工资与请假扣除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居然不一样。请假扣除时,日平均工资是以月总工资/当月出勤天数来定的,而加班时的日平均工资则是以月总工资/当月天数来定的。一般情况下,月出勤天数为20天左右,而月天数则是30天左右,因此算出来差别很大。

2019年《劳动法》:劳动者日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不由单位来决定!

毫无疑问,单位这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但是却很少有员工发现了这样的差距。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折算日工资时不能排除法定节假日,实际上员工的日工资计算标准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也是有规定的,不是由单位随意规定,按照条例,月计薪天数=(365-104)/12=21.75天。

也就是说,单位以实际出勤天数来计算请假扣除,再以月天数来计算加班实际上就是想“多扣少给”,是不合法的行为。在实际执行中,有时候也认可以实际出勤天数来计算日平均工资的做法,但同一单位所有的计算标准都要以此统一,加班或者请假都要以出勤天数来计算。以月天数来计算日工资在实际执行中是不被认可的,无论统不统一都不可以。

2019年《劳动法》:劳动者日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不由单位来决定!

特别是在公休假多的月份,单位的扣除或者加班就很容易采用不同的甚至违法的日平均工资就算标准,使得请假员工被扣除的工资多了而加班员工的加班工资却少了。大家拿到工资条的时候,最好算一算自己的扣除或者加班工资对不对,日薪是以什么方式来计算的,免得总是少得工资!

来源:律师帮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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