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举报不正当竞争等重大违法行为,最高奖励200万

南都讯 记者蒋小天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举报人可通过书面材料、12315平台、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重大违法行为,如涉嫌犯罪或者涉嫌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涵盖食药、特种设备、工业产品安全质量问题,以及违反竞争法、知识产权、传销领域等重大违法行为等。

据悉,举报者可获得所举报违法行为被罚没金额1%至5%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若举报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则可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上限,最高可获200万。

重点奖励打假,反不正当竞争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特种设备、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举报不正当竞争等重大违法行为,最高奖励200万

征求意见稿明确,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涉嫌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或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重大违法行为涵盖违反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违反竞争法、知识产权、打击传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其他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立案的违法行为。

南都记者关注到,征求意见稿除了关注食药、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以及违反竞争法、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还明确列出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最高可获两百万

征求意见稿对如何举报的程序进一步明确规定。若举报者能提供违法事实和线索以及关键证据,且内容未经市场监管部门事先掌握,举报内容经过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获得一定奖励。

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举报者按照提供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等要素,分别能相应获得重大违法行为罚没金额的5%、3%以及1%的奖励金额,最低也可分别获得5000元、3000元以及1000元奖励。此外,若是举报的重大违法行为是无罚没款的案件,举报奖励金额相应也分别不低于2000元、1000元、500元。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但若举报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则可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上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南都记者关注到,征求意见稿还对实施奖励的举报人进行了明确限定,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具有法定监督义务人员,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实施违法行为人等举报不会获得举报奖励。

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泄密或追究刑责

征求意见稿还对如何保护举报人进行了细致规定,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并规定泄露信息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以及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都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范围扩大标准略有下调

南都记者关注到,该征求意见稿由此前财政部、原国家工商总局、原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财政部制定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基础上,广泛吸纳地方实施的奖励方法修订而成。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从以往鼓励公众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食药违法行为等扩大至打击不正当竞争、打击传销等多个领域,进一步扩大了鼓励举报及奖励范围。

而从奖励金额上,为实践中便于操作,统一由以往按照涉案货值或罚没金额的标准改为按照罚没金额计算。此外,按照此前《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举报奖励为1%至6%,《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则规定,举报奖励按照货值或罚没金额的1%至6%,还有地方举报奖励办法如今年1月1日实施的《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举报奖励规定为3%,5%与8%三个档,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征求意见稿则出于对各地财政状况不同的考虑,统一将奖励标准调整为1%至5%,标准略有下调。

据悉,该征求意见稿征集公众意见时间为11月19日至11月28日,公众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官网互动一栏,进入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页面点击相关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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