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当庭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被告当庭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原告何某离婚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何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被告当庭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亦当庭表示同意离婚,故依法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原、被告双方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生活困难,被迫到陕北打工挣钱养家,后原告开始自己经营生意。原告给被告10万元做生意,由于被告不思进取,因其经营不善致原告辛苦经营所得本钱血本无归。后被告返回原籍陕西X县,原告继续在陕北苦心经营,因经营期间经常与客户接触洽谈,故被告无端猜忌原告与他人有染,对其有不忠行为并借此向原告无理取闹,先后数次纠集其亲属到原告的娘家打架闹事。被告还费尽心机找到原告的客户资料,对原告的客户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诽谤、威胁,声称谁再与原告做生意谁就与原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扬言对该客户进行报复。转瞬间,原告原有的客户资源骤然流失,本应谈成的生意因此搁浅,原告因而损失惨重。因被告的无理行为,致双方矛盾加剧,原告曾多次试图向被告澄清事实,消除误会,双方重归于好,继续婚姻关系,被告非但不予接受,反而更加猜忌原告,并不断在双方的亲友间渲染原告对其如何不忠。原告的不断努力却换来被告对其更加无情的伤害,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原告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被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故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至于被告所主张的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对其不忠一节,纯属被告的无端猜忌,这也是引发双方矛盾并最终导致离婚的根本所在。被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因交谈双方的身份根本无法确认,且该种证据可以通过电脑随意编辑、删改,故被告仅凭一份谈话者身份无法确认、谈话内容真实性无从考证的聊天记录根本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物质损失20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的主张,根本无任何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应支持。

被告当庭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二、婚生长子韩大、次子韩二 均应由原告抚养,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原、被告婚后去陕北打工,孩子也一直由双方抚养照顾,后因生活困难,才把孩子送回老家陕西某县由其祖父母代为照看,后来被告回到家中经营失败才一直在家居住。故原告近几年虽未与孩子一起生活,但并非原告主观上不愿尽抚养义务,而是确因客观情况无法亲自照顾孩子。原告几年来虽未亲自照顾孩子,但在陕北苦心经营生意,所得收益均用于家庭建房、购车、被告的经营以及家庭日常开支。由此看来,数年中,原告对孩子的抚养及对家庭所尽的义务,已远远超出被告。被告不但自己没有正当职业,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而且还将原告给其做生意的10万元全部赔光,且多年来孩子在家的生活支用全由原告支付。故原告在抚养能力方面远远优于被告,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庭审中,被告以原告在婚姻关系中有过错且孩子多年来一直由其祖父母及父亲抚养,改变其抚养关系会给孩子及老人造成创伤为由坚持孩子应由其抚养,其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主张原告有过错,纯属其无端猜忌,无任何事实依据;孩子虽近几年由其祖父母代为照看,但确系因客观原因原告无法亲自照顾,并非原告不愿照顾孩子,事实上,原告对孩子所尽义务远比被告尽的多。被告也承认原告的抚养能力优于自己,原告有能力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那么原告既然有能力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也同样有能力亲自抚养孩子。更何况,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孩子的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当的情况下,才将孩子的祖父母是否一直协助照顾孩子作为将孩子判归由男方抚养的参考条件。事实证明,原告的抚养能力远远超过被告,即使孩子的祖父母近几年协助被告照顾孩子,也不应将此情节作为将孩子判归被告抚养的依据。

被告当庭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三、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共同承担,被告关于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辩解不能成立。

1.双方婚后所建2层8间平房,虽系被告家中原有旧房翻建而成,但既然为翻建,原有旧房已不存在,所建新房均系原告出资兴建。根据《物权法》之相关规定,新建房屋自房屋建成之日起,建房人即取得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原告作为新房的建房人,依法自房屋建成之日起取得房屋所有权。该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依法分割。被告主张所建房屋系其父母、其妹及被告共有,于法无据,该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2.婚后由被告出资5万元所购汽车一辆,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庭审中,被告称其已将该车卖出,且所得价款因其到陕北找原告已经花费完毕,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车何时卖出?卖予何人?买卖手续何在?所得价款用于寻找原告的证据何在?被告未予证实以上事实,故其主张不能成立,讼争车辆应当依法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被告当庭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3.被告于X年X月X日向原告所借的8万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被告曾因经营需要,于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该款系双方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转款单上的收款人姓名为原告姓名,借条系其游戏之作且其实际并未取得该款,其主张不能成立。一则原告并未以此借条主张双方的借贷关系,而是证明原告曾于X年X月X日给过被告8万元钱,该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二则转款单上姓名虽系原告,但该卡实际由被告持有,所转款项亦均由被告支取;三则被告虽称借条系其游戏之作,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该主张亦不能成立。

4.原告母亲强XX卡上的6.3万元,系案外人财产,与本案无关,依法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无权要求分割。被告庭前申请法院调取与案件无关的案外人财产——即使庭审中原告承认其用其母亲之卡做生意,但在被告申请调查及法院进行调查时,原告并未承认,此时该卡所记录之款项,仍为案外人财产——该证据的调取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该6.3元也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无权要求分割。

5.婚后双方借原告母亲的3万元债务,被告当庭认可原告之弟结婚时,其以家具折抵了1.8万元。现该债务仍下余1.2万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一半。

综上,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依法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分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决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告代理人:

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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