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在明律师代理的案件入选“中律评杯”十大行政诉讼案例

2021年1月13日,由众多业内权威法律院校及媒体联合发起的“中律评杯”年度法律服务案例评选活动揭晓了2020年度十大行政诉讼案例的评选结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3起征地拆迁领域案件成功入选。以下对这3起案件的介绍均转载自“中律评杯”案例发布原文,供广大被征收人参考借鉴。

喜讯!在明律师代理的案件入选“中律评杯”十大行政诉讼案例

八、委托人xx等9户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不服行政诉讼案‍

案件详情链接:最高法新观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承办律师:梁红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处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承办结果:裁定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指令合肥中院依法审理该案

生效时间:2020年3月30日

案情简介:委托人9人的房屋均位于安徽省某村,2017年该村被纳入某项目征收范围。因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补偿标准存在诸多不合法、不合理之处,难以保证委托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故针对该补偿安置方案委托人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后这9户村民对复议决定不服,又针对复议决定和方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委托人针对已经生效的一审、二审裁定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最高院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法院认定:最高法认为原一审、二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该方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典型意义: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以补偿安置方案未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认定该方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先后裁定驳回起诉、驳回上诉。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对单个权利主体的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是其后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阶段性行为,属行政程序尚未终结的不成熟的行政行为,并不单独对外产生效力,未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该方案并不直接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院对9户的再审申请受理后,支持了代理律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意见,并撤销了原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定。

九、高某某诉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违法强拆案‍

承办律师:金长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处理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结果:确认对高某某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生效时间:2020年3月19日

基本案情:高某某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xx办事处x村拥有一处合法房产,房屋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共两层,均为住宅。2019年11月12日上午9时,涉案房屋突然被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包围,这些人使用强制手段对房屋进行了拆除。

在拆除房屋过程中有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平顶山市湛河区xx办事处主任带领的工作人员、x村委会人员以及身着城管、保安制服的100余名执法人员参与实施。之后,高某某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认定:一、关于湛河区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根据被告湛河区政府作出的平湛政文〔2019〕39号《湛河区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及违章建筑拆除指导意见(试行)》、xxx街道办事处向湛河区政府提交的《关于x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请示》、x村委会作出的《限期拆除建筑物通知书》中载明“经xxx办事处、平顶山国土资源管理局湛河分局、平顶山市湛河区司法局审核,湛河区政府批准,现做如下决定”,结合“xxx街道x拆迁纪实”新闻报道的图片、文字内容中显示有包括被告在内多个部门参与强拆行为的情况,足以证明是由湛河区政府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案涉房屋的行为,其他单位的参与均体现了湛河区政府的意志。故湛河区政府应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承担拆除原告案涉房屋的主体责任。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具有合法依据,并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本案审理中,被告湛河区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因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被告湛河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湛河区政府强制拆迁侵害了众多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其强拆行为给公民个人带来财产损失,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由于涉案房屋已被强拆,不能恢复,法院只能判决认定其强拆行为违法。

本案案件结果虽然以公民个人胜诉告终,但是败诉的政府完全达到了强制拆迁的违法目的,公民的房屋亦无法恢复。从案件后果看到,政府违法的成本太低了,几乎不费吹灰之力就达到想要达到的目的,公民个人房屋被强拆,土地被政府收回后出让获得巨额利益,老百姓在维权路上苦苦挣扎。

本案代理的结果是对地方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警讯,对监督其依法行政,捍卫弱势群体财产权利具有十分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十、邓某某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案‍

案件详情链接:征收补偿资金3亿元仍不算足额到位?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

承办律师:黄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处理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承办结果: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

生效时间:2020年11月13日

基本案情:2020年8月,因当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区政府将委托人邓某某等5人的商品房住宅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征收决定作出后,邓某某等人委托律师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洪山区人民政府所作涉案房屋征收决定。武汉市人民政府经过复议,作出武政复决〔2020〕第3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涉案征收决定违法,责令洪山区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复议机关认定:洪山区政府征收决定缺乏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征收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本案律师对程序提起的时机节奏把握精准,在行政复议期间,律师向复议机关提交了细致的质证意见,对被申请人的20项证据一一击破。律师提出对案涉征收决定合法性审查,是对“公共利益”的衡量标准这一经典问题进行积极探索,加之质证意见中对“程序合法正当”的据理力争并被复议机关认可和采纳,对行政复议维权具有借鉴、指导意义。(评选内容来源:律媒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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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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