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伟被控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

这是2019年的一篇辩护词,最后法院认为正当防卫成立,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以“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应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我们团队代理的是第一、第二被告人,这也导致全案5名被告人都被无罪释放。这是今年惠州首届法律文书大赛这篇辩护词只拿到一等奖,有点郁闷,虽然辩护效果可能更好,但这次大赛不以辩护结果论,我需要督促团队律师认真改进文书质量。

欧某伟被控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

欧某伟被控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

案号:(2019)粤1323刑初250号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欧某伟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被控聚众斗殴罪的辩护律师,在一审阶段担任其辩护人。本律师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参与了本案庭审,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欧某伟聚众斗殴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依法不构成犯罪。

现辩护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6月24日发生的轻微肢体冲突尚达不到刑事犯罪的强度

2018年6月24日23时50分许,欧某伟等人与郑某云发生了肢体冲突,一则事出有因,二则达不到刑事犯罪甚至治安案件的强度。本案因郑某云冻库空调噪音严重影响被告人欧某伟等正常休息而引起,被告人没有聚众闹事或斗殴的恶意。

起诉书也认为郑某云租用的位于被告人欧某伟家隔壁的冻库噪音过大,引起被告人与郑某云的争吵、推搡。这种因为邻里纠纷引发的争吵、推搡只是普通民事纠纷,尚达不到治安案件的强度,更遑论聚众斗殴刑事犯罪。

至于郑某云认为被告人欧某伟一方人多,他完全可以离开现场,及时报警并坐等公安机关处理该纠纷。但郑某云却拿到木棍后返回欧某伟家门口,这已经对被告人欧某伟一家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进而郑某云回家拿菜刀返回欧某伟家门口,这已经对欧某伟一家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欧某伟的儿子欧某槟等持刀将郑某云驱离自家门口,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对行政违法的“聚众斗殴”行为列举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本案这种轻微肢体冲突的推搡行为与没有身体接触的“隔空挥刀恐吓”行为,连治安处罚上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都不构成,显然更不构成刑法上的“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三条明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7条对寻衅滋事罪确定了如下立案标准:“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018年6月24日深夜发生的争吵、推搡、隔空挥舞刀具等行为,达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所规定的立案标准,明显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达不到刑事犯罪的强度。

这是郑某云与欧某伟一家人因为郑某云冻库噪音扰民产生的纠纷,因为郑某云离开现场以及欧某伟等人报警而宣告终了。办案机关没有把郑某云以聚众斗殴罪立案侦查,更没有将其诉至法院,说明办案机关也认为此时的冲突属于民间纠纷,尚达不到刑事案件的强度。

二、6月25日凌晨郑某锋持刀伤害欧某伟一家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挑衅与行凶,欧某伟一家人的反抗合理合法

1、郑某锋在被告人欧某伟家门口持刀行凶引发本案

根据视频资料,欧某伟直接骑着摩托车到欧某伟家门口,停车后持刀叫骂。郑某锋本不属于郑某云冻库扰民与欧某伟发生冲突的当事人,此时持刀赶到欧某伟家门口叫骂甚至发出死亡威胁,明显属于行凶伤害。

根据补充侦查卷中2019年4月26日10时10分到12时40分郑某锋的讯问笔录,郑某锋承认“没有”人拦截自己的摩托车,是自己主动停车,而且停车后第一个动作是“弯腰”,凶器剪刀就在裤袋里。

搭乘郑某锋摩托车的目击证人杨某喜也在2019年4月30日14时50分到16时57分的询问笔录中表示,“我们路上没有说什么话,也没有遇到什么人,我们是直接来到欧某伟家门口(走了三分多钟)”,“郑某锋就车没熄火,弯腰,右手伸向摩托车电门的位置,然后也下车”,“郑某锋就用学老话说‘扑你捏,阿安’等话,我们车前方站着欧某秀、李某勇、欧某通等人,我就看到那些人指着郑某锋用学老话说‘有拿东西’,双方就吵起来了”。

在郑某云与欧某伟等争吵、推搡、追逐十分钟后,郑某锋就持刀直接来到欧某伟家门口,显然是上门挑衅并行凶。按照杨某喜的说法,从他们钓鱼地点到欧某伟家门口只有摩托车3分钟左右的路程,根据通话记录郑某锋与家里人有过电话联系,毫无疑问郑某锋就是郑某云等人纠集过来行凶报复的。

2、欧某伟等人的反抗行为是在人身安全受到郑某锋持刀威胁后,符合正当防卫基本要求

根据补充侦查卷,被告人欧某槟2019年5月6日10时31分到56分的讯问笔录中供述,“事发前我又打电话给欧某通,说有人拿刀到我家里”,“我听到郑某锋在我家门口用学老话说‘阿安,我扑死你,我弄死你’,我就出去门口,就看到郑某锋一只手藏在身后,我还听到我爸爸、我姑姑欧某秀还有几个人在喊郑某锋手上有东西,我就去抢郑某锋手上的东西,没抢到,被郑某锋手里的东西捅到了腹部,然后我们就打起来了”。

