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律师参与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前言:

在韦某受贿案件被公诉后,韦某聘请了辩护人,辩护人在查阅卷宗之后,请求搜集两个无辜的目击者的证词。

【以案释法】律师参与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在调查人员的陪同下下,按照辩护人的请求,搜集了两个无辜的目击者的证词,然后,辩护人就韦某的清白进行了辩护,并要求将询问笔录视为不合法的证据予以排除,与此同时,韦某又进行了反悔,称自己在询问的时候曾被拷打过。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律师们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接触到所有的案卷资料,知道所有的证据都是有缺陷的,这就为律师们在嫌疑人与证人、同案犯之间的相互配合创造了机会。

使得嫌疑人们很容易就会翻供,这就加大了审查起诉工作的难度,特别是对于那些依靠口述证据来确定案情的职务犯罪案件来说。

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更有可能引发诉讼质量的危机。所以,要对当辩护人参与而造成犯罪嫌疑人翻供,并且在出现反证的时候,采取的应对和证据审查的方式进行深入地探索。

同时,还要探索与之相对应的预防和应对策略,为了更好的揭露和指控犯罪,在检察机关办案中,对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量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以案释法】律师参与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的参与所产生的一些问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特别是律师参与到审查起诉过程中,可以利用律师对案情的了解,可以避免被监视,从而影响到重要的证人出庭作证,帮助同案犯之间的相互帮助,这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韦某受贿案件中,律师参与到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中,产生了如下几个问题

关于搜集被判有罪的证人的陈述的请求。

在案件被移交审查的第二天,被告人就开始翻阅文件,在五天后,就递交了一份《收集证据申请书》,要求调出改造办公室张某和财务部会计谭某的证词。

这两份证词都是刑务部没有搜集到的,韦某说,这笔钱是用来改造办公室使用的,这是一份没有犯罪记录的文件,需要按照法律程序来搜集。

【以案释法】律师参与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质询的内容不真实,不合法,要求排除不合法的证据。被告方认为,在调查人员询问韦某时,韦某曾经交代过,他曾经告诉过张某和谭某,这是改良办公室的回扣。

并将其暂时交给了韦某,但调查员并没有将其记录下来,并且“威胁”了调查员,要求调查员“恐吓”韦某,说只要韦某提供了证人,就会将其拘留,请求将韦某的两次陈述都视为不合法的证据。

为自己的清白做一份书面抗辩。在搜集了张某和谭某的口供之后,辩护人提出了一份无罪辩护书,证明韦某的行为是一个单位受贿,但是,一个单位受贿的起诉条件是十万元,所以,韦某的行为是不能成立的。

【以案释法】律师参与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嫌犯否认供述。通过律师,犯罪嫌疑人可以对相关的法律和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充分的了解。

所以,如果辩护人的参与,很可能会让犯罪嫌疑人在心理上产生抗压能力,从而发生翻供。

韦某在调查过程中承认回扣费用是发给自己的,但是在调查过程中,他委托了自己的辩护人,却矢口否认,声称自己没有将这笔费用告诉张某和谭某。

而是将这笔费用暂时交给自己保管,并且主张这笔费用是发给改进办的,而不是发给自己的,还声称自己在调查过程中遭到了“威胁”、“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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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辩护人插手而引起的反悔的对策

对调查、证据的收集进行及时的交流和指导。本人在接到《收集证据申请书》之后,便与刑侦部门进行了交流,并对未及时采集二人口供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通过对这两个人的调查,他们得出的结论是,这两个人很有可能是和韦某有了勾结,现有的证据都指向了韦某,只要搜集这两个人的证词,就有很大的可能是一种不需要任何辩解的证据。

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地把握庭审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作者在进行了调查后,确定了调查的内容,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分析,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以案释法】律师参与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先发制人。迅速找到和保存证据。在存在串供的情况下,或者在侦查、批捕阶段就有不稳定的情况下,检察官应该主动进攻,积极构建牢固的证据体系。

防范辩护人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产生的不良影响。当被告方提出要搜集不能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的时候,调查人员就赶紧查阅了一下文件,对案件有了一定的了解。然后,调查人员就把韦某叫了过来,对他进行了询问。

