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最新处罚标准出台,轻度酒驾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是一份在严厉打击酒驾醉驾的司法实践中肯定成绩、总结教训的非常必要、意义重大的司法解释。

其最大的改变就在于按照“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模式确定入罪量刑标准。简单的概括为:小于150毫克一般不定罪;150-180毫克立案追究;大于180毫克一般不缓刑。

在此之前,强调的是“大于80毫克的醉驾一律入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定为犯罪。但同时,一系列问题渐渐凸显,主要有:

1、对于酒驾醉驾的定罪标准过低,打击面过宽,这样的严刑峻法并不能让民众接受;

2、对于醉后短距离挪车、紧急避险急救伤病人员、短距离接替驾驶人员等不得已酒驾醉驾的情形处罚过重,相对而言人性化不够。

新的《意见》针对过去存在的问题作出了调整,主要亮点有:

1、将短距离挪车、紧急避险等情节判定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取消定罪,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实践的一大进步;

2、快速的办理机制也有利于实现醉驾轻微案件的速办速决,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时间精力成本负担;

3、明确医学鉴定为主,现场测试为辅的原则,程序上防止误判,进一步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4、有利于刺激酒消费,促进经济发展。

《意见》的确为具体的个案提供了人性化、科学化的处置、裁量空间,尤其是将医学检测作为主要标准,且要求全程视频录像,方可作为定罪量刑的合法依据,无疑是诉讼程序方面的一大进步。这意味着“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将成为历史;“醉酒不开车,开车不醉酒”或将成为新的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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