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问题

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者经劳动部门确认构成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指的是住院病案以及住院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申请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对象及提交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指的是住院病案以及住院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作出认定的期限: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一般需要向鉴定委员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者住院的相关病例及诊断证明。鉴定委员会一般会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如果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应如何应对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若不服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若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作出后,伤情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劳动功能障碍明显加重,给工作或生活带来更大的不变,想通过复查获得更多、更好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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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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