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基干民兵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基干民兵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基干民兵队伍“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作用,进一步激发全市基干民兵献身国防和生产、卫产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民兵工作条例》、《民兵战备工作条例》、《执行多样化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优待条例》、黔党发〔2012〕33号文件、黔府办发〔2012〕33号文件、《安顺市“贯彻主席训令、纠治和平积弊、大抓练兵备战”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之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干民兵,是指根据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下达指标,由军分区、人武部统一编入全市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每年根据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统一安排部署调整一次,具体名单每年4月底前由军分区、各县(区)人武部向驻地相关单位提供,执行至次年4月份。

第三条 基干民兵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应给予充分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将民兵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民兵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基干民兵组织战备、训练和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的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依法完成上级赋予的民兵工作。

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在民兵组织建设中的作用。

第五条 民兵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固定聘用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应当指定一名副职(以上)企业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武装工作。

第六条 凡年满18-45周岁而又未服现役的男性公民,应当编入民兵组织,具有专业特长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根据需要,可以吸收18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50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

第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通信运营平台等媒体应当开展民兵工作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参与民兵建设、关心民兵建设、崇尚民兵组织的社会风尚。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兵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内容。

第九条 对组织民兵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参与民兵组织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十条 全市基干民兵优待工作,在市民兵调整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政府办牵头协调落实。

第十一条 基干民兵军事训练、政治教育、遂行应急抢险任务和落实战备行动,由军分区、县(区)人武部负责呈报审批和组织指挥,参加相关活动中的保障由军分区、县(区)人武部牵头协调落实。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负责统筹抓好基干民兵党员队伍建设,督促县乡两级落实属地管理,加大在民兵中发展党员力度,对在脱贫攻坚、支持服务、和谐发展中实绩突出、党员群众认可、党组织肯定的民兵党员,在评优选优中统筹考虑。

第十三条 市委军民融合办协调把民兵建设纳入全市军民融合发展布局,协调并督促军民融合企业等相关企业落实基干民兵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协调组织基干民兵开展应急技能培训,有证书的培训,协调为培训考核合格基干民兵发放资格证书,牵头协调解决应急基干民兵军事训练和遂行应急抢险所需装备和器材。把民兵应急力量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力量建设、指挥动用、情报共享、装备保障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牵头协调统筹区域内教育资源,组织基干民兵开展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

第十六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协调落实基干民兵因遂行支援保障作战任务和平时参加军事训练、执行任务造成伤亡的,按《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抓好优待落实,并协调每年对其家庭进行慰问,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对其子女上学、就业等给予照顾,以及其他优抚政策落实。

第十七条 市交通局牵头协调解决基干民兵人员在城市内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事宜,并协调飞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站点落实基干民兵优先优待。

第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协调,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具体组织安排相关医院每年对基干民兵进行体格检查,协调医院等医疗保障场所落实基干民兵优先优待。

第十九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牵头协调全市A级旅游景区免费向全市基干民兵开放。

第三章 基干民兵基本建设

第二十条 军分区、县(区)人武部以及编兵单位应当加强基干民兵组织硬件建设,积极为民兵组织活动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排以上基干民兵分队基本建设应落实“三个一”要求,既:一个单独设置的工作环境,一个规范安全的战备库室,一个功能齐备的学习娱乐场所。

第二十二条 排以上基干民兵分队应设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学习室)、战备器材室、资料室、青年民兵之家,若条件有限,可以把相关库室合并,但功能应当完备。

第二十三条 排以上基干民兵分队在队部统一悬挂名称标牌,标牌黄底黑字。

第二十四条 基干民兵分队队部各类标识标牌齐全、醒目、规范。办公室应有电话、电脑,办公设施设备配套完善,悬挂基干民兵分队领导职责,基干民兵分队职责任务,辖区行政区划地图。保密存放柜内应存有抢险救灾预案、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人员花名册、分队人员档案、会议记录簿、值班日志、党支部会议记录本(党小组会议记录本)、团支部会议记录本、民兵大事记、请销假登记本、装备器材登记本、装备器材使用登记本等。

第二十五条 基干民兵分队器材室应当按编制及任务需求存放相应装备、器材,按“三分四定”要求进行摆放,器材室必须安全牢固,安装铁门、铁窗、铁柜和报警器,并配备灭火器材,室内应保持清洁、通风、干燥,符合防潮、防火、防盗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把民兵应急装备、器材纳入采购计划,各级政府和编兵单位应及时补充基干民兵分队应急抢险器材,确保基干民兵队伍遂行应急抢险任务具备足够的装备、器材保障。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二十六条 基干民兵在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和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期间,由军分区、县(区)人武部牵头协调,参照辖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日平均工资水平发放训练补助。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基干民兵在参加民兵军事训练和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开支。

第二十八条 编组排以上规模基干民兵组织的企业,在参加市属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项目、服务保障项目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参照退役士兵就业培训模式,由军分区、县(区)人武部牵头协调分批组织基干民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应发给相应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第三十条 在基干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满3年以上的退役士兵,进入全市“兵支书”储备人才库进行培养,并优先推荐参选“兵支书”。

第三十一条 全市基干民兵持《基干民兵证》,在市属城区范围内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十二条 全市基干民兵持《基干民兵证》,免费进入全市A级旅游景区、公共文化设施。

第三十三条 全市基干民兵持《基干民兵证》,在市属范围内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机场等客运站点,和医院、银行等公共服务网点,享受优先服务待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干民兵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为基干民兵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不落实对基干民兵的优待服务,不明示优待服务内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不落实民兵工作,不履行基干民兵优待办法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军分区、县(区)人武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共西秀区委办公室

西秀区人民政府

西秀区人民武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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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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