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71 5000字长文,看懂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程序

你好,我是何鹿其。

欢迎和我一起,逐条学习《公司法》。

从今天开始,我们进入《公司法》第三章的学习,第三章说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全章一共有五条,虽然条数不多,但是内容非常的重要。

一方面因为有限公司依然是目前绝大部分小公司的形式,而股权转让又是非常频繁且对每一个股东的利益都切身相关的事项。

另一方面,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明确,甚至是法文本身有缺陷,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纠纷也非常多。

由于能力和精力有限,在学习本章内容的时候,我依然是从《公司法》本身的规定出发,分享自己的学习感悟,对于法条在实际中的应用,以及拓展的内容,我们以后有机会再接着学习。

今天先来看《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规定,原文是: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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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我们要理解两个核心的原则:人合性及资产处置权。

首先,有限公司的特质是人合性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以相互之间的信任和信赖为基础。

原来的股东将股权转让至公司外的其他人,就势必要引入新的股东,如果这个新股东是其他股东不待见的,就会破坏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所以,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意是要维护股东之间的人合性。

其次,从资产的角度看,股东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是股东的一种资产,既然是资产,股东就拥有对资产的处置权,所以,其他股东不能阻止股东转让他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也就是说,不管是法律也好,还是公司章程自己的规定也好,都不能实际上阻止股东转让股权。

在我们评判一个股权转让方案是否可行,以及程序是否合理的时候,只要把握这两个基本的原则,就可以大概的判断其结果。

接下来,我们详细分析一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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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

如果股东只是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变化,不会破坏公司的人合性,所以可以直接转让,理论上不必要通知其他股东。(之所以说是理论上,是因为按照某些地方工商部门的要求,依然需要出具股东会决议,这个我们在学习后面第七十三条的时候再细说)

002 书面征求其他股东意见

如果股东想要把股权转让到公司外的新股东,则有可能会破坏公司的人合性,所以,需要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原则上来说,股东转让股权,是一种资产处置行为,不管是卖给谁,他都可以收到转让款,为了保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这个股权理应优先转让到公司的现有股东。

所以,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后,要问一下公司现有的股东,他们想不想买。为了避免股权转让后续的纠纷(比如,转让当时其他股东说自己不想买,但是事后又想买了,说自己要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个询问的回复的过程,要保留一定的证据。

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也要进行书面的回复,只有在超过半数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原股东才可以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那现在问题又来了,如果其他股东迟迟不给回复,那股权转让这个事项不就进行不下去了吗?

为了保护股东的资产处置权,其他股东回复的时候最多不能超过30日,如果超过30日没有回复,那就可以当作这个股东同意转让,可以接着往下进行。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这里说的半数以上股东,指的是股东的人数,而不是持股比。

不管你持有的股权比例是多还是少,在计算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数量时,都是按照一个来计算。

003 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

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那原股东的股权转让事项就不能往下执行。

这个时候,又回到了第二个原则,股东的资产处置权如何保证?

法律规定,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需要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这个股权转让的行为就可以交易完成了。

也就是说,转让资产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既然你不同意他卖给别人,那你就需要自己出钱把它买下来,你不能既不同意他卖,自己又不买。

如果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自己不想买股权,那依然可以视为同意转让,原来的股权转让方案又可以继续向下执行了。

004 优先购买权

在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原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可以继续推进。

为了保护有限公司有人合性,公司的其他股东享有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购买这个股权的权利。

这个同等条件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

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权利,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

如果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那原股东就可以把股权转让到公司外的新股东。

如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那原股东就需要把股权转让给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

这个时候,又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如果只有一个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那原股东就直接按照购买的意愿,把股权转让至其他股东就好了。

如果是有两个及以上的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每个人可以买多少股权怎么来确定呢?

这些愿意购买的股东,可以自己商量出一个购买的比例。

如果商量不成,比如所有人都想要多买一些,那就按照出资的比例来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个出资比例可以是认缴出资额,也可以是实缴出资额,最好能够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

005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

现在,公司的其他股东表示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是呢,他们迟迟不确定购买的比例和意愿,光说自己想买,但就是不买,原股东如果一直无限制的等下去,这个股权就没法转让出去了。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9条对有限公司的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示。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翻译一下,就是说,公司章程如果对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有规定,那就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按照转让通知来执行,但是为了给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留出一定的时间,这个时间不能短于三十日。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转让通知也没有说明,那就按照三十日来执行。

在执行期间内,如果其他股东没有提出明确的购买请求,那原股东就依然可以将股权转让至公司外的新股东。

以上就是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整个程序。

在学习这一条的时候,我一直有一个疑惑:不同意转让的股东需要购买转让方的股权,同意转让之后,股东依然有优先购买权,那这个股东的不同意权实际上的意义在哪里呢?