按照韦某的说法,他应该是在2015年3月成立了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并且是谭某在事务所工作。

作者马上让调查人员与教育部的财务处处长进行了调查,并请其提供一份有关情况的陈述。

以“快”克“敌”,在被告人未察觉到这一情形之前,将其锁定,避免了重新介入调查的可能性,从而对韦某的辩词进行了有力的驳斥。

【以案释法】律师参与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倾听,理解你的辩词。通过对被告人陈述的听证,能够更好地掌握被告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的观点。

检讨现行的证据制度的缺陷,并加以改进。在搜集了张某和谭某的口供之后,我和他们进行了交流,询问了他们对于本案的定性和辩护思想的看法,并让他们提出了自己的辩护建议。

经过对书面意见的审查,辩护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和定性上存在的问题更加完整地把握住了,并且根据这些问题,对其中的部分证据展开了补充。

对讯息的同步记录和视频进行全面和仔细的审查。也需要对审讯过程中的证言进行核实。

根据审讯过程中的录音视频,韦某已经清楚地表示,自己并没有告诉任何一个人,这也包括张某和谭某。

更没有告诉他们这份回扣是暂时交给韦某的。所以,调查人员并未如实记录是子虚乌有的事情。

【以案释法】律师参与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其次对质询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在讯问的时候,当一个刑警,遇到一个实力强大的罪犯时,如何利用自己的手段,来压制他,攻破他的精神防御,这是一种“威胁型”的手段。”

对于韦某和他的辩护人所说的“威胁”、“恐吓”等行为,就是通过对以上手段的运用,这是一种暗示和震慑,是属于法律不力后果的提示,并非是的这是一种对这些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并不是威胁,不是逼供。此外,当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了疑似做伪证的线索时,它有权利用立案监督或移送线索等方式,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有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所以,对于未被“威胁”或者“欺骗”的案件,只要没有被法律所要求的案件,就不构成违法。

【以案释法】律师参与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查找漏洞,完善质控证据。调查员在对被告律师的陈述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后,提出了被告律师所提出的无罪证据进行反证。

例如,在《无票开支登记》和《无票开支登记》中,在设计院会计何某的《费用报销单》中,被告律师称,“返还了某教育局0.3%的费用,共计69000元”,此种费用是发给了教育部,而不是自己。

之后,调查员对何某所写的这一部分进行了确认,并提出了理由。经过查证,何某说:“我不知道发给谁,我知道这是违反规定的。但我也不能去打听发给谁,为了不让人查到,所以就这么做了。”在补充证据之后,表面上清白的事实变成了有说服力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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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审查和判定

韦某在被起诉后未被拘留。调查员向张某,谭某,这两个人都确认了这件事情,到目前为止,由于辩护人的介入,不但造成了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而且还产生了对指控不利的反证,使得本来很简单的受贿案在事实、证据及定性上变得复杂、困难。

这六万九千块钱,究竟是属于个人还是公司?在证物方面,张某,谭某的证词是否属实,应予充分信任?

在性质上,韦某是否属于个人贿赂还是单位贿赂?为了厘清案件的真相与性质。本文对此进行了如下的研究。

【以案释法】律师参与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对指控的一系列证据进行复审。本人对返点费系由韦某本人收取的事实,有以下几条佐证:

收受贿赂的单位负责人和收受贿赂的人员的证词。设计院主任张某,副主任陆某,都证明:

由于设计院接受了教育部的一个项目的设计。韦某是负责改进办公室的副主任。为了对韦某表示感激,以后还会继续签署其他的合同。所以,他才会给韦某回扣。

收受贿赂的单位的财务人员的陈述和书面证据。在《无票开支登记》和《费用报销单》上,由设计院财务人员何某填写的“退还给某校教育局0.3%的费用共计69000元”。与此同时,何某也确认了返点费确实是发给了某个人。

