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法院怎么又“执行不能”了?

说好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法院怎么又“执行不能”了?说好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法院怎么又“执行不能”了?

那些发自灵魂的拷问……

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的执行接待中心,几乎每天都会有申请执行人来向承办法官发出以上质问。特别最高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后,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就更加不理解——既然法院已经喊出了解决“执行难”,为什么我们的案子一直无法解决?

总而言之,“官司赢了,就一定能拿到钱!”

法院即使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怎么破?

——“那就是法院工作不到位!法院执行不力!”

说好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法院怎么又“执行不能”了?

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首先我们来区分一组概念:

执行不能

执行难

VS

说好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法院怎么又“执行不能”了?

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执行案件在客观程度上不具备或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人民法院在穷尽一切手段后仍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经充分调查客观上“不能”。

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存在被执行人故意规避、逃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或者其他干预执行行为等因素,而导致胜诉权益无法兑现的情形,“执行难”更多的属于被执行人或其他人为因素所致,这也正是法院“执行难”需要攻坚排除的主攻目标。

正如最高院提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四个基本目标”

1、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

2、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

3、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

4、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划重点·

简单讲,所谓“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往往是有履行能力的,而其根本不愿意还债,故意制造障碍,导致这些案件执行起来存在难度。而这也是法院正在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而“执行不能”案件中,被执行人往往是没有履行能力,或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的条件,客观上这些案子钱款无法全部执行到位。

说好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法院怎么又“执行不能”了?

概念清楚了,下面我们将过四个典型案件更直观认识“执行不能”:

案例一

马某与张某在上海长宁法院调解离婚,根据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马某获得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但马某需要在调解笔录签署后一个月内支付张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00万元。然而,半年过后,马某一直没有把100万元房屋折价款交给张某,张某遂根据该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马某及时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

该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前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进行查封。然而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前,该房屋已被马某出卖给他人,且购房一方对本案并不知情。法官找到马某下落后,马某声称自己已患尿毒症,身体状态每况愈下,随时都有去世的可能,现无收入来源,依靠吃低保维持生活,日常还需承担医药费昂贵维持生命,出卖房屋款项已经用掉,所剩无几。法官通过多次走访居委会、医院,查证马某所述属实。经承办法官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马某名下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法官

本案中,被执行人马某在执行阶段之前已把房屋出售给他人,且案外人属于善意第三人,双方无串通,房屋买卖真实有效。房屋款皆被马某拿去治病,且经法院查明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马某患有重症,马某已丧失偿还债务能力。本案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且无偿还能力,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案例二

A公司租赁B公司商铺经营餐饮类生意,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内容,A公司应每月于固定时日向B公司缴纳房屋租赁费、物业费等费用。后因A公司生意惨淡,经营不善,产生巨额亏损,拖欠B公司房屋租赁费、物业费等费用数月。B公司遂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要求A公司及时偿还B公司上述多项费用共计三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早已不在原经营地经营,工商登记住所地也是并不是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该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多次寻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下落也无果。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且对被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法官

此类法人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名下没有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经营场所系租赁,一旦停止经营,很难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属于“空壳企业”。就本案来看,虽执行标的仅三万元,但遇到这种“空壳企业”,人去楼空,执行到位显无任何可能性,这就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案例三

李某与陈某系多年好友,陈某因经商需要资金,向李某借款20万元,承诺一年之内连本带利还清欠款。一年过后,陈某因生意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力偿还李某债务。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欠款20万元,同时承担延期履行债务的利息。案件诉至法院后,陈某即消失不见,无法查询其下落,诉讼期间法律文书皆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

判决生效后,陈某仍不见踪影,更谈不上归还欠款。李某只好申请法院对陈某进行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中,承办法官不仅自行前往陈某在本市的经常居住地,同时也委托陈某户籍所在地法院,来寻找被执行人陈某,甚至借助公安力量,也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法院遂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等多项强制措施。经法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股票、社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

本案被执行人陈某,从法院受理后即“人间蒸发”,送达法律文书只能以公告送达的形式,且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也属于典型的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查无财产导致的“执行不能”。

案例四

赵某与王某为同学关系,2016年,赵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承诺一年之内全部还清。还款时间到后,赵某以手头无钱为由拒绝还款。王某遂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赵某承诺在调解书生效后一月内还清全部款项。一月过后,赵某仍未归还钱款,王某根据生效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经执行法官前期进行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赵某与其父亲共同共有一套房屋,且该房屋系赵某与其父亲名下唯一一套房屋,且房屋由其父亲作为共有人实际居住。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后,由于其父亲对房屋拍卖持反对意见,提出执行异议,该房屋迟迟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执行法官

与前几个案例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同的是,该案件的被执行人名下确有房产可供执行,但是因为其名下的房产与案外人共同共有,且该房产为案外人名下唯一房产,由于案外人拒绝对该套房产进行拍卖,导致该房无法变卖处分,这就属于“执行不能”中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情形。

说好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法院怎么又“执行不能”了?

面对“执行不能”的案件

法院就撒手不管了吗?

说好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法院怎么又“执行不能”了?

法院一般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处理:

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程序,是法院穷尽执行程序和强制执行措施后,经宣告程序而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予以暂时退出执行程序。这种退出并非永久性的退出,是可以有条件恢复执行的。法院将定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复查,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名下财产有处置的条件后,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

“终本”属于“执行不能”案件最常见的处理方式。

二是执行转破产。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第二,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第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执转破”针对的是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案件。

是执行悬赏。

为拓宽法院执行工作中“查人找物”的调查渠道,规范执行悬赏相关工作,近日,上海长宁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并开始试行《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实施办法(试行)》(简称《执行悬赏20条》)。其内容涵盖了执行悬赏从申请到实施的全过程,包括执行悬赏的申请条件、悬赏的启动方法、悬赏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悬赏金的确定及领取条件等,并对执行悬赏保险的申请及实施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上海长宁法院在全市首创的执行悬赏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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