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干警亲属从事律师职业任职回避规定发布,解读来了

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该规定于5月6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具有律师身份的,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向所在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如果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或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或者任职回避条件符合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另行安排工作岗位,确定职务职级待遇。如果没有按规定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如果采取隐瞒等方法违反任职回避规定,应当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尤其是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采取隐名代理等方式在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该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其本人知情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在规定中,记者注意到,对父母、子女等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解释:

规定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规定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设立人,或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律师身份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委员。

规定所称审判执行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

规定所称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包括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及其所辖下级人民法院的辖区。专门人民法院及其他管辖区域与行政辖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任职人民法院辖区,由解放军军事法院和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实际情况确定。

解读: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捷

问:这一规定出台有哪些现实性意义?

答:这个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一个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它是一个新的规定,而且显然进步了很多,加强了人民法院的廉洁性,避免亲情因素干扰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应当在超然的地位上来面对案件,也就是让人民法院居公来判断是非,这是保障公正和公道结构性关系的基础,这是一种保障,让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至于受到法律以外因素的影响,亲情、钱币、权势等往往是干扰公正的病毒。

尤其是这种有亲戚关系的因素构成的回避制度,是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这样的一个关于任职回避的规定,实际上也是在加强我国司法工作公正性建设的一个重大步骤,每个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是程序正义的最低标准。

每个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那么衍生过来,你能不能够做你父母、儿女的法官?能不能做兄弟姐妹的法官?能不能够做和你有其他特殊关系的人的法官?任职回避,实际上就是我们司法领域在追求提高公正程度上的一种努力。

问:规定对所覆盖的范围与之前有什么变化?

答:新的规定在回避人员的范围上有了变化。过去只强调配偶和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要回避,现在扩大到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也就是在这个范围里面的,首先强调要主动报告。这个亲属的范围扩大了。

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都需要任职回避,主要是配偶、父母、子女,如果是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像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等,存在规定中明确的从事律师职业的这些情况,规定只明确要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是不是实行任职回避呢?这个规定还没有提出非常明确的要求。

也就是说原来只强调的是配偶和子女,现在非常明确的指向的是配偶、父母和子女。

问:新的规定相比过去是否更加严格?

答:第一,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法院领导干部等概念在新规定里面都做了非常清晰的解释,新规定的操作性和判断标准就更清晰明确,非常有利于在实践中间把控。

此外,新规定的程序上明显的强化了,比如在提出回避的期限要求上更加严格,原来的规定比较宽松,但新规定就没那么客气了,30天内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在对应的处理上也变得更加严格,原来的第九条,存在着一些违反这个规定的情形的,首先考虑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但是现在的新规定第八条,应当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没有酌情之类的字眼了,规定的非常明晰简洁。

问:规定显示,任职人民法院辖区范围不仅包括本院还包括下辖法院,这种范围规定是否太大?

答: 这种范围谈不上太大,对辖区的理解,上一级法院的辖区,它要包括下面的法院的范围。

实际上,这种要求也可以更严格地避免在辖区范围里面亲情因素对司法工作的一些干扰,以及老百姓在这方面所产生的疑惑和不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发达,可能将来这个范围和相关的要求还会更加严格,能够更加清晰明白的让亲戚因素不参与司法活动其中,至少啊可以从这个形式上以及从制度建设的硬要求上克服人情关系对司法活动的干扰。

当然还有其他的干扰,将来要采取相应的办法,比如权势和金钱。也就是说在司法空间里面,处理案件,要像医医生做手术一样,里面应该是无菌杀毒的清洁空间,只留给事实和法律来主导结果。但是干扰司法公正的人情、金钱、权势,一直相伴随、相纠缠,在人情这个因素上,我们采取制度建设,把它给慢慢克服,在金钱和权势也要想办法。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长沙报道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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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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