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代理实务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代理实务

作者:刘正要 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提起刑事辩护律师,相信许多人第一印象就是他们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甚至有些人会认为刑辩律师是专为“坏人”服务的。其实在刑辩律师的日常中,有一项业务叫做“被害人代理”,即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接受被侵害法益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为被害人的利益而提供的法律帮助。

一、被害人代理概述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代理”和“辩护”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在被害人代理业务中,律师接受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向被害人方提供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咨询、在公诉案件中出庭行使控诉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指控犯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及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等。一般来说,代理律师是作为被害人方的“发言人”而不能有独立的法律主张的,但是在辩护业务中,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根据案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在实务中,有些学者和律师认为在辩护过程中律师可以根据案情,提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法律意见。当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随时解除和律师的委托关系。

二、被害人代理程序

一般来说,被害人代理的程序共有八个部分,具体为:

(一)接待当事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提出指控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时一些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能会咨询、委托律师。但是通常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案情尚未查清,在此种情形下代理律师提出刑事指控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未必会达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在代理被害人案件的时间选择上,一般建议代理律师在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后再着手进行。

(二)核实被害人主体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的范围应限定在: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三)办理委托手续

在确定被害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人出具对代理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向承办刑事案件的检察院和法院出具律所公函。

(四)查阅卷宗

作为代理律师需要全面、完整地了解案情,这就需要联系检察院、法院查阅案件卷宗,具体来说要查阅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起诉书;2、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资料;3、案件犯罪事实方面的证据;4、案件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证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五)约见被害人

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亲历者,是案件最直接的证人。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定要和被害人面谈以便更加详实地了解案情。但需要注意的是代理律师要注意和被害人面谈时的语言、情绪的表达,避免问题太过直接和突兀而刺激到被害人。对于被害人和代理人的陈述与阅卷的笔录中记录不一致的,应当向被害人核实原因。最后,制作会谈笔录交由被害人签字确定。

(六)庭前准备

实践中,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院会将焦点集中在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身上,容易忽略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的存在,有些代理人可能收不到法院的开庭通知。所以代理律师要主动关注案件的开庭信息,及时和检察院、法院沟通确认。如果法院已经决定开庭而不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代理人有权要求法院依法通知,以保障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顺利出庭。

对于涉及到回避、案情复杂、证据较多、证人出庭、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的案件,法院一般会召开庭前会议,此时代理律师要主动申请参加,了解法院对于上述问题的态度。此外,对于涉及到被害人隐私的案件,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不公开审理。

(七)参加庭审

1.法庭调查阶段

代理人可以在庭审中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指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

(2)出示、宣读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

(3)申请法庭通知相关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人出庭作证;

(4)经法庭许可后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发问;

(5)针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6)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害人提出的诱导性、威胁性或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提出异议;

(7)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

(8)在必要时,申请法庭延期审理。

2.法庭辩论阶段

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可以提出如下几个方面的观点:

(1)根据现有证据论证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

(2)对于被告人涉嫌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定性提出意见;

(3)指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行为具有的社会危害性;

(4)发表代理词、提出对于被告人的刑罚建议;

代理律师需要注意的是,在公诉案件的审理中,公诉人是代表国家起诉被告人的,所以对于被告人的指控应当以公诉人为主,代理人一般是辅助和配合公诉人的工作。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发表观点时一定要主要避免和公诉人的观点相冲突,以免削弱对被告人的指控效果。

(八)庭后工作

在庭审结束后,代理律师应当庭核对庭审笔录,对于有遗漏或记录错误的地方有权要求补充和修改。在法院对案件宣判后,被害人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代理人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

三、实务案例

在杨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中((2016)冀0628刑初72号),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的诉讼代理人发表的代理意见是:被告人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构成自首;即使被告人构成自首,也不应当从轻处罚,因为被告人的行为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可能造成被害人终××某(疑为笔误,应为“终生残疾”);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作出足额赔偿,也没有取得谅解,没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不足以从轻处罚;关于民事赔偿,希望法院支持被害人的主张。

由此也可以看出,代理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使法院尽可能多地追究被告人的责任,似乎和公诉人的职责有重合之处。所以实践中,律师既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也可以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但是不管律师站在哪一方的立场,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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