欧某伟2019年5月6日11时0分到26分的讯问笔录中供述,“郑某锋骑摩托车载杨某喜直接在我家门口,郑某锋一下车就骂我,还用学老话说要弄死我,我看到他下车的时候还弯腰在摩托车前面拿东西,这是在我旁边的姐姐欧某秀等人指着他喊‘有拿凶器’,我也喊‘有拿凶器’,我看到郑某锋想过来打我,我就跑进我家里去拿了一把红色凳子,我出来门口的时候我就看到我儿子欧某槟、黄某强等人被郑某锋捅伤了,然后我们就打起来了”。

钟某稳、黄某强、欧某通、杨某喜等人的笔录中都提到了郑某锋持刀来到欧某伟家门口并用学老话说要弄死欧某伟,这表明被告人欧某伟一家人的生命安全都处于郑某锋持刀威胁状态。

只要郑某锋没有抛弃刀具也没有离开现场,欧某伟一家人就处于郑某锋持刀威胁中,欧某伟等人就有权利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欧某槟等人不要说只是去抢夺郑某锋手中的凶器,就是直接攻击郑某锋本人都是合理合法。

三、本案属于郑某锋行凶而不是欧某伟等聚众斗殴

1、郑某锋持刀来到欧某伟家门口属于行凶而不是斗殴

郑某锋接到郑某云等人电话通知下,直接骑摩托车来到欧某伟家门口,且怒骂甚至对欧某伟发出死亡威胁,这明显是持刀行凶而不是斗殴。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欧某伟等人面对郑某锋持刀行凶威胁,此时无论是徒手抢夺凶器的行为,还是手持塑料凳子反抗的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

2、郑某锋持刀直奔欧某伟家门口是另起的新案件

此前与欧某伟等人发生冲突的是郑某云而不是郑某锋,头一天晚上的冲突,因为郑某云离开欧某伟家门口,以及欧某伟通过社区居委会主任李某勇报警而终结。

欧某伟一家与郑某锋,没有因为冻库噪音扰民发生冲突,郑某锋却骑着摩托车手持凶器直奔欧某伟家门口,这是另起新的案件。郑某锋持刀威胁欧某伟,只要郑某锋没有离开欧某伟家门口,也没有抛弃行凶刀具,则欧某伟一家的安全处于被威胁状态。面临郑某锋的持刀威胁,欧某伟何来的殴斗犯意?

3、郑某锋捅伤欧某槟等多人明显属于故意伤害而不是斗殴

郑某锋持刀捅伤欧某槟等多人,自称被20人围殴竟然能造成欧某槟2人重伤3人轻伤,自己只有皮外伤,这明显不属于双方斗殴,而是郑某锋单方面捅刺欧某伟等人。

如果真如公诉人所言欧某伟等人有聚众斗殴的故意,那么必然在被郑某云持刀恐吓过后准备能对抗刀具的各种长刀、大棒、砖头甚至渔网等器械,而且会在郑某锋持刀赶到现场后立即井然有序出击殴打郑某锋。如果欧某伟等人有所准备,必然不会出现有人赤手空拳去抢夺郑某锋手上刀具的行为,也不会有人拿着毫无杀伤力的塑料凳子甚至洋酒瓶上阵的尴尬,郑某锋也不可能在捅伤数人后自己只有轻微伤。

聚众斗殴则双方都有打斗的故意,郑某锋又不是武侠出身,也没有受过特种训练,岂能在被群殴的混战中只有软组织受伤?郑某锋孤身一人在双方都有准备的殴斗中,显然无法造成对方多人重伤,自己基本全身而。,唯一可能的只能是郑某锋趁其不备数秒钟内捅伤数人,而受伤者保持克制。

四、宣告欧某伟等人无罪符合我国保护良善司法目的

欧某伟等人因为被郑某云的冻库噪音侵扰与郑某云理论,却被郑某云辱骂甚至手持木棒、菜刀不依不饶制造冲突,郑某云本就有错在先。在郑某云手持木棒甚至菜刀的情况下,欧某伟等持刀将其驱离自家门口,并无不当。欧某伟人多,却没有趁机殴打郑某云,这已经体现了最大善意,应该得到法律理解与支持。

欧某伟没有与郑某锋因为郑某云冻库扰民的事发生冲突,郑某锋竟然骑着摩托车持刀赶到欧某伟家门口,还辱骂欧某伟甚至发出死亡威胁,这已经暴露了其行凶伤人的犯意。欧某伟一家人此时的任何反抗或者抵抗都在情理之中,都是在警察赶到现场前的自我防卫,都应该得到法律肯定。

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律是一种善业,应该保护良善而不是不问情由,只要发生打斗一律视为殴斗。承认欧某伟等人是正当防卫,就是对那些动辄持刀行凶者的惩戒,这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民间私斗与行凶伤人。

综上所述,欧某伟等人既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也没有聚众斗殴的行为,只是因为郑某云冻库噪音扰民时与其理论,却遭到郑某云辱骂甚至持械、持刀纠缠。当然此时尚未达到刑事犯罪强度,因为郑某云离开现场与欧某伟报警而终了。

郑某锋明显不是这次邻里冲突的当事人,却驾驶摩托车手持刀具赶到欧某伟家门口发出死亡威胁,欧某伟等人为了保护家人安全去抢夺凶器,遭到郑某锋行凶伤害,这是明显的正当防卫,甚至是本能的抵抗反抗行为。

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欧某伟等无罪。

此致

广东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余安平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欧某伟被控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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