校方领导、财务人员及校外改进办公室相关人员的证言。原教育局党组书记和原局长,4名财务人员,改善办主任卢某,副主任李某,都证明。

韦某担任改善办主任时,从未听到任何一家设计院,将设计费返还到教育局或改善办做资金用途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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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调查过程中,韦某没有对张某和谭某提出返点费的要求,而是在律师参与后提出的,而且证据是律师提出的。

律师和韦某之间的联系会对证据的真实性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韦某也没有被拘留,所以,律师和律师之间有很大的联系,律师和韦某的证据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

所以律师的证据没有足够的信心,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律师的指控是一致的。

对于律师之间的指控,律师并没有完全相信所说的证据。

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律师指控是正确的,律师认为,应该相信律师对韦某的、张某和谭某的指控。

因为律师认为这两个证据之间的联系很重要,所以律师认为不应该相信韦某和证据。

【以案释法】律师参与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剖析。(1)积极的方法:韦某的行为属于受贿犯罪。韦某作为一名教育部的副部长,却因为主管改进办公室的原因。

与一家设计院签订了一份项目设计的协议,为其谋取了一些好处,后来他收受了设计院的六万九千元人民币,并且将其据为己有。

这件事情并没有告诉局领导,也没有告诉计财股和改进办公室的有关工作人员,直到案件发生之后,他才将贿赂的钱拿了出来。该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犯罪。

否定说:韦某的行为人不能成立单位受贿犯罪。从韦某拿到了钱财后不向局领导班子报告,不向改善办负责人提起,不交由财务保管,不用于公务支出,不通知别人。

不告知别人,不以单位的名义收取钱财,不能反映出单位收取钱财并保管的意愿,不具备单位行贿的主观意图,也不能将行贿的结果归入单位的财产。所以,韦某的行为不能算是单位受贿罪。

【以案释法】律师参与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依法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辩护意见,避免出现翻供现象。侦查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展开讯问,在询问问题的时候,要对其进行同步录制视频,并对其进行真实的记录。

在将犯罪嫌疑人拘押至看守所之后,在其受到辩护人干预或同牢房人员的影响和干扰之前,要及时地对其进行再固定。

在自侦案件突破了犯罪嫌疑人之后,应该让其撰写自己的手写供词,以更能真实地反映其心理状态、真实想法,也更能与犯罪嫌疑人的原意相吻合,所以看起来更像是真的。

利用自己的手写供词、同步录音录像、在看守所的询问笔录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固定证据,这样能够有效地避免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以案释法】律师参与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全面,及时,有效的调查和取证,避免了串供和证据的丢失。对证据的搜集应注意: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与轻微证据和无罪证据。

利用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并对其进行及时的采集,以获取有关的证人证言及物证、书证

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应该对其进行仔细倾听,并将其记录在案件中,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以排除辩解、疑点和矛盾,从而构成一个全面、完整的证据锁链。

对于在被捕后确实需要改变为非拘押的强制措施,应该在对其进行充分的证据固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避免在被释放后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反悔的情况:

将调查取证和移交审查起诉的速度提高到最大程度。能够避免在辩护人或其他因素介入后,出现串供及实物证据被转移或灭失的情况,还有助于对证据的脆弱及薄弱环节进行及时的引导。

【以案释法】律师参与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分析认为对律师的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对相关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规范和监督律师的行为,既有利于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又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要与看守所共同制定细则,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强化对律师会晤手续的认真核查,并要求辩护人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参加会晤的人数应该为两人以上,其中一人为受委托的律师,另一人可以是实习律师或者助理。

律师、见习律师及助手,在同一件案子中,不能参加同一位被告的会见。以上的情形,都是由看守所负责核实和登记的。

检察部门应该定期对这些情形进行检查和监督,如果出现了不符合这些规则的行为,就应该将有关问题移交给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被告人授意有关人员翻供、串供以及证人疑似做伪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以案释法】律师参与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参考文献:

汪伟忠、尹学诚:《反贪侦查谋略与非法侦查行为辨析》

顾惠忠、林竹静、王蓉:《受贿案件嫌疑人翻供的应对策略——以新刑诉法实施为视角》

张金喜:《疑难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规则》

《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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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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