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辞职走人可以吗?

随着越来越多的九零后零零后走入职场,员工“当即辞职”的现象开始变得频繁起来。都说这是年轻一代放荡不羁、潇洒自如的表现,可这种做法却暗含许多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必须要在一定期限内预告自己要离职的事情。当出现某些情况时,劳动者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例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如果不满足前述相关条件,员工就擅自离职,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风险:

一、相当于放弃了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的情形,则无权再获得经济补偿金。

二、可能会被公司追究责任。

员工一声不吭地直接走人,没有进行工作交接或公司财物的交接,引发公司项目进展不顺利或造成相关损失等,可能会受到公司的追究,被公司告上法院。

三、影响自己找下一份工作。

如今大多数的企业和公司,在聘用重要岗位时都会做背景调查,一声不吭直接走人的员工肯定不是企业愿意招聘的。另外,入职时基本都会提交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没有离职证明也很难解释。

“当即辞职”看似很酷炫,可存在的风险很多,我们既要绚烂多彩的人生,也要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欢迎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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