在12月份刚刚发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删除了股东同意权的相关描述,而仅仅保留了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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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其他股东偷偷把股权卖了,我想行使优先购买权怎么办?

从上面关于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整个流程分析可以看出,股东想把股权转让至公司以外的股东,如果其他股东不愿意,是可以给原股东制造非常多的障碍的。

虽然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不能在实质上阻止股权的转让行为,但是因为市场环境也在不断变化,经过这么一折腾,少说也得两三个月,两三个月以后,公司以外的股东还愿不愿意继续购买可就说不好了。

那如果原股东就是想把股权卖给公司以外的股东,他在没有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就与公司以外的人办理了股权转让的程序,这个股权转让的行为有效吗?

其他股东能否依然行使优先购买权呢?

首先,我们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知道,原股东的这个行为肯定是有问题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当然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原股东的责任。

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但是,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且,股权转让的行为,不仅仅涉及公司的原股东,还涉及购买股权的新股东,以及其他的第三人(比如购买股权的股东可能又将股权转让给了别人)所以,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在认可其他股东的权利之后,紧接着给出了两个除外的条款:

第一是关于时间的限制,其他股东对于优先购买权的主张,不能是无限制的时间,而是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这个时间范围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二是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未超过一年。只有这两个时间的要求同时满足才可以。

所以,作为公司的股东,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是要经常关注公司的行为,按时参加股东会会议,经常通过企查查等互联网平台查询公司的登记信息,以免权益受损害而不知道。

第二是关于主张权利的条件,前面已经提到,股东对于股权的处置权是股东应有的权利,其他股东对他转让股权的行为提出异议的前提,是自己想要购买这个股权。

如果其他股东只是不同意原股东转让股权,但自己又没有购买股权的意愿,那这个主张也是没有用的。

那你可能会问了,明明是原股东没有履行告知和征求意见的义务,他偷偷把股权卖了,如果超过时间限制,这个股权又没有办法变动,那不是太便宜原来的那个股东了吗?

我们说,不满足司法解释四第21条的规定,其他股东确实不能要求原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再撤回来,但是,并不代表原股东的责任就没有了。

法律同时规定,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向原股东申请损害赔偿。

而且,如果公司的其他股东申请行使优先购买权成功,那个本来已经购买了原股东股权的人,同样可以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股权的时候,不按照规定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不让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存在非常大的风险的,很可能最后,依然还是要把股权卖给其他股东,还要另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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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在股东离婚、公司合并分立等情况下还适用吗?

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在其他特殊环境的时候适不适用,还是要从有限公司的人事性和资产处置权的固有性两个角度的考虑。

001 继承

关于股权的继续,《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专门的描述,因此不适用于七十一条的规定。

002 公司股东合并

如果公司的股东和其他法人进行合并,由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都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此也不适用七十一条的规定。

003 公司股东分立

如果公司的股东发生分立的事项,要看这个股权是保留在原有的公司还是进入一个新的公司,如果是进入一个新的公司,应当适用七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不是进入一个新公司,则不适用七十一条的规定。

004 自然人股东离婚分割财产

这是公司股权纠纷中常见的一个类型。

自然人股东持有某一个公司的股权,因为离婚,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法院也判决了这个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那另一方可以自然成为公司的股东吗?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公司的股权,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权利,还包括参与公司决策和选择管理者这些身份权利,而这些权利是独立于夫妻关系而存在的。

也就是说,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拥有股权的一方需要把股权所代表的财产价值分给另一方,但不一定要把股权分给另一方。

换句话说,自然人股东离婚分割财产,依然要适用七十一条的规定。

005 股权代持的还原

在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下,公司的隐名股东想要显名,是不是需要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我们在前面学习的时候已经提到过,对于股权代持的情况,实际上是存在两种关系的。

一种是代持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一种是代持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

因为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隐名股东想要显名,在法律上就相当于原来的股东将股权进行了转让,是要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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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条件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虽然只有短短的一句话,但实际上这句话的内容可太丰富了。

它的意思是,对于我们前面所说的所有的股权转让的规定,公司章程都可以做出与它不一样的规定。

比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现有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比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同的股东之间,优先购买权的顺序也不一样,甚至还可以规定领售权、随售权等特别条款。而所有这些规定,只要全体股东都同意,就具有法律效力,实际执行中也就需要按照规定来执行。

单从这一个条款来看,你就知道公司章程对于所有股东的重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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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总结一下今天的分享:

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条款,是一条非常重要的条款,实际中因股权转让发生纠纷的案例也非常多。

对于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合规判断,要掌握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二是股权是股东的一项资产,股东当然享有对于资产的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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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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