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瑞江:律师与公安民警良性互动“九字诀”

胡瑞江:律师与公安民警良性互动“九字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案件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肩负打击犯罪职责的公安民警和承担辩护职责的刑事律师在办案中应当进行必要的沟通。然而,在实践中,经常会听到公安民警和刑事律师之间相互抱怨,并没有完全做到充分的良性互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的效果,也不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警察和律师是否因为天然的对抗性而就无法做到充分的良性沟通呢?答案是否定的。警察和律师共同做到以下九个字,双方之间便可进行充分、有效、愉悦的沟通和交流,共同推动公平和的正义实现。

01

“平”是指心态,不因是手握权力者而自觉高高在上,也不因是财富自由者而优越感爆棚。警察和律师都是法律工作者,工作侧重点有差异,所肩负的职责也不完全相同,但是双方都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职责,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所以,应当互相尊重,沟通时心态要放平。

02

微笑是最好的“通行证”,也是拉近人与人距离的最好方法。“微笑,是人类独有的智慧,就像静静绽放的花朵,无声地散发出恬静的香气,感染着周围每一个人,既美丽了自己,也装点了这个世界”。“微笑,一个平凡的动作,一个神奇的表情,它能化解多年的积怨,它能改变坎坷的命运,它能传递友善的心意,它能构筑和平的桥梁,它能让阴霾的天空出现灿烂的阳光,它能像春雨一样滋润久旱的土地……”。

律师和公安民警沟通时,应当尽量保持微笑,通过微笑传递善意,传递阳光,建立互信。如果在沟通中双方都能感受到对方微笑中透露出来的真诚和坦荡,心理上会更加期待这样的沟通,而不至于厌烦。当然,微笑时要把握好“度”,一定要真诚,不能让人感觉到是“讥笑”、“嘲笑”、“奸笑”或者“皮笑肉不笑”。

03

公安机关虽然是各行政机关中公务员队伍最庞大的单位,同时也是承担的职能最多的单位,办案一线“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所以,有些时候刑事律师抱怨民警不愿与律师见面,拒绝当面沟通,实则是不了解公安民警的工作现状,相当多的时候不是“不愿”,而是“无暇”。律师在和办案民警会面时必要的寒暄还是需要的。当然,这种寒暄并不是假客气,而是说一些符合事实真话,照顾彼此的情绪。比如互相赞美工作责任心强、司法理念好等等。互相捧一捧,心情愉悦,沟通更加顺畅。

04

前面的“笑”和“捧”,所起的作用是为沟通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这些仅是前奏,重点是要沟通案件相关的问题。律师在与公安民警沟通时应当借机“引”出要谈的问题,“引”的时候要自然过渡,切忌生硬。通常,警律在沟通时可以通过“找交集”的方式,迅速确立沟通基础,引出话题。比如,对于刑法修正案或者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新类型案件,可以先简要谈一下关于该修正案或者司法解释的学习体会,然后引出案件中的相关争议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05

刑诉法规定了刑事追诉的两大任务,即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公安民警应当在办案过程中竭力完成这两大任务,但是,公安民警作为侦查员,首要任务是打击犯罪,在打击犯罪时兼顾保障人权。刑事律师虽然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但是,首要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律师的工作侧重点是保障人权。立场决定视角,视角决定观点。警察和律师各有立场,但是,不等于双方就必须要针锋相对。警察和律师虽然各有立场,但是双方必须坚持的对话基础是事实和法律,因此,双方观点上会有很多共同点。律师和警察沟通的时候可以先表达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和看法,先达成部分共识是取得进一步沟通成果的前提,如果律师立场过于偏颇,恐怕难以让办案警官保持沟通的耐心。

06

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律师可以口头和侦查人员沟通,表达意见,也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表达意见。司法实践中,律师向侦查人员口头表达意见的,侦查人员应当记录,书面表达意见,直接附卷即可。鉴于此,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向侦查人员表达意见时一般都会准备书面的辩护意见。有经验的侦查员一般都要求律师提交书面意见,而不是见面沟通。但是,从沟通的效果上看,口头沟通和书面沟通各有利弊。口头沟通,双方可以通过察言观色判断对方的性格、脾气和真诚度,而且可以沟通得更加全面,一些不适宜在书面意见中体现,但对办案又有一些价值的意见更适合口头表达。书面沟通,用词更加准确,表达更加清晰,逻辑更加严密。口头沟通和书面沟通两种沟通方式结合起来更能保障沟通的充分性。所以,在具体沟通时,可以先当面口头沟通,口头交流完毕后再提交书面意见。

07

律师和侦查员的沟通一般都是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在该阶段,“案件事实”处在变化之中,很多侦查目的和辩护方案不宜和盘托出。所以,侦查员和律师在该阶段沟通时,基于各自的执业操守和办案的实际需要,隐藏一些核心事实和观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关于刑诉法规定的三类证据,即“不在犯罪现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和“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辩护律师不应当隐瞒,应及时提交给侦查人员。

08

很多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到办案机关去沟通的时候,由于紧张或者其他原因,显得手足无措,在侦查员办公室,等着侦查员给搬椅子、倒茶,一副心安理得的样子。警律良性沟通,不仅需要双方具备良好的智商,也需要具备良好的情商。高情商不仅体现在话说得好听,也体现在事儿办的漂亮。在“客场”沟通的时候,应当勤快些,能自己做的就自己主动做,一是不显得生分,二是更能让对方产生好感,建立良好的“第一印象”。

09

人与人的沟通有些基本技巧,但是,不同的人,性格脾气不一样,执法理念也有差异,不可能总结出一套放之四海皆实用的沟通方法。律师在与警察沟通时要克服心理障碍,尽量创造沟通机会,多尝试、多体会、多总结,在一次次的交流中体悟其中的精要。

2016年10月27日,时任浙江省公安厅党委专职副书记、省警察协会主席华乃强和省律协会长郑金都代表双方签署《建立公安民警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为全省公安民警和律师良性互动提供了制度保障。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我省公安民警和律师互动频繁,不论是在个案办理上,还是在业务研讨上,双方都以最大的善意,本着相互理解、互相支持的态度进行了深入全面的沟通,取得了诸多共识,有力促进了各自工作。在如此坚实的基础上,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我省警律和谐关系会再上台阶,再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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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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