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对胰腺癌估计不足导致延误治疗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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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6日患者张XX因上腹胀痛就诊于被告医院,诊断为急性胰腺炎,给予内科治疗28天出院,2018年8月1日再次出现上腹胀痛症状,行腹部CT检查,诊断为胰腺癌、肝转移、腹腔转移,由于丧失手术治疗时机,患者出院,于2018年10月1日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对张XX的治疗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误诊误治,导致患者丧失最佳治疗时机,导致死亡的损害后果。

【争议要点】

患方观点被告对张XX的治疗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误诊误治,导致患者丧失最佳治疗时机,导致死亡的损害后果。医方观点患者肿瘤疾病的特殊复杂性,本院在发现肿瘤(转移)可疑病变的第一时间,没有作出明确诊断,但是,之后在1个月内本病历已经明确诊断,并没有延误治疗,患者较快死亡的真实原因需要患方举证证明,且无论如何原因,显然与本院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双方协商选定的鉴定机构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对被告医院的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原告之女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医学硕士、本所主任李永敬律师作为患方代理人,参加了本案听证会,根据案件事实以及诊疗规范常规,提出了详尽的患方陈述意见,其中大部分意见被采纳。鉴定意见为:被告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20%-30%。

【一审判决】被告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XX、张XX、张XX、张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76267.35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未上诉。本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李永敬,是原告一审期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医事法学评析】

医学硕士、本所主任李永敬律师在上海东南司法鉴定所鉴定会上,提出了如下患方观点:

1.对胰腺癌估计不足。胰腺癌的早期症状为上腹部不适或隐痛、食欲减退和体重下降等,在40岁以上的病例,有上述表现而无明显其他原因者应想到胰腺癌的可能,本案患者急性胰腺炎症状不典型,入院查胰淀粉酶低于正常值,特别是癌抗原19-9高于正常值的情况下,被告未能针对胰腺癌的可能作进一步诊断和鉴别诊断,存在过错;2.诊断措施欠谨慎。3.复查告知不足。患者病情复杂,2018年7月2日上腹部磁共振检查提示肝功能多发异常信号,并建议治疗后复查排除转移瘤,直至出院,被告未就该问题进一步复查,在出院医嘱中也未见特别有针对性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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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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