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想查阅事故案卷证据材料时,办案民警,能给你看哪些内容?

如何查阅复制事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务中遇到的一个实际性问题.

很多事故处理民警,在遇到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特别是律师等法律专业代理人,前来查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时,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查阅复制范围规定的笼统模糊,经常会出现不知该如何应对!

文章开始前,郑重声明,文章中的观点,纯粹是木林个人的一些片面认识,争议可能比较大,仅用于探讨交流,请勿它用。

当事人想查阅事故案卷证据材料时,办案民警,能给你看哪些内容?

一是,个人认为,民警感到为难、束手无策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首先,担心自己对相关程序要求落实的不到位,工作中出纰漏,被专业人员纠住不放,搞得自己和单位很被动。

其次,在办案过程中,因为实践操作层面与法律设计层面中间会出现的脱节差异,甚至于有些规定不明确,使得专业人员与执法人员之间,在一些办理程序上,容易出现认识偏差,从而形成对立情绪,甚至引发恶意炒作,形成舆情事件。

第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自然会因代理人个人能力素质的不同,会出现一些不择手段的情况,让办案人员防不胜防。

第四,不给看吧,担心违反规定,受到投诉追究;给看吧,又不知道该给查阅复制哪些材料,担心给错。于是,会出现两种极端,要么,就是给看的不够;要么,就是给看的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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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事故案卷时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中的这两个条款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管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交管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交管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交管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指定地点按照规定进行查阅。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复制证据材料,交管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材料上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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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将上述两个条款,可以分解、细化成以下几个要点:

①.证据和证据材料原本不是一个概念。证据,是指用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经过了民警的查证判断,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被运用了的证据材料,是从证据材料中提炼出来的。证据材料,是证据的来源和初始表现形式,是指一切与事故有关的事实材料,有些用于了责任认定,有些没有用于责任认定。

②.民警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与事故事实及成因有关的证据材料,原则上都应该附卷。

③.事故责任认定,是民警对所收集到证据材料,综合进行判断和运用的结果,这里面就会出现,为什么要采用这些证据材料,为什么不采用哪些证据材料,应有相应的说明理由。

④.证据材料,不完全等同于案卷材料。《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中规定,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案卷,包括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及其他材料。一般程序处理的事故案卷分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包括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副卷主要包括内部审批文书、案件讨论记录等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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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的范围是:仅限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中涉及国家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也不能被查阅。工作中的不应对外公开的工作秘密,也应该被限制查阅。

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的时机是: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这个“后”,没有说明时间的具体起始点,是否可以说,从收到事故认定书时起,就可以申请查阅案卷证据材料。可以查阅的这个时间段,应当是在案卷的整个保管期间内,都可以前来查阅。

⑦.《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中对案卷的保管期限作出规定,从结案后第二年开始计算,简易程序处理事故案卷不少于3年;一般程序处理事故案卷不少于20年,交通肇事人员被终身禁止申请驾证,以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事故案卷,应长期保管。案卷依法销毁的,应当有相应的审批和记录。

⑧.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查阅时,代理人要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要提交书面的查阅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具体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将需要的全部内容,逐条列出来,并不一定要准确的名称,只要能够对应到相关材料即可。

是否能用“全部”这个词代替?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申请书的设置来看,应该是不可以,否则违背“具体”这个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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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被申请的对象应是办案单位,同意批准的也是单位,由单位指派办案民警提前联系申请人以确定查阅时间和地点,并安排在指定地点查阅相关内容,查阅的范围也是以申请为限。

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复制的材料上,交管部门应当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对于要求拷贝复制音视频资料的,可以复制相关提取登记表和材料目录,对相关电子数据的查阅,从字面上看没有规定,应当防止在查看、复制期间出现损坏等容易被怀疑的情况。

四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底能够查阅哪些材料?复制带走哪些材料?

之前,我准备按《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中的制式目录内容,再结合相关的真实事故案例卷宗,来完成该部分内容,写了一半之后,我感觉那样写不合适,还是要多讲原则,少谈细节,更不设框框。原因是:

①.虽然行业标准细化了相关内容,但每份案卷中的实际内容并不尽相同,太过于细节化描述,反而起不到指导作用。

②.现代社会的发展太快,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断,变法修律、红头文件变更平常做法的事情,也比较多,把握住了大原则,细节再改,都不会影响正常判断。

③.甚至于在某些情况下,写的太细的话,个别人按文索骥,要求查阅,但民警的案卷中却没有相关内容,这样可能会给大家带来麻烦。

当事人想查阅事故案卷证据材料时,办案民警,能给你看哪些内容?

所以说,通过之前的分析,关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申请查阅案卷证据材料时,可能查阅的事故案卷证据材料的范围,木林试着小结如下:

①.不能查阅复制副卷,也就是事故办理过程中,产生的内部审批文书、案件讨论记录,相关工作记录,等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副卷内容中会出现的十五种文书。

②.不能复制正卷中的法律文书,当然了,因为之前,相关文书都已经给过有关当事人了。

③.以事故案卷文书正卷中的证据材料为基础,按照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申请中列明的范围为选择重点,再将申请查阅范围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对方当事人隐私、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以及不应当公开的工作秘密内容排除掉。

当事人想查阅事故案卷证据材料时,办案民警,能给你看哪些内容?

④.在死亡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中,有一个证据公开程序,当时公开的证据以及后续补充调查所获得的证据,公开时依然要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对方当事人隐私、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以及不应当公开的工作秘密内容排除掉。

⑤. 对于事故又出现被重新调查认定的,证据材料的查阅方法,和前面的补充调查相同。

⑥.需要说明的,一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并不一定会向对方保密,除非这些内容涉及个人的家庭隐私,且与事故的发生以及后续的损害赔偿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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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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