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执法是否一罚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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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是否一罚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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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一段关于交警执法的视频引起网友热议。

据现场视频及事后媒体对事主的采访可知,事主因短暂违停,在人未离车的情况下被交警处罚,事主质疑处罚是否适当,执法目的是否有所偏离。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执法者和被执法者所处位置立场不同,经常在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产生矛盾冲突。

在行政法领域,有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在内的各项原则,其中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它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

比例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中一条非常重要的子原则。比例原则可以概括为合目的性、正当性和少侵害三方面的内容,具体分别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单纯就行政法的原则来说,交警在作出处罚时,在保证所作处罚决定是依法作出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处罚的合理适度,应尽可能的使得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必要、适当的,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一个合法又合理的处罚决定有助于被处罚人员的信服,在有效实现执法目的的同时,也有利于创建一个文明执法、全民守法的和谐法制环境。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除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以,在执法过程中,如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很可能因程序不合法导致后期被依法撤销。

在法治思想不断深入普及的当今天社会,在文明、合法执法的前提下,注重执法手段的合理适度,在维护法律威严的同时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律温情的一面,能更有利于执法、守法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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