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香港公司股份转让以实现公司架构重组二三事

新冠疫情后,随着经济的逐步复苏,中国企业的境内外投融资正在逐步恢复。近期,我们接到的有关香港公司并购、股份转让事务的咨询尤多。通常,许多中国内地的企业完成了海外架构的搭建,并形成了香港公司作为母公司控股内地经营实体的架构(“红筹架构”)。

在红筹架构下,如客户拟进行内地经营实体的架构重组时,通常会选择于香港公司层面进行相关操作,即通过转让香港公司股份而间接达到转让内地实际经营实体控制权的目的,再结合在内地各个主体的资产转让、业务转移等重组步骤,从而实现公司架构重组。

一、注意分析香港公司股份转让的可行性

受制于红筹架构的特殊性,拟转让的香港公司股份可能根据其股东层面的约定存在一些特殊限制条款。因此,转让方和受让方都需要特别注意核实香港公司的股份是否存在转让限制。

首先,应至少查阅香港公司章程,核实香港公司股份是否存在相关限制条件,如香港公司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否决权、董事会可无条件拒绝登记股份转让¹的权利等。如确认目标公司章程中存在此类限制,则需考虑是否应先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其次,还需注意香港公司的原股东之间是否存在着有特别约定的股东协议,如在约定期间内香港公司的股份禁止转让等。如存在股份转让限制,则在后续交易文件、内部决策文件等的起草中,需要律师进行特殊的设计与考量,在交易文件及内部决策文件中设置相应的条款。

二、香港公司股份转让的程序

就一项股份转让交易而言,无论是买方通过购买香港公司股份实现对香港公司并购的目的,还是卖方通过转让香港公司股份实现对内地经营实体的架构重组,其需进行的流程大致可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1、拟定并购或重组方案,香港公司及其股东履行内部决策流程。

2、买方针对香港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卖方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尽调调查目的主要在于帮助买方了解香港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包括过去的、现在的以至未来的。而在红筹架构下进行的股份转让,尽调调查的范畴不应仅限于香港公司本身,更多的,还应当关注内地经营实体的状况等。

此外,由于红筹架构的特殊性,在架构搭建之初便会设置有诸多与之配套的协议文件,可能涉及香港公司、内地运营实体、创始人等对前轮投资人的承诺、保证,亦或有关于对香港公司、内地运营实体股份转让的限制约定等。因此,在此情景下进行的香港公司股份转让,在前期进行尽职调查时,还应当重点关注红筹架构相关的全套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SPA”)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起草、谈判与签署。

整个交易的顺利完成依赖于相关法律文件的有效签署与执行,就香港公司股份转让而言,需要律师起草的法律文件包括:股份转让协议及附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订版、关于交易合法有效性的法律意见书等。

显然,SPA及其附件为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其起草工作需要根据香港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量身定制。

SPA的要点内容一般包括:

(1)交易价款及支付方式;

(2)转让方和受让方的陈述与保证(Warrantees);

(3)交割条件;

(4)赔偿及补偿条款(Indemnity);

(5)争议解决等。

4、股份交割。

在受让方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且SPA约定的交割条件已达成后,则可进行股份交割。与内地的股份交割相比,香港公司的股份交割有以下特殊之处:

(1)转让方和受让方需签署并交付转让文书(Instrument of Transfer)、成交单据(Bought and Sold Note);

(2)根据《印花税条例》,香港公司的股份转让均须征收印花税,按每份交易价格或公司市场价值的较高者来计算所需缴付的金额。

《香港公司条例》第155条²规定,如果新股东没有就股份转让缴付印花税则无法制备股份证明书,因此,在没有缴纳印花税的情况下,无论价款是否已经过户,公司秘书都有权拒绝登记“新股东”。而且,逾期加盖还会产生罚款。

自2021年8月起,印花税率调整为合计0.26%,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承担0.13%。具体而言,转让方和受让方需将转让文书及成交票据等文件提交香港税务局评印花税,根据香港税务局的要求缴纳印花税后加盖印花税印。

5、香港公司股东名册变更。

在完成印花税缴纳后,受让方可持有加盖香港税务局印花税章的转让文书,要求公司秘书进行香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将受让方登记为香港公司的股东,要求香港公司向受让方颁发股票证书等。

三、关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特别提示

一项交易的顺利进行,首先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需履行合法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而香港公司股份转让与内地公司股份转让相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在红筹架构下,香港公司的股东通常为一家在开曼设立的公司,而开曼公司的股东则由包括创始人BIV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公司)、境外投资人、员工期权等多方境外股东组成。笔者此处所讨论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一般指的是开曼公司层面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此,相关决议文件的起草还需要考虑在开曼公司层面的合法有效性问题。

不同于一般的股份转让交易,以实现公司架构重组为目的的香港公司股份转让,往往作为整个重组方案的其中一个步骤,因此,有关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不仅需要涉及股份转让交易本身,还需要考虑到交易的后续安排,如内地经营实体的相关资产、业务、债权债务等的归属、划分等。前述相关内容均需要在决议文件中予以体现。

此外,在起草决议时,还应查阅开曼公司层面的已签署的股东协议等必要文件,以确认股份转让交易的进行是否会构成对股东协议等相关文件的违反。同时,香港公司作为开曼公司的子公司,出售香港公司的股份应视为开曼公司处置资产的行为,对于该项行为的审批权限又是如何规定的,还应查阅开曼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予以核实。

总而言之,红筹架构下,香港公司的股份转让不仅仅是一项单纯的股份转让交易,其往往关系着红筹架构公司的整体重组和系列安排。因此,在重组方案制定、交易文件起草、决议文件拟定等多个环节,均需律师仔细斟酌,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有效、把控交易风险。

文中注释

¹《香港公司条例》第151条:登记转让或拒绝登记

(1)公司股份的受让人或出让人,均可向该公司提交有关转让书。

(2)在有关转让书提交后的2个月內,有关公司须——

a.登记有关转让;或

b.将拒绝登记有关转让的通知,送交有关受让人及出让人。

(3)如公司拒绝办理登记,有关受让人或出让人均可要求得到一份述明拒绝理由的陈述书。

(4)如有人根据第(3)款提出要求,有关公司须在接获要求后的28日內——

a.将一份述明有关理由的陈述书,送交该人;或

b.登记有关转让。

(5)如公司违反第(2)或(4)款,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4级罚款,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700港币。

²《香港公司条例》第155条:在转让后发出股份证明书

(1)公司须在第(2)款指明的限期内,制成被转让的该公司任何股份的股份证明书,以及备妥该等股份证明书以供交付。

(2)就——

a.私人公司而言,上述限期是向该公司提交有关转让书的日期后的2个月;

b.任何其他公司而言,上述限期是向该公司提交有关转让书的日期后的10个营业日。

(3)如——

a.有关股份的发行条件另有规定;

b.沒有就转让缴付印花税;

c.转让属无效;或

d.有关公司有权拒绝登记并拒绝登记转让,第(1)款不适用于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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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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