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零口供也能判

猥亵儿童,零口供也能判

作者:史晨阳

近日,山东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零口供”猥亵儿童案宣判,被告人一审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此消息在人民日报上一发出评论区便得到了网友们一致的欢呼与点赞。从去年南大某教授性侵到前几天的新城集团董事长猥亵,不断出现的性权利方面犯罪刺痛着人们的神经,尤其涉及到幼女、未成年,实在是忍无可忍。

潍城区司法机关此举可以说是顺应民心,也担负了时代赋予的责任。在保护幼女问题上一步也不退让,零口供也要判!正如主办案件的检察官说到“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社会效果角度,本案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对于法科生来说,猥亵儿童罪并不是一个让人印象深刻的罪名。既不是考试的重点,罪名涉及的内容和法理也并不多。甚至法律有关规定都没有独立成条,而是落在刑法第237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但是实务中,这却是极为重要同时又充满难度的罪名。它的重要性不必多说,作为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的条款,它比其他一般罪名要更加严厉。

➤第一,从条文本身就可以看出,“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前两款主要是指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这里的犯罪对象都是年满14周岁的人。那么,对14岁以下儿童进行猥亵的,刑法明确规定要从重处罚。

➤第二,在犯罪行为上既不要求行为人使用强制手段,也不要求儿童有反抗表现。换言之,猥亵儿童是一条红线,只要一碰就越界。这相对于对象是成年人的强奸罪、侮辱罪来说,都严格得多。

➤第三,前两点都是从猥亵儿童罪本身来看,强奸罪中也规定了对儿童的特殊保护,也就是说猥亵儿童的行为很容易就转化为强奸罪。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在犯罪对象为幼女的强奸罪中,同样不要求违背幼女意愿,且主流观点以“接触说”为准。即在判断是否发生性交行为时,不要求行为人“插入”,只要生殖器相接触,即触犯强奸罪。

综上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本意是尽最大可能打击犯罪,保护幼女的性权利。那么,尽管我们不希望看到有任何人触犯,但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确实是保护幼女性权利的主要法律武器。

除了重要,猥亵儿童罪认定在实务中还充满了难度。

被侵犯对象年龄小表达能力弱、行为人拒不供认、缺乏体液等证据、家长碍于情面忍气吞声……事实不太清楚,证据不太充分,往往很难定罪。这也是潍城区司法机关零口供判刑的难能可贵之处。

因为被侵犯者年纪较小,对于性的认识还不充分,加上表达能力不强,所以在案件事实方面往往并不能非常清晰详细地描述出来。加上犯罪嫌疑人常常抱有侥幸心理,闭口不言,在言辞证据方面就不能很好地形成证据链。

此外,因为是“猥亵”,所以体液之类的证据将很难收集或是根本就不存在。不仅如此,像潍城区这个案件中,女孩儿被猥亵的地方既没有人证也没有监控录像。如此种种就给办案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本案中承办人以受害人的陈述为中心,审查陈述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年龄适应性,以及其他证据,包括办案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嫌疑人的前科情况等,综合所有情况判断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认定猥亵的事实。

“零口供“定罪量刑的做法无疑加大了对幼女的保护力度,震慑力也更强。对于受此类案件已经神经极度敏感的大众来说,这是振奋人心的好消息。

当然,零口供判刑也存在风险,司法机关一定要将风险降至最低,保障受害者权利的同时不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因为此类案件的受害对象主要是幼女,那么,在没有或者欠缺其他证据相互映证的前提下,他们陈述的可信度和真实性需要进一步得到确认。

北京市检刘哲检察官有一句名言:你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当祖国的花朵受到魔爪的摧残,司法机关不能让她们再受到二次伤害。为零口供判刑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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