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河北省兴隆县xx社区的推荐、xx的委托,我担任xx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犯罪罪名

根据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xx在明知使用其银行卡转移互联网违法资金的情况下,提供五张银行卡由他人进行转账操作,涉案资金二百多万,违反了国家关于银行卡、帐户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时间发生在犯罪的中间环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支付结算等帮助”之规定,应以帮信罪进行处罚。参考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4刑初172号、(2021)渝0104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出售银行卡的为帮信罪,出租银行卡的也应当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轻于出售。

二、量刑标准

xx过账资金200多万,认罪、自首,未得钱。根据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辨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比照辩护人提供的生效的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4刑初158号判决书中顾灵波过帐420万,售卡得款7000元,判处刑罚10个月、罚款8000元的处罚,建议对王秋磊判处拘役5个月、罚款4000元。

上述辩护意见,望合议庭给予采纳。

辩护人:XX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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